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发布了《湖北省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需要了解的朋友可以来看看。
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象为省内企业在岗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下同),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4、新技师培训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所从事工种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相应申报条件,且培训结束后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企业应向失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申领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在省直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补贴。
1、新型学徒制培训备案培养期限一般为1—2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由各市州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可结合资金结余、培训成本等情况定期调整。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按规定统一发放补贴。
2、鼓励企业开展新技师培训。对完成培训并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新技师培训补贴。
3、鼓励企业开展新技术、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培训时长不少于20个课时,每个课时不少于45分钟,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补贴。
4、鼓励各地探索完善企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与享受培训补贴有机衔接机制。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规范、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基础资料完备的企业开展技能培训的,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1、新型学徒制培训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途径,由企业和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联合实施。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2、各地要聚焦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新型学徒制培训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等,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
3、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自主开展新技师培训并申领补贴。不具备自主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联合有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开展新技师培训。
4、企业与技工院校(或其他职业院校)联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新技师培训的,培训补贴由企业申领。
6、鼓励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立足本企业优势工种,面向省内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符合条件的可对实际组织培训的企业给予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
7、各地要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及技工院校、公共就业训练中心作用,调动“湖北工匠”“湖北省技能大师”等高技能领军人才积极性,探索更多方式支持企业共同做好技能培训工作。
1、实行开班申请制度。企业组织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计划申领补贴的,应于计划开班前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开班申请表、教学计划、学员花名册等资料(新型学徒制还应上传劳动合同扫描件)。人社部门应当通过省企保系统(失业保险)比对参保情况,并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工种是否急需紧缺、专账资金结余等情况综合研判。
2、实行台账登记制度。企业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包括开班申请、花名册、教学计划、培训图片及视频资料、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等资料,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4、实行数据比对制度。各地要加强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就业创业培训和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等数据间比对,避免出现超次数领取补贴、同一证书重复领取补贴等现象。
6、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补贴、谁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监督检查责任。要依法加强专账资金监管,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保障资金安全和效益,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
8、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健全正向激励导向,保护干部职工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10、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有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