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卷烟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卷烟零售点是指属地县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地址。
第四条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制定全市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规划在其辖区内的落实。
第五条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卷烟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适应社会发展与结构优化需要,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卷烟零售市场环境。
第六条本规划依据当地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设定,力求科学合理、简便易操作。
第七条本规划中列明禁止设立卷烟零售点的情形,在禁止情形之外设置卷烟零售点的,采用距离控制和数量上限两种调控模式。
第八条下列情形禁止设置卷烟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固定:是指经营场所不可移动、不可流动。)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自成一体,不与其他场所混合,可进行物理上的区分。)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化学品、油漆、烟花爆竹、建材、化肥、农药、药品、面粉等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商品的;禁止携带火种的重点防火区域及经营场所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
(四)封闭式场所、封闭式小区等封闭式区域。(封闭式:是指有人员看守或有栏杆、大门、围墙阻挡。)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周边。
(六)售卖未成年人用品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母婴用品、儿童青少年用品、文化体育用品的;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游乐场所、儿童福利院、青少年活动中心、未成年人培训教育机构、托幼机构等。(上述以未成年人为主体的机构,不以持有合格资质为必须条件,仅从形式上进行判断)。
(七)主营业务与卷烟零售业务没有互补营销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真打印、洗涤洗浴、药店诊所、美容美发、化妆美甲、按摩推拿、保健足疗、通讯器材、电子商品、家具家电、五金建材、装饰装潢、车类售卖、汽车服务、修理修配、彩票书报、中介服务、婚丧祭祀、农畜养殖、花卉水果、粮油专营、服饰箱包、床上用品、物流寄递配送站(点)及代收点、照相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洗车行等。
(八)主营现制现售食品及散装食品的,包括但不限于:早餐店、馒头店、烘焙店、炸串店、卷饼店、散酒店等。
(九)娱乐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宾馆、酒店、饭店、浴场、KTV、夜总会、酒吧、茶楼、会所、网吧、游戏厅等。
(十)经营场所位于非地面一层的(商业综合体、机场、车站内除外)。
(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院内。
(十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的。
(十三)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的。
(十四)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十五)建筑工地、违章建筑、待拆迁建筑、自建简易棚屋或铁皮房、车库、储藏室、可移动建筑、车棚、无围墙的摊位等及利用窗口销售的。
(十六)禁止吸烟的场所。
(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距离要求:
(一)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长丰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70米。
(二)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通道距离需超过50米。(中小学校、幼儿园最近通道:是指持有合法办学资质、以未成年人教育为主体的中学、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所有通道中距离最近的一个,不考虑该通道在办证当时是否开放。)
距离的测量标准:
1、测量基点为两个大门的最近门墙(左边-右边、右边-左边);
2、两个零售点位于同一侧时靠墙测量两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两个零售点位于道路两侧时,按照行人通常行走且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最近距离测量;
3、如遇障碍物,障碍物不高于50cm或障碍物之间有空隙,且通行不违反交通规则的,不绕行测量;障碍物高于50cm或障碍物间虽有空隙,但通行违反交通规则的,绕行至行人通常行走且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道路测量。
第十条下列情形在数量上限内设立卷烟零售点,不受距离限制:
(一)不高于500户的自然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含公路边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最多可设2个卷烟零售点(因政府区划调整,自然村调整为社区或街道等的,如仅是名称的改变,仍适用自然村零售点的设置标准;如调整后自然村地理位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场所变更或重新办证)。
(二)一个高速服务区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一个商业综合体(含内、外建筑)原则上可设置3个卷烟零售点。(商业综合体:是指集商品买卖、娱乐服务、餐饮服务、美容美发等多种经营形式,且具有3层以上建筑的综合体)。
(四)一个机场内外可设置2个卷烟零售点、一个车站内外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一条因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新建、改(扩)建造成原经营地址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可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变更时不受距离限制,但不得具有本规划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在不违反本规划第八条的前提下,下列情形在设置卷烟零售点时可在距离方面给予照顾(具体照顾标准由属地烟草专卖局根据经营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但不得低于标准距离的60%。):
(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含军残),可低于标准距离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申请人具有经营场所所在地户籍;
2、一、二级肢体残疾;
3、一般残疾人需同时提供低保证明、军残需提供军人优待证及近一年来的抚恤金发放流水;
4、有且仅有一张营业执照;
5、全国范围内首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烈属。
2、烈士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
3、申办时需提供烈士证、亲属关系证明;
4、全国范围内首次使用烈士证明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业,持有县级以上政府(不含政府部门)出具正式文件要求给予照顾的(需加盖政府公章)。
第十三条经营主体为自然人,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持证人在3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往前推3年),原许可证被注销后1个月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重新申领的不受本布局规划限制。
第十四条各县级烟草专卖局可对本规划进一步细化,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更具体的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实施细则,并经听证、发布、公布、备案等程序后适用。
第十五条本规划施行前已设立的卷烟零售点,除因位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延续的外,原持有的卷烟零售许可证延续时不受本规划影响。
第十六条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参照本规划执行,上级烟草专卖局对雪茄烟零售点的设置有具体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划由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划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1)》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卷烟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