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
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一、报名方式
应试人员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报考条件
凡在我省从事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检验、审评、监测、技术监督、研发、生产和经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只要符合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考试。申报人员应在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公务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达到称职以上。
(二)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师(中药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药士(中药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七)凡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术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考试。
1.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2.受行政处分期未满的。
3.省人社厅、省药品监管局规定其它情形的。
三、考试安排
(一)考试设置
级别
考试类别
报考专业
考试科目
中级
卫生系列
主管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一)》
主管中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工程系列
药学类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类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医疗器械类工程师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三)》和《医药工程专业知识(一)》
初级
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士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中药士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药学类助理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四)》和《医药工程专业知识(二)》
药学类技术员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中药学类技术员
医疗器械类技术员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四)》
考试专业
11月6日
9:00--12:00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学类工程师,中药学类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工程师
9:00--11:30
药师,中药师,药学类助理工程师,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
9:00--11:00
药士,中药士,药学类技术员,中药学类技术员,医疗器械类技术员
(三)答题要求
1.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2.各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各市考区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一)报名流程
阅读考务文件、做好报名前准备、填报信息、上传照片和证明材料、报名确认、资格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间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9月23日9:00-
9月29日24:00
网上报名
9月23日-9月30日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核查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及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9月30日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10月29日9:00-
11月5日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三)报名前准备
2.下载并打印《报名证明事项承诺书》(附件2),按要求填写,并签字后(须为手写签字,不得代为承诺)拍照或扫描。不适用或不采用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考生也要签署并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四)填报信息
4.上传照片。报考人员需按要求上传证件照并对照片质量负责,如因照片质量影响考试、成绩或证书的,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5.上传证明材料。应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上传证明材料电子版(如告知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
(五)选择办理方式
在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的人员,以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报考人员,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需要携带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到现场进行人工核查。其他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自行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否则无法完成报名。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仔细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后需等待网上资格核查。资格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七)资格核查及监管
1.各市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及监管工作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及监管工作由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负责(见附件3)。
2.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核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无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资格核查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③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3.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资格核查部门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1)随机抽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应按不低于国家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3)智慧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八)收费
1.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收费函〔2020〕12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为100元/科。
3.需要收据报销的报考人员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到报名时选择的考区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九)准考证打印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2022年2月以后,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试成绩。
六、考试大纲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资格核查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疫情防控
(一)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做好考务组织工作。
九、其他事项
(一)我省2020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
(三)网上支付热线:95070。
附件:
4.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2021年9月15日
附件1
2021年度辽宁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
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医学类
2.化学类
3.生物学类
2.化学类
3.生物学类
4.物理学类
5.电子信息科学类
6.电气信息类
7.自动化类
8.机电设备类
9.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
10.仪器仪表类
11.材料科学类
12.机械类
附件3
考区
资格核查部门
办公地址
沈阳
沈阳市考试院
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231号
024-22866188
大连
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人事考试服务部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号
0411-84618283
鞍山
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1号
0412-2206828
抚顺
抚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抚顺市顺城区振兴大厦B座
024-57505846
本溪
本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南路44号
18741467630
丹东
丹东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考试鉴定
部
丹东市振兴区滨江西路6号
0415-3105861
锦州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事科
锦州市解放路二段52号
0416-3678126
营口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营口市站前区新兴大街东33号
0417-2666308
阜新
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阜新市细河区新梁路1号技
0418-96315-1201
辽阳
辽阳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79号
0419-2990226
盘锦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158号
0427-2269017
铁岭
铁岭市人社局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科
铁岭市政务服务中心1126房间
024-72689501
朝阳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2段2号
0421-2626008
葫芦岛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事科
葫芦岛市龙岗区龙湾大街27号
0429-96315-5111
省直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
沈阳市和平区十纬路16号
024-31607668
附件4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辽宁省各项资格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3.考生在备考期间,要做好自我防护。考试日前21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要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前往考点时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5.考试当天,按《准考证》须知内容做好各项准备,进入考点时应现场出示“辽事通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检测确认正常的(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如发现体温异常(≥37.3℃),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如特殊情况需提供核酸检测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7.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8.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或经考点所在地防疫部门同意,进入考场就座后,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9.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组织工作。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经防疫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可按照工作人员引导,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转运至医疗机构。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
抄报:省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