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保险界,代位求偿权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履行过赔偿义务后,自动取得在赔付范围内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也就是说,直接排除了代为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人身保险合同就不具备代为求偿权生长的土壤。《澳门商法典》人身保险的一般规定第1030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做出给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保险人所承担之医疗及住院开支。”《意大利民法典》的损害保险第1916条第四款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权规定:“……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工伤事故和偶发灾害的保险。”由此可见,代位求偿权并非理所当然地不能适用于人身保险。
二、法理基础
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人寿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笔者将以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为研究基点,对保险代为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之法理基础进行分析。
(一)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兼具寿险和财产险的性质
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由于保险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代位追偿原则与损失补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的精算技术与寿险并不相同,是用大数法则计算,在技术上更靠近财产险,所以日本和一些欧洲国家也习惯把这一类险种称为“第三领域”,意指兼有财产险和寿险两方面的特点。所以,保险代为求偿权制度是可以适用于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的。
(二)道德风险之预防
道德风险是保险市场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依照我国当前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投了健康险,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他可以获得双份赔偿,一份来自对保险人行使的保险金请求权,一份来自对第三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此时,被保险人则可能不顾自己的经济状况和病情实际需要,而追求价格最高的产品,造成医疗资源浪费和保险成本增加。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应用于健康险和意外伤害险,避免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为了获取双份医疗费背负不当得利之名。而且,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不会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失无法补偿,因为即使在保险人处得到的保险金赔付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其依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行使请求权。
三、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若干问题之探讨
保险理论界认为: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以金钱来衡量,因而被保险人不会因为买了保险而“不当得利”,也就不存在保险人因为承担了保险责任而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但是对于健康险和意外险这些兼具财产险和寿险性质的险种,却不能一概而论。
(一)排除代位求偿权制度是否引入了道德危机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在理赔阶段最大的区别就是: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只能向保险人或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单方追偿其所受到的损失(保险金额不能完全弥补损失的情况除外),也只有在保险人承担过赔偿责任后才会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这一法定权利;但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仅可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这个区别也是保险理论界排除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适用的主要依据。
“当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和事故责任人同时具有请求权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被保险人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获双重利益,规定被保险人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那么法律以什么为依据断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不会基于拥有双重请求权而滋生道德风险呢
做一个简单的比方:投保人为自己投保一个小额健康险,然后和医生串通,开出就诊证明,之后就凭此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首先,这是一个小额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会为小额的赔偿金而进行具体详细的事故调查,毕竟调查费用都有可能高于赔偿的保险金;其次,这也可能滋生出一个新兴的“行业”,专门从事开虚假的就诊证明,并从中渔利;再者,投保人一旦骗保成功,这无本万利的生意一定大受欢迎,而保险公司会因预防成本过高而无所适从。
故以小观大,并不能以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其损失无法以财产衡量为借口,而不去考虑这种双重请求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而滋生道德风险的危害。
