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的通知》文件解读
南宁市是今年全国35个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之一,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69号)及南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推进会要求,《关于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南宁市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政策性文件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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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必要性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进程的快速推进,城市范围内每年产生大量以砖渣、破碎水泥块、道路路面砼块、地铁及其它建设工程开挖渣土、岩石为主的固体废弃物。此类建筑废弃物是城市矿产,推动此类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对减少占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均明确鼓励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和我市在墙材革新工作中积极引导墙材生产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我市有一批墙材生产企业利用地铁、建筑基坑开挖渣土生产烧结多孔砖,利用拆除砖块、道路翻修混凝土块等通过破碎再生生产混凝土空心砌块等,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12年4月1日发布实施的《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2014年7月10日,原南宁市城乡建委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南宁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将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重点任务之一,提出了要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标准,开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等内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也明确了再生产品应用要求。
二、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本《通知》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69号)及南宁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推进会要求,作为南宁市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政策性文件进行编制。编制主要依据《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同时参考了《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北京市住建委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
三、编制过程
四、主要内容
(一)对再生建材产品进行了定义
《通知》中再生建材包括再生骨(粉)料和使用骨(粉)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二)对再生建材产品应用提出了要求
《通知》参考了北京市《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及应用工程部位》,提出了推广使用的范围和要求:一是鼓励推广使用再生建材,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模、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公园、绿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再生建材;二是为了突出政府投资工程的率先引领示范作用,特别对市政工程、园林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以及绿色建筑项目优先选用再生建材提出了要求,并提出了最低应用比例。最低应用比例是根据我市再生建材的产能及对下阶段趋势预测估算出来的。
目前我市墙材生产企业有约20%的产能在生产再生产品。特别是我市现有16家烧结砖生产企业,平均按掺加30%开挖渣土计算,供应60万立方米的开挖弃土,其产能可达到200万立方米成品砖,该产品与常规烧结制品无特殊差别,可全方位应用于各类砌体工程中。
因此,在房建项目的可使用(不是全部)部位15%的最低应用比例是合适的。而在市政工程和园林工程中,因其存在大量的如路基回填等采用骨(粉)料的情况,因此确定了25%的最低应用比例。
(四)在征求意见基础上,《通知》增加了鼓励市辖各县参照本通知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
(五)在征求意见基础上,《通知》设置了施行过渡期,确定自批准发布并印发之日推后30日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