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网讯(通讯员万庆李梦姗)2018年1月,被告高某无证驾驶轿车行至湖北省老河口市某路口时,因闯红灯,与李某所驾驶的徐某所有的车辆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徐某受伤,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后车主徐某向市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事故损失。另查明,该保险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市法院向其所承保的徐某的车辆支付保险款22173元,后保险公司多次向被告高某催告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险公司理赔款2217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说理:
此案原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22173元的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即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即案件被告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高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互动问答:
某读者:什么是保险代位求偿权?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某读者:代位求偿权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解答:必须投保了车损险,并且该事故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内;事故责任明确,对方没有赔偿,并且不放弃向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某读者:只要发生车辆损失,所有情况都能使用“代位求偿”吗?
解答:“代位求偿”只适用于车损险,不包括人伤,而且只适用于有第三者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你的车被别的车撞了,保险公司可以“代位求偿”,先赔付再向第三者索赔,可如果你的车放在大树下被掉下来的树枝砸到,或者不知道被哪位“熊孩子”划了,保险公司并不会“代位求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