(二)人身保险各险种是否都不具有代位求偿权适用的要件
人身保险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是纯粹的人身性保险,具有储蓄预防性质的,无需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但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却是兼具人身险和财产险双重性质的保险,故在此两种保险中,代位求偿权制度是否有适用的必要呢
首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事故的发生可能导致的损失的性质进行约定。恰如《韩国商法》人身保险的通则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形下,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也就是说:法律并不强制人身保险当事人一定要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只是赋予当事人一种选择的权利。
其次,保险被誉为“社会的灵巧调节器”,保险合同最基本的原则为损害赔偿原则,即平衡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生活中利益的失衡。法律应把协调人身保险利益的权利交给当事人,因为保险人基于其自身的专业性和利己性考虑,一定会义无反顾地走出一条宽阔大道。
再者,虽然人身损失的补偿标准不可能像财产损失一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但是对于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损害所遭受的损失中,纯粹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支出是具有明确计算标准的。而且我国代位求偿权制度的适用,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完全补偿之损失向第三人继续追偿,故该理由不能成为代位求偿权被排除在人身保险之外的理由。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显而易见,保险法对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是“另眼相看”的。
最后,反对者最强硬的声音就是:代位求偿权的一个基本要求是禁止不当得利,但对人身损害的受偿者而言,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他既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又可向侵害人索赔,这是因为人身损害是难以度量的,即使受害者获得双重赔偿,也无从判明其是否“得利”,更无法探究这种受偿是否“不当”。这种说法明显逻辑错误。为什么人身损害就一定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呢难道就因为一句无从判明其是否“得利”,无法探究该受偿是否“不当”,就放弃对一种对社会有益的险种的探索笔者以为:仅仅依一种毫无根据的假设来反对代为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不可取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制度在适当的人身保险险种中的适用是有必要的。
四、保险立法的理论依据及其完善方向
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予以规范是有必要的。故在此探讨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保险法中的理论依据及其完善方向,以期对立法的完善有所帮助。
(一)理论依据
陷入囚徒困境的两个罪犯之所以都会选择“承认犯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背叛可能带来高额回报。如果双方相信对方,不理会官方的利诱,拒不认罪,双方则极大可能安全获得释放。保险市场也一样: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互信,忠实地为了健全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而共同努力,保险人就一定能够拓展代位求偿权的适用方法。
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是为了自己在遇到保险事故时,不致使家庭因突增的开支而出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换句话说,也就是转移风险。在我国法律中,对死亡、残疾等均有赔偿金等计算标准,以对当事人进行弥补。虽然金钱不能衡量人之生命、身体,但是却有抚慰功能。故在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与保险人可定将自己的诉权转移,由保险人对其损失进行全额赔付,之后再向侵权人追偿。此种做法可大大节省被保险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完善方向
首先,应该在保险法中明确:代位求偿权制度可以应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此类兼具寿险和财产险双重性质的险种。
其次,在保险公司一章中,比照责任保险的规范,对意外险和健康险中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时,保险人、投保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
最后,以立法方式明确:如果保险公司以合法的方式,配合国家机关降低医疗成本,就给予适当的奖励。健康险是公认的比较难经营的一种险种,其主要困难在于巨大的道德风险和不断攀升的医疗成本。故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应用势必增强保险人降低保险成本的积极性,更利于其发挥主观能动性。
五、结语
笔者认为一种保险险种的开发不应只以赢利为主要衡量标准。而且,我们不能仅仅因为一种有需求的保险险种的投入和产出比例问题而拒绝开发。要把注意力转向如何降低赔付成本以及与医疗卫生行业的合作上来。代位求偿权制度在健康险和意外险中的适用可以促使保险人寻求一种最高效的方法使得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国家三方共赢。故笔者赞同在健康险和意外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
注释:
魏华林,王文祥.保险法的世贸规则及国际惯例.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1年版.第205页.
费安玲译.意大利民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覃有土.保险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1页.
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6页.
