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1)受理;
(2)现场勘验;
(3)资料审核;
(4)审批。
审批要件: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种畜原始系谱复印件,引进种畜禽需出具农业农村部批准引进审批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生产经营条件详细说明材料;
(7)种畜禽花名表(册);
(8)养殖场平面布局图;
(9)养殖场饲养管理制度;
(10)育种方案;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规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调整为3个工作日。
(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材料;
(4)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材料;
(5)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6)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7)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9)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资质证明材料;
(10)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材料,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说明材料;
(11)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3、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规定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2)审核;
(3)审批。
(1)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申请表;
(2)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使用该批种子所在旗县(区)农牧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具有资质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4、在自治区境内捕捞哲罗鱼、细鳞鱼、鲟鱼、鰉鱼、水獭、兰州鲶、黄河鲤、陈旗鲫、卤虫审批
规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5、自治区重要渔业水域捕捞许可证审批
6、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资格认定
(2)资料审核;
(3)现场评审;
(1)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4)教学设备清单;
(5)教学人员、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质证明;
(6)组织管理制度;
(7)教学场地、教学设备彩色照片;
(8)生源预测情况说明。
7、省内运输高致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即时批准、发放证书。
(1)运输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申请表;
(2)接收单位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接收单位是研究、检测、诊断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取得农业农村部或者自治区农牧业厅颁发的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批准文件;接收单位是兽用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单位的,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生物制品批准文件;接收单位是菌(毒)种保藏机构的,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指定菌(毒)种保藏的文件);
(3)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材料;
(4)盛装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农业农村部《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运输包装规范》。
8、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
规定审批时限为27个工作日,调整为12个工作日。
(3)现场查验;
(1)旗县区农牧局的验收申请;
(2)《内蒙古自治区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
(3)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方位示意图及内部平面布局图;
(4)企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情况的自查报告;
(5)兽药生产企业《兽用生物制品委托经销书》。
9、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
(2)现场核查;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说明;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所有权或租赁证明等说明材料及内外部照片;
(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安装使用的农药购销管理软件名称等清单及照片;
(8)管理制度目录及有关文本。
10、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规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调整为7个工作日。
(1)调运检疫申请书;
(3)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出示《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以调运证换调运证的申请人出示《植物检疫证》。
11、肥料登记
(2)实地核查;
(4)样品检测;
(5)审批。
(1)肥料登记申请表;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若无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可提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产品包装标识(正、反面)和使用说明;
(6)检验报告。
12、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许可
①建设前规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2)审核。
(2)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生产用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5)场区和生产车间设计图纸复印件。
②建成后验收规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调整为5个工作日。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环保竣工批复和排污许可证;
(4)生产用水水质检测合格报告书;
(5)检疫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6)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7)配备符合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开展无害化处理的协议合同。
二、行政确认类
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确认程序:
(2)现场鉴定;
(3)出具报告。
鉴定申请书,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支撑材料。
三、公共服务类
1、执业兽医注册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执业注册,即时办理;
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备案,即时办理。
(1)注册申请表或备案表;
(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4)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5)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2、对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补助
包头市农牧局
2020年11月10日
主办:包头市农牧局承办:包头市农村牧区经营管理和信息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