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利原则”是《国富论》的核心思想。亚当·斯密把人的自利心与公利心做了和谐的统一,让我们知道了自利与公利并不是彼此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斯密认为人是个人利益的凝结物,是商品生产社会经济体系的一分子。在这一体系中,相互联系的结构的作用是由“看不见的手”来实现的。独立的经济个体,虽然追求个人的利益,但由于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的作用,必然会导致普遍的社会福利。
斯密通过对这一原则的阐述,奠定了西方经济学经济自由主义的基础。
斯密认为,自利心是经济资源稀缺性的必然产物,“经济人”活动的主要动力是个人利益,而要满足个人利益只能通过和别人交换服务,亚当·斯密仍是从自利原则出发论述他利的获得。但个人不可能从事社会的生产活动,社会的生产活动从来都是群体性的,因而才有生产关系之说。在社会的群体中,一个人的自利,在别人看来就是他利。因此,他利的本质仍然是自利,其区别仅在于观察的角度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同。
斯密从这种使人们彼此发生关系的个人利益之中引出了分工,而分工则被视为增加国民财富的首要条件。
在论述分工和交换的关系的基础上,亚当·斯密提出了互利原则。
由于分工的存在,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就必须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才能实现价值,达到互通有无、彼此满足的目的。因此,自利者之间的互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唯有通过市场上的公平交易才能实现。
进而,斯密将一般的商品交换扩大运用到国与国之间的对外贸易:一个国家生产毛呢所耗费的劳动少,另一个国家生产葡萄酒所耗费的劳动少,那么每个国家都应该专门生产本国耗费劳动少的商品,然后彼此交换,这样双方都可以得到好处。因此,互利恰是坚守自利原则的个体的最终选择,互利就其根本仍是自利,自利原则是亚当·斯密经济学原理的重心所在。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并没有把追逐个人利欲的行为排除在道德领域之外。他不仅承认出于同情、仁爱动机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而且也认为出于自利动机的行为也同样具有道德价值。
他重申了资本主义的商业精神能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而商业的本质中有道德的基础,会对社会习俗和道德风尚起促进作用。
亚当·斯密认为自利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谓“自利”(self——love)即基于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人类交换倾向。人的自利行为就是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过程。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自利积累到一定量就会出现利他,而自利与利他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又逐渐形成互利。
承认自利,尊重他利,发展互利,构筑了整个西方经济学经济发展原则的基础。
固然,面包商给人们提供面包是为了赚钱而不是出于好心。不过,仅为钱这种有形的东西而参与市场,动力终归较小,容易得到满足而止步不前。人们通过自利活动赚取了一定量的财富之后,低层次的需求逐渐得到满足,之后由于心理阈值的提高,会自发地萌生出想要创造更大社会价值,从而自我实现的更高层次愿望。
但是从更本质的角度说,实现社会公益价值、自我价值的实现,也是出于一种自利的表现,例如投身国家战略事业、参与公益、无偿捐款、捐款办学,这种行为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安全和生理需求,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高层次需求,即所谓的为了荣誉和社会认可。
心理学家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证明:只有无形的、更伟大的动力出现,人参与市场的动力才能持续下去,而“利他”正是这样的伟大动力。
德国思想家韦伯试图证明,新教的宗教伦理是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繁荣兴旺的核心动力。他发现,加尔文教获得广泛传播和接受以后,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有着直接的促进作用。
斯密在《国富论》中对富人道德堕落的谴责,是因为他隐约意识到了市场经济必然会将自然界的弱肉强食法则运用到人类社会中来。
人类社会中进行自然的强弱淘汰,也即社会达尔文主义。地球上不但存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弱肉强食,也存在不公平竞争条件下的弱肉强食,特别是后一种使人类的生存变得异常残酷。
经济的全球化导致全球两极分化加剧,金融危机频繁爆发,其实质是使富国国内的贫富矛盾转移成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南北问题”。
亚当·斯密同样注意到,经济交换不可能在自我利益的“真空”里进行,同样也要求合作和协作。
在对生产资料的4种用途——生产、制造、运输、销售——进行区分时,斯密写道:“这四种投资方法,相互有密切的关系,少了一种,其他亦不能独存;即使独存,亦不能发展。对于全社会的福利来说,亦是缺一不可。”
按照斯密的说法,这种合作也可以在城镇居民和农夫之间发生,城市为农村提供贸易和制造品,农民和农村则为城市提供食品和原材料。双方都从这种自然的、互利的安排中得到了好处。这里所举的例子中,合作既是自然的,同时也是为了推进人们的自我利益。