我们不否认正规医院的管理制度可行性,但是百密一疏,在中国这个关系社会里,即使百姓的法律意识再强,也是一种表层的,感性的,也就是说它们不会真正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张律师法眼看天下: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2.zhanglvshi8858/blog.html2006-09-07.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
这家由原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的厂房改造而成的LIVEHOUSE,也是寸土寸金的东三环旁国贸周边仅存的工业“遗迹”之一。双井桥向东,在路边靠“劲松口腔”一侧的胡同右转,走进红点艺术厂,即可以看见这家挂着“密集恐惧症者慎入”牌子的LIVEHOUSE。
如今,吉普车不见影踪,大机床也不见影踪。这个音乐空间里,那股子糙劲儿还在。不加修饰地、开阔地呈现音乐,这大概就是北京吉普厂房留给麻雀瓦舍的工业气质。
走进麻雀瓦舍,暗沉的金属的质感触碰着你,上下两层,大多数时候,并不特别地挤。
LIVEHOUSE主要用于地下乐队和艺人演出,而中国的独立音乐中,民谣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麻雀瓦舍的现场演出以民谣居多,于是这儿便多了些温柔的气氛。
去年六月,“静水深流-纪念河酒吧10周年民谣剧场音乐会”在麻雀瓦舍上演。十多年前,野孩子主唱张佺小索在三里屯开办了河酒吧,那是大陆新民谣的孩提时代。主办方说:“10年过去,民谣开花,不要忘记,滋润过他们的,是那条‘河’。”于是,小河、万晓利、周云蓬、吴吞、张玮玮&郭龙、张佺,在新的LIVEHOUSE里,唱起了属于“河”的歌谣。
当然,民谣也有火爆的时候,张玮玮和郭龙的专辑《白银饭店》首发,涌来的人把麻雀瓦舍挤了个密密实实。张玮玮和郭龙在台上拉着手风琴敲着鼓,汗是一层又一层,台下,大家静静听,架不住人多,汗也是一层又一层。大家在热蒸汽中,听着恬淡的《米店》,沉入张玮玮又糙又暖的声音里……
瓦舍源于宋代,是最早的固定娱乐场所,先辈伶人过去在弦动鼓歇间把玩人生。麻雀则是曾被定为四害的小鸟,灰头土脸幻想涅槃。麻雀瓦舍的开办者并不想自比高远,只希望在敞阔的空间里,呈现一段把玩音乐的好时光。
而近期值得期待的是,在大陆新民谣“走江湖”去了台湾后,台湾的“野火乐集·美丽心民谣”也要来内地“走江湖”了,落脚地儿就是麻雀瓦舍!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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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险公司;业务
一、研究背景
二、原理解析
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的选择及不同渠道间资源投入的多寡是公司权衡内部资源配置的重要方面。从财产保险行业的成本构成上看,行业成本分为费用率和赔付率两个方面:
C=f(F,E)
F代表费用部分,包括管理运营费用F1和保单取得成本F2两个部分;
理论上讲:①当企业存续期间,管理运营费用有刚性,不随业务发生也要列支;②根据大数法则,某一特定风险类型的标的,其满期赔付率也是稳定的数学期望值。因此,有效降低保单取得成本,提高销售效率,促进边际效用的提升,就变成保险行业及各主体能否实现利润的重要因素。
选择并支持投入-产出效率较高的销售渠道开展业务,同时辅以科学的承保、理赔管控手段,也可以大大降低该渠道业务的赔款支出,从而降低公司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提升行业盈利水平。
三、渠道比较与分析
从国内保险行业发展轨迹来看,财产保险行业销售渠道可以做以下划分:
各种渠道试析如下:
(一)传统渠道
1.直销业务。中国国内保险业1979年复业以后的较长时期是直销业务占主流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最早复业的PICC一直担负着企业风险管理和政府风险保障服务的双重职能,而后的中国太保、中国平安等主体进入市场之后,在上个世纪后10年国内业务一直以直销为主,涉外业务则辅之以中介渠道中的经纪业务。传统渠道直销业务是指公司业务人员进行直接展业的方式。具体说来直销方式又包括缘故(亲朋好友、同学、同事等)和陌拜(扫街、扫楼)两个类型。直销业务的优点在于可以培养公司自有销售队伍,承保的业务逆选择少,道德风险较低,承保质量高,适合团体客户。同时,传统渠道直销业务的缺陷也显而易见,首先,维持庞大的销售队伍,公司需要支付高昂的人力成本;第二,高产能的团队和个人与公司的议价能力强,在当前产品、服务趋同的条件下,公司面临高效能销售人员群体流失的困境;第三,非现场工作方式,使公司不易评价销售人员的工作量,只能以结果为导向确定工资水平,引起“关系展业”、“买卖保单”的不良现象,使大量低产能、无业绩的人员长期隐藏在公司中,消耗人力成本。
(二)新型渠道
该公司成立于1984年,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击败Aviva、AXA等保险巨头,迅速成长为英国最大的私家车保险提供商。2005年,英国私家车净保费收入88亿英镑,直线保险公司私家车净保费收入9.16亿英镑,占比10.41%,位居私家车保险市场第一。2005年,直线保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为91.3%,其中赔付率为72.7%,费用率为18.6%。而2005年英国私家车保险市场的平均综合成本率为105%,其中赔付率为77.4%,费用率为27.7%。直线保险公司在赔付率和费用率控制方面均优于市场平均水平,尤其在费用控制方面做得极其成功。因此,直线保险公司有9%的承保利润,属于业绩非常好的公司。直线保险公司目前是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oyalBankofScotlandGroup)旗下的保险子公司之一。
