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简称《尼斯协定》),商标被分为45个类别,这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理的分类体系。
第9类:自媒体账号往往依托于特定的软件平台或应用程序进行内容发布和传播,因此注册第9类商标(软件APP、网站、应用程序)是构建品牌基础的关键一步。这不仅保护了APP名称和标识,还确保了自媒体在技术领域的独占权,防止他人恶意模仿或抄袭。
第44类:自媒体账号的运营也离不开技术支持。注册第44类商标(计算机编程、互联网搜索引擎及技术服务),能够覆盖在计算机编程、互联网搜索引擎及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品牌权益,为技术创新和升级提供法律保障。
第38类:同时,自媒体账号与受众之间的通讯联系是日常运营的重要一环。注册第38类商标(通讯服务和互联网广播服务),有助于保护自媒体在通讯服务和互联网广播服务中的品牌权益,确保信息传递的顺畅无阻。
二、自媒体商标选择的案例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自媒体商标类别的选择,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第29类:肉、鱼、家禽、野味、蔬菜、水果、蛋、奶制品等。这些项目都是自媒体涉及的食品原料,如果自媒体有自己的食品品牌,或者提供食品制作或销售服务,就应该注册这个类别。
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米、面包、糕点、糖果等。这些项目都是自媒体涉及的食品制品,如果自媒体有自己的食品品牌,或者提供食品制作或销售服务,就应该注册这个类别。
三、有哪些标识不能注册成商标?
1、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等相同或近似: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旗帜等相同或近似: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
5、与“红十字”、“红新月”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
6、具有民族歧视性。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自媒体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行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除了要有优质的内容和服务,还要有强大的法律保护。商标是自媒体的重要资产,也是自媒体的品牌形象。选择合适的商标类别,是自媒体注册商标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