因此,人们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通过合作、劳动分工、物物交换和贸易而相互一致。虽然利己主义似乎在经济交易中占据主要地位,但是,自我利益却并非是唯一的动机,合作既是自然的,也是关键的。
这种区分对于讨论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是十分重要的。
斯密认为,并非每个人都会同样关心他人是如何想的,每个人的合作态度也并不相同。有些人很自私,另一些人则根本不关心他人,但仍然有一些人并不自私,甚至具有自我牺牲精神。但是,斯密也认为,没有人会一点儿不考虑他人,没有人可以丝毫不考虑社会的压力或者同他人进行交换、协作、合作的欲望。
斯密提出了一种区分自然权利和外在权利的观点。他说,
这种对于权利的定义使亚当·斯密得以区分完全权利和不完全权利。
亚当·斯密区分了人的3种权利:
只有作为个人的权利才可以被称为自然权利,因为所有其他权利都有赖于某些人的行动或制度——虽然个人权利并非完全都是自然权利。
个人的权利分为3种:
斯密认为人身权和声誉权为自然权利,是每个人都被赋予的权利,不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同时,斯密认为地产权或财产权是外在的权利,因为它们有赖于制度对它们进行定义,并对它们进行保护。
自由是《国富论》中倡导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国富论》的中心概念。在《国富论》中,自然自由对于亚当·斯密关于现代商业经济的思想非常重要:“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自然自由的思想显然与斯密提倡自由贸易、追求和谐秩序的观点是相一致的。
亚当·斯密经常把自由称为完全自由,也就是处在经济和社会活动环境下的自由。自由的思想为斯密的经济理论奠定了基础,斯密认为只要我们获得独立,实现劳动分工和自由贸易,进行复杂的商业交换,我们就能够得到最足以照顾自己的物品与劳务。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它规定了对于物质财富的私人所有权。这种权利包括把他人排除在自己财产之外的权利。
斯密认为,因为财产是一种外在的权利,它的范围要由社会来规定,所以只有当社会发展到分清占有、获得和贸易的阶段,财产和财产权的思想才会出现在日常用语之中。在这个阶段,出现了一种财产占有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以及随之而来的物质匮乏导致了一种需要,要求政府保护财产权并稳定这种对权利的诉求。所以说,经济发展是公民政府、法律和司法的一个必要的条件。
虽然财产权是获得的权利,但是按照斯密的观点,它却是完全的权利。也就是说,我们对于有效获得的财产拥有一种权利,因此,他人就有完全的义务不得破坏这种权利,而政府的责任就是保护这种权利。
斯密认为公民权利和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和财产的不平均是最初建立政府的原因,公民财产权的状态总是随着政权的形式而有所不同。
亚当·斯密认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始于有产者和无产者的区分,正是这种区分产生了成立政府的需要。随着市场的发展,劳动力成为一种商品并有了专门化的分工,从而进一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亚当·斯密将人的权利分为
这种划分厘清了政府对公民的权利和公民对政府的权利。
他认为政府保护财产是必要的,它以权威为依据,正因如此,这种权利才能毫无争议地得到保护。人民的服从建筑在权威的传统上。
斯密把权威追溯到财富,但他并没有追溯到穷人对富人的依赖,而是追溯到以下事实:人们一般都会钦佩和尊重拥有财富和荣誉的人。服从权威同样有赖于以下认识:生活在社会中并且受到有秩序的政府的保护是有好处的。
斯密认为公民的权利是模糊的,尤其是公民权本身很模糊。例如在民主国家和独裁国家,公民权利的范畴就是不同的。
斯密接受了他那个时代关于政府分权的共识,他认为,只有政府的权力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3个互不相干的分支,公民的权利才能得到最佳的保护。但是,权威的根基在政府,并不在公民。君主作为自然和传统的权威是绝对的。他认为,只有君主表现出“荒谬、行为不当和极度违悖常理”时,对他的背叛才是合理的,公民有一定的反抗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他认为而且相信,从长远角度看,和平、法律和秩序能最好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孙中山先生参照欧美各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结合中国古代优秀的考试制度和御史监察制度,提出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各自独立的“五权分立学说”,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据说,他亲自设计的礼服“中山装”就体现了五权宪法学说的理念。
亚当·斯密将公平观念分为3种,
这三种公平思想统一于斯密的追求自由秩序、法制社会和公民政府的思想中。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始终把公平、平等或平等对待作为理想。他发现,人就其天性而言具有或多或少相同的自然天赋。比如,他解释道:“两个性格极不相同的人,一个是哲学家,一个是医生,他们的差异,不是起因于天性,而是起因于习惯、风俗与教育。”
斯密把人的差别追溯到自然的能力、年龄、财富和出生环境的差异。他认为,如果我们天性或多或少是相似的,如果我们每个人都具有某种基本的自然权利,那么,理想的政治经济制度应该是完全自由的,自然法则应该尽可能精确地体现在公正的法律之中,从而创造出一种公平的制度。
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谈论公平的时候,他的意思是说,公正的法律应该平等地保护每个人免受他人的伤害。因此,任何偏袒某一群人的法律都不应该得到宽容。至于平等,斯密通常的意思是“平等对待”,法律保护公平游戏。
