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现代农业服务中心2023年国家政策性小龙虾养殖保险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中国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等关于做好国家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针,积极服务“三农”,化解稻虾养殖风险,为我市小龙虾养殖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风险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三、承保对象、规模

承保对象为市境内从事虾稻共作生态种养的种养殖大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保规模为虾稻共作种养殖面积12万亩。

四、承保方式

保险内容、保费缴纳、投保方式、保险理赔等按照《小龙虾养殖保险投保条款》。

五、保费分担比例及保费配套

保费分担比例为: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为1000元,费率6%,每亩保费60元。市级财政补贴60%,计36元/亩;农户承担40%,即24元/亩。

保费配套:市级财政配套垫付资金约432万(60元×12万亩×市补贴比例60%,但以实际参保面积结算)。市财政先行支付432万元后,由市财政局申请省级财政奖补资金324万(60元×12万亩×45%),市财政实际配套资金108万元(60元×12万亩×15%),为小龙虾产业提供1亿2千余万元的风险保障。

六、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国家政策性小龙虾养殖保险工作

(三)加强协作推进。在坚持政府指导的原则下因地制宜,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预算和保费补贴配套工作;水产部门要在申报保险计划、承保区域划分、基础数据信息和技术、生产技术管理和疫病防治、灾害救助、风险评估、承保验标、保费收取及灾后查勘定损等服务上予以支持;气象部门要积极提供有关信息证明资料;保险承办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承保理赔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路径,逐步扩大承保范围,以便保险工作稳健发展。

七、承担机构及承保面积

中国人寿财险天门中支,承保面积4万亩;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承保面积4万亩;

太平财保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承保面积2万亩;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承保2万亩。

天门市地方财政补贴性小龙虾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小龙虾养殖户、小龙虾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养殖的小龙虾,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小龙虾”):

(一)养殖塘生态环境良好、保水性能好、布局规范、远离污染,在江河、湖泊防洪主大堤以内,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无引发灾害事故的明显隐患;

(二)养殖在虾池、塘堰里,堤岸坚固;

(三)养殖在稻田里,挖沟、筑埂、进排水设施符合稻虾综合种养技术规程;

(四)小龙虾生产符合水产部门的养殖要求,水深、水质、放养密度和投料量符合水产养殖技术规范;

(五)养殖塘(含稻田)所必备的排灌设施、防逃逸设施齐全;

(六)小龙虾生产所必需的其他条件。

套养的其他水产品、已经离塘的小龙虾,均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龙虾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养殖塘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雨或内涝,发生漫塘,且超过12小时不能有效排水。

养殖塘遭受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暴雨、雷击,或者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溃塘程度(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在0.5%以上。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小龙虾不能正常成熟或死亡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旱灾;

(二)甲壳溃烂病、纤毛虫病、小龙虾白斑综合征病毒病、黑鳃病、褐斑病、水霉病、肠炎病、软壳病等病害;

(三)野生动物毁损。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或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污水、污物的排放污染和田间农药的流入;

(四)被保险人自主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或管理措施失误(含误用药品);

(五)饵料、药品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

(六)盗窃、哄抢、投毒;

(七)冻灾。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养殖保险小龙虾;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小龙虾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参照小龙虾养殖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虾或虾苗成本、消毒清塘成本、药剂成本和饲料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小龙虾投苗之日起至捕捞收获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保险小龙虾提前全部捕捞完毕,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按保险人制订的费率计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及特别约定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小龙虾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其应承担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小龙虾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按照小龙虾饲养程序,详细登记饲养记录,记录饲喂的各种饲料和用药程序,保存好养殖过程中购买苗种、饲料、药品等投入品的原始票据,建立、健全和执行安全养殖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水产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如实填写养殖日志,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小龙虾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应在24小时内报案,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三)提供饲养管理记录报表;

(四)必要时应提供水产、气象等部门的事故证明;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病死小龙虾无害化处理是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未履行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以及无法核实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小龙虾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保险小龙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

(一)漫塘

1.如保险小龙虾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养殖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赔偿金额=每亩赔偿金额×受损面积

12小时<T≤24小时

24小时<T

赔付比例

40%

60%

(二)溃塘

1.如保险小龙虾溃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养殖塘,或溃塘程度(出险堤长占堤周长的比例)小于等于0.5%,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每亩赔偿金额=保险小龙虾不同养殖期最高赔偿标准×溃塘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

溃塘程度对应的赔付比例为:

溃塘程度(I)

0.5%<I≤1%

1%<I≤5%

5%<I

20%

同一事故导致溃塘和漫塘同时发生的,根据能够满足的最高档触发条件对应的赔付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不进行重复计算。

(三)发生本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20%)以上时,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亩赔偿金额=保险小龙虾不同养殖期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

损失率=受损龙虾数/该养殖塘投苗数×100%

(四)保险小龙虾不同养殖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养殖期

最高赔偿标准

11月1日至第二年3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20%

4月1日至4月30日

每亩保险金额×50%

5月1日至5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100%

6月1日至7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70%

8月1日至8月31日

9月1日至10月31日

每亩保险金额×30%

(五)保险小龙虾如遇多次灾害,则每亩赔偿金额累计不超过每亩保险金额上限标准。

第二十五条对于保险小龙虾在成熟前发生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小龙虾具体生长情况决定是否实行两次定损。如实行二次定损,则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待保险小龙虾成熟回捕前进行再次定损,以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保险小龙虾在成熟期发生损失后,保险人可实行一次定损,确定确切的损失程度。

第二十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与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保险小龙虾的实际养殖面积。

第二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小龙虾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小龙虾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漫塘:指短期或极短期间的强降水,导致塘水溢出塘埂,或淹没养殖塘的同时,大量养殖水产品随流逃逸的事故损失。

(二)溃塘:指短期或极短期间的强降水,导致塘水冲破塘埂的同时,大量的水产养殖物随流逃逸的事故损失。漫塘和溃塘事故也有可能同时发生。

(三)故意行为:指行为人意识到了某一行为结果的发生而追求并希望该结果的发生,或行为人放任并不反对结果发生的行为。

(四)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

(五)行政行为、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罚没、抵债保险标的的行为。

(六)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七)风灾:本条款的风灾责任是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八)暴雨:指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在30mm以上,或连续24小时在50mm以上的雨灾。

(九)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十)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凡是由于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

(十二)旱灾:因气候严酷或不正常的干旱而形成的气象灾害。本保险的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严重缺水,造成供水不足,从而直接导致保险标的死亡损失的灾害。本保险合同承担的旱灾为春季连续无降雨达31天、夏季26天以上的“中旱”“重旱”“特旱”灾害。旱灾以区级以上(含区级)农业技术部门和气象部门鉴定为准。仅标的所在点发生干旱,不能构成本保险合同的旱灾。

(十三)野生动物毁损:由于野生动物破坏,造成小龙虾受损的灾害。以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技术部门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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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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