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下车查看情况时,被自己的车辆溜车撞上当场死亡,能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金陵法庭通过解析释法,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4月14日,梁某驾驶货车与停在路边的车辆会车,在梁某停车下车查看情况时,货车发生前溜,梁某伸手阻挡货车下滑,被夹在货车和停在路边的车辆之间,当场死亡。梁某驾驶的货车挂靠登记在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未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5月15日,梁某继承人通过“云享法庭”联系到金陵站点管理员暨特邀调解员寻求帮助,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损失1177574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之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而“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人。
本案中,梁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其下车检查车辆的行为,属于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由于梁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认定责任保险应予理赔,则相当于允许梁某向自己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违背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理和前述被保险人须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的基本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以侵权责任的认定为基础,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因此“第三者”限于对被保险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也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9月25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驾驶人请求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赔偿请求。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在公共交通道路下车查看车辆时也要时刻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这既是对他人也是对自己安全的保护,否则极有可能为自己的危险行为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