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先生说,去年8月9日,他花了6000元为自家的金毛犬报了一个为期35天的“暑期培训班”,希望通过培训后,能让金毛犬有个更好的生活习惯。报名当天,金毛犬就被送进培训机构。没想到,去年8月14日中午,严先生接到培训机构的通知,说金毛犬中暑了,正被送往海沧一家宠物医院抢救。等严先生赶到宠物医院,金毛犬已经死了。
严先生认为,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大热天的中午带狗出去活动,是导致金毛犬中暑的主要原因。其次,金毛犬中暑后,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专业的施救技能,最终导致金毛犬抢救不及时死亡。严先生提出,培训机构应该退还6000元的培训费和他购买金毛犬的费用、养育金毛犬的费用等共计3万元。
培训机构诉讼代理人:被告在发现原告犬只在出现急性疾病之后,立刻采取相应的物理降温措施,并及时送往医院救治,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审慎义务。
被告还表示,培训机构愿意退还培训费用6000元,并支付金毛犬的救治费等共计4000多元。对原告提出的其它赔偿要求,被告不予认同。
经审理,法院认为金毛犬交付给培训机构时是健康的状态,金毛犬死亡时正处于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控制之下。但培训机构未能举证说明自己已经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来保障金毛犬的安全,因此可以认定金毛犬中暑死亡是因培训机构管理不当、照顾不周导致的,培训机构应当赔偿金毛犬所有人的损失。培训机构提出退回6000元培训费,法院予以照准。关于原告购买和养育犬只的花费,法院酌情认定为共计11400元。针对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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