图一
独特的业务流程,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第一,销售人员、落地机构、与客户三者分离,降低了传统渠道中销售人员与分公司、客户串通,制造假赔案的可能性,规避道德风险,降低公司理赔成本;第二,落地机构打印单证、送单,保证了客户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公司内部留存了客户信息,降低了续保业务展业成本;第三,费用、理赔成本“双降”,提升了电销业务的边际效益,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引导行业资源向客户服务领域配置。
第三,管理手段特殊。区别于传统渠道,电销渠道的展业过程实现了由“非现场管理”向“现场管理”的转变。将对于业务人员的考核由简单的“结果导向”延伸至“过程管理与结果导向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管理手段的上的延伸使保险公司“基本工资”这项固定费用的支付更加科学,引入工厂“计件制”考核方式,推动了行业管理水平向科学化、精细化转移,提升产业效率。同时,电销方式也推动行业由传统的“关系型展业”向“技术性展业”转变。
以业内某经营电销业务的中型财险公司为例:
在首年度内,该公司电销渠道共计实现保费收入1021.63万元,发生费用为581.28万元,其中:固定费用522.85万元,占总费用的89.95%,变动费用58.44万元,占总费用的10.53%;电销业务固定费用率为51.18%,变动费用率为5.72%,满期赔付率为62%。
根据文首提出的产险公司成本核算公式可知,
F包括固定费用F1和变动费用F2两部分,因此,
C=f(F1,F2,E)
=f1(F1)+f2(F2)+f3(E)
=fe/P+ve/P+K
=522.85/1021.63+58.44/1021.63+62%
=51.18%+5.72%+62%
=118.9%
其中,fe(fixedexpense)为固定费用,ve(variedexpense)为变动费用,P表示统计期内保费收入,K表示赔付率,理论上为常数。
虽然,总成本率C超过100%,但是f2(F2)+f3(E)=67.72%远远小于100%,这说明电销渠道边际效益为正,存在边际利润。可以推断的是,如果保费收入达到1620万时,f1(F1)=522.85/1620=32.27%,与f2(F2)+f3(E)之和恰为100%,也就是说,保费收入为1620万时,是渠道业务盈亏的临界点。(如图二所示)
图二
这条成本率曲线之所以向内弯曲,是因为业务规模的扩大会降低变动费用率,(因为每位电销代表无论做多少业务只能获取一份基本工资,或其它因素导致),因此在相同的保费收入条件下,实际成本率要比在上述线性条件下推导出的结果低。
将上述案例推而广之,可以指导开办电销业务的主体做好电销业务发展规划,合理分摊固定费用,实现渠道盈利。
2.网络销售
四、发展趋势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任何销售渠道都有自身优势和不足,要实现产险行业科学发展、市场有序、主体盈利,就要选取与之匹配的业务发展模式,不能独一而论,最后,我们做如下建议:
第一,传统渠道直销业务。人力成本是这个渠道的主要成本,为了平衡人力成本,产险公司应当利用这一渠道发展团体业务,比如团体车险、团体意外险,用大规模保费弥补人力成本。同时由于这类业务的承保与理赔相对易于管控,赔付率压力不大,总体成本较合理。
第二,传统渠道中介业务。这类业务的弱点在于中介机构的议价能力强,导致保费充足度低,还有“应收”风险,同时业务续保没有成本优势,依旧保持很高的费用水平。产险公司应当利用这一渠道进行大项目拓展,比如大型财产险、水险业务、工程险业务用相对较低的赔付水平来平衡较高的费用水平,同时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进行展业外包、查勘外包,公司可以将剩余资源配置到风险研究、客户服务方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
第三,电销、网销等新型渠道效率高、展业成本低的优势可以用来进行分散型个人业务推广(监管部门亦是如此规定)。在公司信息技术支持的条件下,在进行展业之前还可以进行客户筛选,将出险多、车龄长等公司不愿承保的业务进行屏蔽,充分利用从车、从人因素,分类制定承保政策,有效提升风险管控水平,降低公司成本。
参考文献:
[2]乔治.迪翁,主编.朱铭来,田玲,魏华林,等,校译.保险经济学前沿问题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
[关键词]发展模式;利弊分析;模式选择
一、中小产险公司发展模式的背景
所谓中小产险公司一般是指年保费收人在i00亿元以下,经营期限不足十年的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在我国的产险市场上,除人保、太保、平安以外,都属于中小型产险公司。
保险业是不同于一般行业的,但上述理论对于分析中小产险公司存在的合理性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另一方面,从国内外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保险金融集团化经营虽是大势所趋,但是需要指出,从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结构看,保险金融集团虽在市场中具有主导作用,但中小产险公司依然在市场数量中呈现多数并发挥重要的作用。
在中国保险市场上,一些保险公司正进行集团化改革,提出并积极推进大型集团公司的建设,这对提高中国保险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具有36家产险公司的市场上,2006年1—10月间,超过百亿元保费收入的公司有四家,过50亿元的公司只有六家,且六家公司保费收入占市场的比例达85%,其他30家公司的保险费收入只占15%。所以,我们并不否定在现阶段保险市场上大型保险金融集团的重要地位,而是要说明中小产险公司是我国建设产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中小产险公司主要发展模式
