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通讯员谭静宜
一名消费者在网络上发表差评后,被商家起诉侵害了其名誉权。广州互联网法院昨日(13日)公布了这起因消费者发布差评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结果。
某宠物公司经营连锁品牌宠物店,唐某委托宠物店为其饲养的宠物猫做绝育手术。出院7日后,宠物猫出现呕吐、拉稀等症状,后经检查患有猫瘟。宠物店无偿为该宠物猫提供治疗。
几天后,唐某饲养的另一只宠物猫也被传染猫瘟,治疗过程中唐某对宠物店的救治措施、用药、医生水平等提出质疑,后该宠物猫治疗无效死亡。
唐某于是在某生活服务平台该宠物店页面下发布评价称:“某品牌宠物店……欺骗消费者,隐瞒病情,蔑视生命……据我调查今年不止三例都是在你们医院感染的猫瘟”“恶心的商家,还有那个三流医生,这种就不是医院,就是隐形的刽子手”等。
唐某和某生活服务平台是否侵害了某宠物公司的名誉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一般而言,消费者对于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与侵权无涉。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合理限度内的负面评价应予必要容忍。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唐某评价所提及的就医经历在与宠物店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中均有记载,具有明确事实基础;其陈述的医疗环境不好等细节,结合就医过程中的质疑和宠物猫死亡的结果,有一定事实基础,某宠物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宠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王蕾说,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故应鼓励网络服务平台充分保障消费者评价权,引导消费者客观理性发表评价。商家也应认识到,其对消费者的质疑乃至批评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应简单将差评和名誉侵权画等号,如发现商品或服务出现负面评价,应及时查摆自身原因,采取合理措施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