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夫妇双方或一方为本县农业户口。
②夫妇双方在1973年至1982年6月14日期间没有违反国家和省、市、县实行计划生育的号召和政策规定(1973年以前的生育比照这一号召和政策规定)、1982年6月15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本人及配偶现存两个女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妇:
A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两个女孩的;
B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两个女孩的;
C夫妇双方均未生育,合法收养两个女孩的;
D再婚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两个女孩的。
④与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保证除已生育或收养的子女之外,不再收养子女。
⑤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至当年6月30日不满60周岁。其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⑥夫妇双方有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2、资格确认程序
①本人申请
B此项工作在当年6月30日前完成。
②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A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本年度申请养老保险补贴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议评议,并填写《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评议表》。评议人员应有村(社区)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参加。
C新增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须在村(社区)务公开栏、村(社区)居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张榜公示10天以上。
E此项工作在当年7月10前完成。
③乡级审核、确认并公示
A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评审组,对村(社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逐人逐户核实情况,并召开有多名知情群众参加的座谈会进行评议。
B经审核通过的新增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对象所在村(社区)务公开栏及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张榜公示10天以上。
D此项工作在当年7月20日前完成。
④县级质量抽查
A当年7月30日前,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该乡镇上报的对象总额的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
B当年8月20日前,县人口计生委将汇审完毕的《花名册》、《汇总表》返还给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县财政局、民政局。
C财政局在当年9月20日前将所需养老保险补贴资金全部拨付到位;民政局根据经审核的《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对象花名册》,于当年10月10日前将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参保及补贴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乡镇人民政府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全部发放到养老保险补贴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