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业有专攻”——专业追讨润物无声
大连晚报2006年6月12日记者:卢真珍本报讯我市一家出口企业向美国一家公司出口一批价值12万美元的鳕鱼片,可美国公司以鳕鱼片品质不高为理由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大连企业将货物退回国内。但最终,大连企业在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的帮助下最终拿到了美国公司70%的货款。2005年3月,我市一家出口企业向美国买家出口一批鳕鱼片,价值12万美元。但令我市这家企业没想到的是在鳕鱼片到了美国之后,买家却以鳕鱼片白度不够、品质不高为理由拒收货物,而且提出让我市出口企业尽快将货物退回国内。面对美国买家的无理要求,我市企业没有退缩,而是积极与之进行交涉,并请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帮助调查美国的市场行情。调查发现,当时美国市场鳕鱼片价格确实存在普遍下滑的情况,但美国这家公司却意图向我国出口企业转嫁商业风险,以质量问题为借口无理拒收货物。经中国信保委托的美国追账机构向债务人多次施压,最终美国公司同意按照合同价格的70%接受货物,并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全部滞港费和仓储费。而对于我市出口企业的30%的收汇损失,中国信保按照保单规定承担了赔偿责任,昨天,该企业拿到了全部赔款。
出口企业别因“面子”耽误追款
260万美元损失本可避免
买家“蒸发”企业遇险
(记者:贺晓燕)
水产品出口商要留心发达国家风险了
辽宁省首宗外派劳务保险赔案在我市结案
我市企业在出口时遭遇了不少以前没有考虑过的风险谨防政治风险、农产品拒收风险
大连晚报2008年12月2日记者:卢真珍金融“海啸”发生后,我市企业在出口时遭遇了不少以前没有考虑过的风险,政治风险和农产品拒收风险就是其中的两个重要风险。
“独门绝技”追回2000万美元
特殊国家也要留意海关风险
遇到信保,“老赖”就得乖乖还款
“追收框架”保障出口企业利益
一宗无单放货案的警示
“预期退货”怎能成为拒付款理由
[案件一]
以预期退货为由拒绝付款2007年4月,大连某出口企业和美国某大型中间商签订供销合同,货值近100万美元,双方约定美国中间商在出运日后120天内支付货款。合同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且大连出口企业要接受无条进退货,全部退货按照货物发票原值冲抵货款。应付款日过后,美国中间商称其已收到大卖场的部分退货,全额合计约35万美元,且在未来6个月内依然会陆续产生大量退货。按照历史退货比率估算,中间商认为退货总金额将达到84万美元,因此仅同意先行支付16万美元,剩余货款在6个月后视最终退货结果而定。针对已有退货,依照合同约定,大连企业同意接受退货,并冲抵货款35万美元。就剩余款项,则希望中间商依照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出口企业甚至可以考虑给予一定折扣。但最终中间商没有支付余下货款。
[案件点评]本案中,出口企业之所以无法及时收回巨额货款,关键在于美国中间商利用其品牌和渠道优势迫使其签订了无条件退货条款的合同。而后,因大连公司不熟悉美国法律,而中间商又借口预期退货拖延付款,随后中间商为保护自身利益要将风险转嫁,作为供应商的出口企业成为了这些不利条款的买单者。在出口贸易合同谈判中,出口企业不仅要寻求达成交易,同时还应当清楚地意识到合同条款对及时收回货款产生的影响,并在合同中争取一些有利的条件,尽量避免无条件退货等不利条款。针对此类案件的退货条款,出口企业除了可以采取规定退货比例上限控制风险、通过银行保函向买方承诺制服预期赔偿款项、通过共管帐户托管买方全部到期未付款项等措施来维护自身利益外,还可以通过信用保险等金融产品分散风险,降低损失。
[案件二]
一起无单放货案的警示2007年8月,大连某出口企业向尼日利亚买家出口一批货物,货值5万多美元,双方约定采用付款交单的方式结算货款。货物于2007年8月29日从大连出运,10月中旬抵达尼日利亚。在货到目的港后而提单未寄至指定银行时,尼日利亚公司指示承运人放货。在收货后,由于货物价格一落千丈,无力偿付货款,致使等来年企业招致“货款两空”的结局。
[案件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承运人无单放货致损案件,其经验教训值得汲取。通常情况下,在海上运输中,提单被普遍认为是物权凭证,也是货物据以交付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正确履行交货义务的基本原则。但有时候承运人会应提货申请人的请求,凭其提供的副本提单或保函将货物实际交付给提货申请人,从而不能向正本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这就构成了普遍意义上的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案中,出口企业通常可以向承运人追索,也可以向买方追索。但是,受2008年经济危机的冲击,无论承运人还是买方都随时面临着破产倒闭的危险,这在客观上使出口企业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因此,针对无单放货现象,出口企业首先应从两方面着手:第一,在出口企业租船订舱的情况下,审慎选择承运人。第二,在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情况下,重点考察买方资质。在这个过程中,出口企业可以借助信用保险的资信调查业务对买方及承运人进行前期调查;亦可以借助信用保险进行风险的分散,降低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