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路上,为了减轻对风险发生的损害,大部分的人都会选择购买一份保险,仅仅需要支付一笔费用就可以在需要时获得一大笔保障,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但实际上,购买了保险,就一定能获得赔偿吗?
2021年某天,肖老板为某安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其所聘用员工大部分在保安岗位从事保安工作,于是肖老板以自己的名义在某保险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6月29日00时至2022年6月28日24时止,被保险人为肖老板,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人数为341人,工种为保安,该保险为记名投保,每人伤亡责任限额为60万元。
吐某系肖老板安保公司投保的341人之一,2021年10月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晕倒,后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1年10月23日肖老板与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向吐某家属支付赔偿金59万元。
因肖老板向某保险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肖老板遂向某保险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进行报案,要求理赔60万元。某保险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以吐某死亡事故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因素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拒赔通知,肖老板不服,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最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