在上述四种中小产险公司的经营发展模式中,均可以在我国产险业中找到典型案例,而且其各方面的市场表现也各具特点。从它们的经营业绩、险种结构、市场定位、企业形象、战略规划等方面,可以看出四种经营模式所展现出来的优缺利弊。首先针对强调规模、强调投资业务、强调以利润以及强调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四种发展模式找到中华联合、华泰、美亚和太平四家具有代表性的产险公司。对其近年来的发展历程进行数据上的直观分析,再根据各自特点加以概括和总结,以期得到一些规律性的发展模式,为我国中小产险公司发展提供借鉴(见表1—表6)。
(一)快速成长型模式的利弊分析
对于新公司来说,发展的第一步是生存,所以拓展业务规模、增大市场份额往往成为新公司的首选目标。这主要是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快速扩张可以迅速扩展公司的保费规模,为公司带来大量现金流,以保证正常运转和投资业务的开展;二是可以积累必要的业务经营数据和管理经验,为公司日后的发展打好基础;三是能够聚集和培养最初的人才队伍,培养后备力量;四是可以摊薄公司最初的开办费用;五是能够充分了解市场需求,为公司创新产品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六是能够拓展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的知名度,树立公司的品牌形象。
但是伴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往往会暴露出种种问题和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快速扩张可能带来较多的垃圾业务,导致公司的累积责任风险不断提高,为后续经营带来困难;二是公司的管理水平不能满足机构快速扩张的需要,可能会出现管理混乱、执行无力的现象;三是公司的客户服务水平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损害公司的形象,从而导致公司的信誉受损;四是快速扩张可能导致比较高的经营成本,从而进一步侵蚀公司的利润。从我国产险业的现实看,如中华联合公司力求使用强有力的管理措施来弥补快速发展模式的弊端,能否成功还有待于市场的进一步检验。
(二)以投资为重心的发展模式的利弊分析
但是,采取这种发展模式的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很强的资金运用技能,保证在资本市场有良好的表现。否则,公司的发展将会一筹莫展。相对于第一种发展模式而言,第二种发展模式也有其无法回避的缺点:一是保险公司的主营业务应该是承保、理赔,以投资业务为核心的经营策略偏离了保险主业的经营,容易造成主营业务水平持续停留在低水平上;二是由于承保业务开展的不规范,所以不能有效积累必要的业务数据和经营经验;三是不能有效聚集和培养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四是保险专业素质不高、网点铺设不健全,不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服务,不利于公司品牌的推广;五是过分依赖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资本市场低迷会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支撑这一论断的现实数据情况可以由表1—表6中显示的华泰公司的投资收益与年利润的关系可以看出,受资本市场和经济波动影响的程度要远甚于其它几家公司。
(三)以利润为先的发展模式的利弊分析
短期来看,以利润为先导的宗旨可能会影响产险公司业务规模的拓展,但采用这种发展模式是保证产险公司能够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这种发展模式的优势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利润优先、核保严谨、产品创新的经营理念有助于打造精品公司、百年老店;二是强调利润的经营原则可以使公司保持稳定的财务状况,降低经营风险。同时,有足够的资金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三是不盲目拓展业务,可以较好地控制公司的经营成本;四是保持公司较好的承保质量,可以使理赔工作更为顺畅,从而提高公司的信誉度。
(四)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发展模式的利弊分析
规模与效益并重发展模式的优点在于其融汇了快速成长型发展模式与以利润为先的发展模式的优点。一方面,有选择性地稳步推进分支机构的全国布局,保持业务规模的适度增长;另一方面,又特别强调公司业务发展的风险控制,强调以财务核算为核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以人事管理为根本,实现柜台交易软件、财务管理软件、人事管理软件、公司办公软件的统一,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的业务系统保持紧密联系,使信息在公司内部高度共享,为领导进行最优决策提供准确、全面、及时的参考依据,最终促进企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现公司各类资源的最佳配置。
同时,也必须看到,该种发展模式的重点是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有机结合,难点在于把握好业务增长和经营效益的平衡,关键是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建设,需要有深厚的管理经验和高水平的管理人才。
三、我国中小产险公司发展模式选择
