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达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注:1.旧城区住宅建筑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时,按本表的0.8倍控制;其他情况按本表控制。2.H为建筑高度(下同)。图1:主采光面平行相对布置间距(平地)(见附表)建筑A(多层),半间距:L1=H1/2建筑B(高层),半间距:L2=13.5(H2—27)/3c0.1两栋建筑间距为L=L1L2(二)相邻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6)按以下规定控制:
注:a指两栋住宅建筑间主采光面的锐角夹角(下同)(三)相邻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二)相邻非住宅建筑,主采光面相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6)按以下规定控制:
(三)相邻非住宅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L(详见图5)按以下规定控制:
注:1.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微型汽车位不纳入计算),计算出停车位总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下同)。2.新建住宅项目(不含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地面停车位。3.建设项目配建的半地下、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单个车位的平均面积宜为35㎡。4.新建机动车停车位须100%预留充电设施的安装条件(下同),且在配建停车泊位中明确10%的停车泊位为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位。5.沿江、河流等自然水体地势相对较低的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地下车位配建标准可酌情降低(下同)。非居住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第五十条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居住建筑的车行出入口,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不宜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车行出入口。第五十一条在城市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距离不宜大于200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在步行区外100米范围之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第五十二条主次干路人行道应设置盲道,并采用无障碍设计。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形式宜按下表的规定执行。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控制
注:1.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2.本表的商住、商办综合楼均指底部二层商业的综合楼。3.工业项目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4.本规定只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一般地区,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附表2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注:1.本表例举了部分可能出现的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进行相应删减补充。2.当一个项目需要分期报建时,应分别罗列出项目总指标和各分期指标。附表3分项技术经济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