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以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社会面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落实,促进了安全生产形势好转。现公开曝光该县查处的15起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让各地各部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案例一: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7日,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的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打磨房使用了非防爆电器。
适用法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8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企业生产过程中,有许多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隐患,对于爆炸危险场所尤其重要,为杜绝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生,应当安装使用防爆电器等安全措施。
案例二:浙江某家具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7日,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下渚湖街道八字桥村的浙江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漆房水泵非防爆。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9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企业生产的场所中,喷漆房是极易引发爆炸的危险场所之一,企业安全管理员应当监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杜绝爆炸风险的发生。
案例三:德清县某电光源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8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某电光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蒸铝车间、封排车间的液化石油气使用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11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浙江某钛金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9日上午,德清县乾元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乾元镇苕溪东街996号的浙江某钛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邵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
适用法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11月14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电焊工等上岗的必备要求之一,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避免发生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也是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
案例五:湖州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2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9日,德清县新市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市镇白彪村湖州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新市镇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8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王某保作出罚款人民币1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安全出口作为建筑物中最重要的逃生通道,可以确保人员在灾难发生时有逃生的机会,若建筑物没有明确标识的安全出口,现场遇困人员可能会因为迷失方向或陷入拥挤等原因而无法及时逃生,造成更大伤亡。
案例六:杭州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0日,德清县雷甸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雷甸镇白云南路1201号的杭州某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德清分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何某忠、何某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再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11月17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监督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存在。
案例七:浙江德清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2人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0日,德清县雷甸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雷甸镇白云南路1201号的浙江德清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有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17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张某萍作出罚款人民币1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安全畅通是非常重要的,出口通道不应被堵塞或阻挡,以便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顺畅地撤离现场。
案例八:德清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德清县新安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安镇孙家桥村杨道斗38号三楼的德清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木制品加工车间粉尘区域一配电箱非防爆。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17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在发生生产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等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配备,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的顺利进行。
案例九:浙江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下午,德清县乾元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乾元镇龙门街36号的浙江某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木粉尘)的行为。
适用法律: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1月17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粉尘是许多工作场所都存在的一个潜在危险因素。粉尘的积累不仅可能导致设备故障,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因此,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生产环境的稳定,企业制定并执行粉尘定期清理安全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案例十:德清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15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德清县阜溪街道逸仙路328号9幢501的德清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打磨车间使用非防爆型的插座和电风扇等电气设施。
适用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21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为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防爆电器可以有效避免电器故障,在一些危险性较高的环境,电器故障不仅会引起火灾和爆炸,还会对人员造成伤害,使用防爆电器可以更好地保障生产安全。
案例十一:浙江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4日,德清县新市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市镇田心路6号的浙江某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存在占用情形的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的规定。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29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项某睿作出罚款人民币1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企业必须认识到安全出口保障安全的重要性,要防患于未然,时刻保持通道、出口的畅通,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真正成为“生命通道”。
案例十二:浙江某超低温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3日,浙江某超低温科技有限公司在德清县雷甸镇振兴路169号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29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安全生产设备可以提供预警和监测功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和风险因素,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企业负责人应当着力重视,加强规范化配备。
案例十三:浙江某钢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8日上午,乾元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乾元镇杭木路789号的浙江某钢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张某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的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11月29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特种作业时具有一定风险,可能会造成事故发生,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具备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才能操作规范地作业。
案例十四:德清某生物质颗粒科技有限公司等2人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9日,德清县新市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位于新市镇加元村查亩头的德清某生物质颗粒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未设置明显标志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12月1日,德清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倪某锋作出罚款人民币1千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安全生产中,安全出口的设置可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是一种时刻提醒员工随时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要让员工意识到安全出口的重要性和存在意义,切实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案例十五:浙江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行政处罚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日,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厂区内有一辆设备代码为51103305212019050015、登记证号为车11浙EA01723(19)的车辆,经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不合格。当时,当事人毛某斌正在驾驶该车辆进行装卸作业。
适用法律: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停止使用,待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隐患消除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