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666号中第三十五点内容: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
物业上岗证
物业上岗证,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复印件。
物业上岗证需要通过考试获得,持证者可从事物业部门工作。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1996年9月,建设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房地产业司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的通知》,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供保障。根据建设部建教培【1996】41号文件规定,1999年1月1日起,对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全部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注册物业管理师
物业管理资格证书
近年来,物业管理作为新兴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新建物业管理公司不断崛起。2007年6月19日颁发,2007年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分为:物业管理员-中级、助理物业管理师-高级、物业管理师-技师),该证书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号、统一颁发,全国通用。
这是个精准、快捷、优质、专业、全方位服务物业企业和物业人的真实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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