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新华保险提示您:诚信投保很重要
案情简介
消费者霍女士于2017年3月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驾乘险和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为希望保险公司正常承保,未在投保时告知其在医院就诊情况。2020年3月份,霍女士打算为孩子购买保险,保险公司服务人员详细向霍女士介绍了保险理念和诚信消费的重要性,霍女士深有感触,主动告知了前期投保未如实告知的情况,随后在服务人员指导下,携带既往病历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增补健康告知手续。保险公司对霍女士投保前就诊情况进行了二次核保,最终两份保单均为标准承保。
案例分析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河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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