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卷烟市场流通秩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宝鸡市金台区(以下简称我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划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主体或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遵照本规划。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为卷烟、雪茄烟本店零售,不含电子烟,下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四)均衡发展原则。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体现前瞻性,坚持均衡发展,保持零售点数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户数量的合理稳定,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坚持零售点数量平衡。
第五条结合我区经济发展需要,避免过度竞争,使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和盈利水平适中,保持市场主体规模相对稳定,增速合理。
第六条零售点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水平变化等,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动态调整零售点数量,经法定程序发布后实施,新标准发布后旧标准自动废止。
第二章合理布局标准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本规定合理布局采取距离控制、总量控制和“总量+距离+限制性规定”的模式。
距离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符合规定的距离标准。
总量控制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
“总量+距离+限制性规定”指采取该控制方式区域内的持证户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持证总量,新办申请或重新申领申请零售点与已设的相邻零售点之间应同时符合规定的距离控制标准。
(一)市场单元划分
依据金台区居民居住特点,参照城乡建设规定、市场类型、消费环境等因素,结合地理位置和社会功能属性,结合商圈、市场、路段、居民区等特点,按照街道、行政村划分为市场单元。
(二)零售点布局模式
针对不同模块类型的市场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人口、历史峰值控制、保护性冻结、周期性调节组成市场单元差异化布局模型。
(三)零售点规定数量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由金台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地理位置、经济发展、人口数量、消费需求等因素建模测算合理确定。在尊重现状的原则下,通过公平竞争、依法注销等综合调控手段,达到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规定数量后,实行“退一进一”原则。
第八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设定应当遵循以下标准:
(一)宝鸡市金台区城区、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且规划容量增加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持证户总数的3%,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持证户总数在宝鸡市金台区政务服务中心烟草专卖服务分厅进行公示。
(二)住宅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300户以下,设立1个零售点。300户以上的每多3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该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经营场所应在商业用途性质的裙楼内或独立于主体建筑的附楼内,住所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依法不予许可。
(三)农村按照行政村人口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可以设置1个,300人以上每满300人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100米,最多设置8个零售点。村委会所在地可以增设1个零售点。当村庄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形成实际道路、村庄属性改变的,参照本条应符合零售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米之规定;
(四)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厅(不含公交车站)内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设置零售点2个。
(六)人口较为集中、相对独立的综合性商(农)贸市场、大型专业市场或商业步行街,根据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每50户(个)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10户;若该区域内固定商铺(含门面)数量不足50户(个),且无零售点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七)高等专业院校所属同一校区内1000人(含学生、教职工及在校内居住的家属)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0人以上的每满1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但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
(八)风景旅游区内零售点可以设置2个。文化旅游管理部门或森林管理部门有规定不宜设置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九)商场、超市在同一建筑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
(一)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二)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三)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四)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三章申办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同时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2.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9.依据《陕西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被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法院等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违法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主体,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直至其被移出“黑名单”。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商业办公楼、写字楼、公寓、住宅楼等,除地面一楼平层(含地下一层)对公众全开放的店铺以外的其他经营场所;
4.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存储有毒有害、放射性、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易燃易爆品、油漆化工、农药化肥、机油制品、汽车美容、装潢装修、皮革塑料、废品回收、公厕等(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6.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门牌号不同但空间连续构成同一经营场所的,按一址申请办证。)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等自助模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青少年活动中心内部等;
3.已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拆迁规划区域(拆迁区域以政府公告或有关职能部门文件为依据);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上述场所原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零售点不受本规划第二章布局标准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原持证经营场所拆迁,需更换新址继续经营的;
(二)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烟草专卖局作出注销决定后3个月以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等,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的原持证零售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或区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歇业后申请到我区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按照“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先后有序、有利消费、便于管理”的要求,根据辖区人口分布特点以及交通、经济、消费水平等情况,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的规划布局。第十六条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标准见附件)。经营场所有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七条本规划中“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幼儿园。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是指以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大门、侧门等)中间点为圆心,100米为半径的距离。测量基准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大门、侧门等)中间点与测量目标出入口的最近点。
第十八条本规划中“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活动板房、易拆除的临时搭建物、流动摊点等,能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镇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
第十九条本规划中“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有独立的出入口,且不与住所相连通。
第二十条本规划中“镇街道”包括我区7个街道办事处4个乡镇。第二十一条本规划中的“农村行政村”的人口数量,以区统计部门、所在镇政府的数据认定或以烟草专卖局实地调查的数据认定;本规划中的“住宅小区”户数,以小区实际建筑户数认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中描述数字“以上”“不低于”“不超过”“内”均包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划由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金烟专【202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勘验测量标准
为统一、规范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宝鸡市金台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宝鸡市金台区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的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第三条间距距离测量,是指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测量基准点为两个测量目标出入口的最近点。
第四条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区烟草专卖局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制作现场勘验表并全过程影像记录。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已经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认定为不可正常安全通行。
第六条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体,以及因阶段性施工影响通行等不视为障碍物。
第七条测量标准。
(一)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最短直线距离。(如图1所示)
(图1)
(二)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同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2所示)
(图2)
(三)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无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的距离。(如图3所示)
(图3)
(四)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如图4所示)
(图4)
(五)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道路存在有转角的,按直角分段测量最短距离。(如图5所示)
(图5)
(六)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如图6所示);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
(图6)
(七)市场、封闭式小区内、广场等区域零售点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等行人正常安全行走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八)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取可安全通行路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