综合以上对我国保险行业内中小产险公司的发展模式及其优缺点的分析,如果从一般意义上界定最有利于我国保险市场良性发展的模式是以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发展模式。中小产险公司选择规模与效益并重的发展模式需要一定的条件,也需要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
适应规模与效益并重发展模式所需要的条件主要是从新生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的日常经营基础上开展的工作条件:一是需要制定适度、合理的业务发展指标,强调经营效益的考核,并实现两者的高度统一;二是平衡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之间的矛盾,需要高水平的管理与控制能力;三是需要一支高水平的管理人才队伍;四是需要公司的组织架构具有高水平的协调能力和高度的执行力;五是需要相当水平的产品、渠道和服务创新能力;六是需要集中、统一、扁平化的管理机制和较高的信息系统建设成本。
适应规模与效益并重发展模式需要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中小产险公司的运营的技术和思路以及制度体系的保障:一是坚持积极、稳健、专业的经营思路,并坚决贯彻执行;二是实行集中、统一、扁平化的管理模式,重点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三是在发展中实现公司管理的延伸和文化的渗透;四是加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重点加强员工的培训工作,培养公司员工的业务技能和忠诚度,强化企业文化和执行力建设;五是在机构铺设问题上需要选准目标,量力而行;六是业务规模的制定要科学合理,既能有效控制风险,又能实现适度的业务增长;七是合理控制业务结构,细化险种的风险点,明确公司鼓励发展的业务方向和限制发展的业务种类;八是积极开辟新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
如果说“规模因素在中小产险公司发展初期极其重要、效益因素在其发展稳定期颇具功效”是一条一般规律的话,那么产险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环境变化则可以看作是导致中小产险公司现实发展轨迹围绕其背后的发展规律波动的诱因。具体来说,如果产险市场发生变化,可能促使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公司注重经营效益,或相应地,诱导处于发展稳定期的中小产险公司注重规模。
四、结论与建议
对未来中小产险公司发展模式及发展趋势的研究在继续深入定性分析的同时将会加强定量分析的研究,使研究结果更具有说服力与实践性。而且在总体研究全国中小产险公司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结合我国产险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从微观角度研究中小保险公司发展模式,使各地根据发展中小产险公司的异同性,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真正创出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若干中小产险公司发展模式。
[参考文献]
[1](美)乔治·J·施蒂格勒.产业组织与政府管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关键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无效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既具有一般民事合同的共性,又具有作为商事合同的特殊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合同,不仅反映在诸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财产保险的补偿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等特殊原则的适用,也反映保险行业本身的一些特殊性,即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得保险合同独具射幸性①。通常认为保险合同是由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保险协议或批单等组成,但作为保险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条款又通常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这使得保险合同又具有附合性特征。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各国法律通常对保险人免除自己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形,都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201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概念
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风险经营单位,其产品开发、设计的核心内容在于如何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的同时合理规避自身的风险。保险人合理规避自身风险的方式很多,如通过对各种风险的甄别,选择设计合理的承保风险范围,通过设计责任免除条款、通过特别约定及免赔额(率)的设定等要求被保险人承担一定的风险管理的义务、通过合理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责任限额确定保险人自身最大风险承担范围。这些措施对于维护保险人自身的健康运营是十分必要的。我国《保险法》也赋予了保险人许多法定的免责情形。
