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简要案情及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102幅拼装组件图例、30种静态模型图样、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分别构成图形作品、示意图作品。两被告复制、发行装配手册,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害。30种静态模型尚处于设想性的“腹稿”状态,缺少“已搭建完成”这一关键的外在表达,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一审法院也未予支持原告主张。
一审判决后,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应予维持。除一审已认定的图形作品外,涉案30种立体造型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模型作品;两被上诉人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上诉人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是行使了对30件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犯了上诉人对30种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即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的复制、发行,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署名权之侵害;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30种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四、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合理支出人民币75,000元;五、驳回费希尔技术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并非普通的拼装玩具,而是可作为教具使用的教学模具,被告销售的不是拼接完成的完整教具,而是教具的碎片。本案较好地解决了著作权法现有规定与侵权判断复杂性之间的矛盾,揭示了侵权人利用作品牟利行为的本质,特别是在认定侵权时,首次运用了许可侵权的原理,对同类型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2、陈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被告人赖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严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杨小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9万元。被告人伍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3、上海熊多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4、初晓璐诉上海包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5、上海映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破坏了电影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侵权行为。2019年5月,上海市文旅局执法总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6、“鬼吹灯”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江苏印联实业有限公司、刘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11月至12月间,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淘宝网店“淘乐书店”与上海市湘雅书局工作人员张某联络,先后向其销售假冒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日有所诵》一至六年级版共计11,987册。2017年6月至7月间,张某再次订购上述书籍《日有所诵》20,000册。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章某伙同他人,委托江苏印联公司印刷该书籍21,000册,刘某安排韩某组织印刷。
江苏印联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等。刘某系江苏印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管理、业务承接、安排印刷等工作;韩某系江苏印联公司管理人员,负责考勤、机器维修及印刷用纸、开具生产工艺单等印刷组织工作。韩某、章某等人于2017年7月18日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于同年8月2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2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江苏印联实业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8、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人员在昱宫公司经营地查获尚未销售的手机619台及电脑等物。刘某某于当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吴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昱宫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某同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作品共计2300余份,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执行)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上海昱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9、广州友谊班尼路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达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新颖,不仅与权利冲突有关,也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的合理性有关。法院指出,本案中的许可主体在发放许可时不存在权利瑕疵,被许可人的损失是由于其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当而造成的。在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更多该类型案件,本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10、“梵华”家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通过对涉案家具进行逐个精细的分析,准确找出了适合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明确了实用艺术品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条件,即实用艺术品若要构成立体美术作品受到保护应当达到较高水准的艺术创作高度,该案对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