但是,斯密并不认为,任何社会都会为每个人提供同样的好处,他也并不追求形式的平等主义。但他也确实相信,如果一种制度摆脱了具有偏袒倾向、允许垄断发展的限制,这种制度就比公民政府试图管制的这种不平等氛围更可能“趋向平等”。但是对斯密而言,减少不平等的方式并非是对经济的管制,而是在自然法体系框架中、在竞争市场环境中的不管制。这与斯密追求自由竞争、提倡自然秩序的市场经济社会的经济理想是一致的。
斯密的这种平等观念显然与其自由贸易、公平竞争的经济思想是不谋而合的。同时,斯密还承认私人财产的存在在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造成了一种不平等。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把“看不见的手”当作受自我利益驱动的,有时还是自私的竞争经济活动的“附带产品”。它是一个解释性术语,用来解释经济交换为何能够在不经意间造就经济的增长,并且为那些并未直接参与交换的人创造福利。
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4篇中说:“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所判断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却受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比在真正处于本意的情况下能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但是,“看不见的手”只不过是自由市场运行的经济交换的结果。虽说“看不见的手”一直被解释成市场,其作用是公正地监管经济行为,但它所谓的公正性,其实质却是经济活动者之间竞争的结果。如果这种竞争是不受管制的、公平的,它就会创造出更低的价格、更多的物品、工作和经济增长,这种结果通常并非经济活动者蓄意为之。
由于“看不见的手”本身并不是一个行动者,它如何工作,以及如何顺畅地工作要依靠很多因素。这些创造并推动“看不见的手”的因素包括以下5种:
“看不见的手”只有在完全自由、法律公正、平等条件竞争、公平游戏的环境、合作或经济和谐的完全市场的五大条件均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
鉴于上述5个条件,斯密得出以下结论:自由竞争的市场能够在无意中促进经济福利和经济发展。简而言之,竞争创造了低价、高需求、更多的就业和经济发展,最终创造了高工资和充分就业。但是,这些结果是竞争的市场无意识的结果,并非其理性意图的结果,这正是斯密“看不见的手”的精髓。
在自由市场中,买方与卖方的活动都在自发地将市场价格推向均衡价格,因为在这一点上,买卖双方均能获得最大满足。均衡点是市场波动的永远趋势,但只能短暂存在,不能长久保持。这一原理正是斯密当年揭示的“看不见的手”的秘密。所谓自由市场的“公正性”,正是市场在供需不平衡时利用价格波动所起到的调节作用。
市场没有垄断因素的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个理想模型。实际上,现实中的许多市场都带有垄断的因素。按垄断因素的强弱程度和产品的差异程度分为垄断、寡头、垄断竞争和完全竞争。
垄断市场表现得最明显的是视窗软件市场等。寡头市场表现得最明显的是原油市场。垄断竞争市场表现得最明显的有影碟市场和小说读物市场。完全竞争市场则很多,我们所见到的蔬菜和水果市场就属于完全竞争市场。
斯密认为,一切行动都可以被最终追溯到个人的行动,而机构、政府或国家的活动最终只是组成这些集体的个人行动的集合。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写道:“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他生来就适合在塑造他的环境中生活。人类社会的所有成员都需要相互帮助,但也面临彼此互相伤害。”一些专家指出,按照斯密的观点,社会秩序优先于个人,起支配作用的是社会秩序,个人只有作为这种秩序的一个部分时才具有重要性。
斯密对经济人的假设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像集体主义一样,是对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矛盾——即个体与群体之间关系的特有形式的反思。
与他赞同的罗森伯格的分析相一致,萨缪尔森发现,斯密的基础框架不仅包括宪法和法律保护,而且还包括非法律的力量,例如宗教、习俗、道德和教育。他还发现,斯密认定这类因素对于经济和经济活动产生的重要影响甚至会超过法律。
在这种社会的和机构的框架中,萨缪尔森认为,斯密持有两种互相交叉、有时还是相互冲突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和“作为权力系统的经济”。
虽然在理想的状态下,个人应该具有自然的自由,行使他们自己的经济选择,但这种自由市场模式却并未穷尽对经济交换的描述。经济自由是在权利和权力的结构内进行的。
斯密认为,应确保政府具有如下任务:
与此同时捍卫财产权也赋予了富人支配穷人的权力,这就导致了资本主义内生的矛盾,试图平衡这些利益的立法通常会偏袒一方,但是,在互相强迫或对抗中运作的市场交换的竞争力量可以起到平衡作用,或者成为权力系统的抵消力量。
社会机构的工作是纠正经济行为中的过分行为,其中既包括竞争行为,也包括权力斗争。
斯密在《国富论》第4篇关于重商主义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所作的描述中,已经清楚地表明必要的法律和机构是构成市场良好运作的条件。但是,这些法律和机构首先要通过个人逐渐进化,并且可以相应改变。这一点从斯密关于国家从原始狩猎阶段发展到发达的商业阶段所进行的分析就可以看得很明显。此外,个人,特别是领袖,如何解释并执行这些机构的指导原则(比如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由此产生的社会后果。为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机构、政府或国家的活动最终只是个人行动的集合。
斯密是一位坚定的个人主义者。他通过设定一定的条件,如市场就处于宪法及法律的保护下,负责公共事务的人按照其勤勉程度决定酬劳等,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能够最有效地运作的自由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