约定的免责条款则是指保险人于法定免责情形外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除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
这些免责条款设定的原因大体有如下几种情形:1.与承保风险本质相违背。如保险承保风险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风险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何时发生、发生后是否造成损失及造成多大损失的不确定性。如果是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与费用,保险人通常约定不负责赔偿保险金。
2.巨灾风险。该风险,往往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需要特别的承保方案解决,一般条款费率精算时并未将其考虑在内,需要通过约定将其排除。常见的如地震、海啸等地质灾害及其次生灾害,战争、放射性污染等。
3.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保险合同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在于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而且要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逆选择。故绝大多数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列为除外责任。此种情形多半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只是保险人在运用法律此项规定时,不时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下文另有专节论述。
4.基于与其他条款承保风险的划分。有些免责条款的设定,往往是其他保险条款承保的风险。仍以上述2009版《财产一切险》条款为例,其除外责任中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等,则正是20095.保险人基于限制自身风险的考虑。如保险人通常会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一般的财产损失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除外)只负责赔偿保险标的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而对于由此造成的各种间接损失不予以赔偿的约定。
法定免责条款与约定免责条款二者之间的关系,应注意约定免责条款不得高于法律的要求。即如果法律规定了法定的免责情形,保险人不得另行约定高于法定标准且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更为不利的约定;另一方面,法律只规定保险人在某种情形下只享有某些权利,而没有规定保险人享有拒赔的权利,则保险人不应高于法律的规定标准而另行制定对投保险人、被保险人更为不利的免责条款,典型的如《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而在2009版之前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此项义务的违反,却都规定了保险人可以拒赔的权利。
二、免责条款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我国《保险法》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极具中国特色的保险人对于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与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条规定连同《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①,并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抗保险人的三大法宝,成为司法实践中保险人败诉的主要原因。
(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种观点,较好界定了免责条款的范围,且这种判断标准较好地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值得借鉴。
三、免责条款无效的判断
在《保险法》修订前,曾有地方人民法院在判决某些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时,曾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判决。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9条借鉴《合同法》的规定,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此条规定对于有效制衡保险人作为格式条款的主要提供者滥用权利无疑会起到良好的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如果把握不当,则同样会被滥用。
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承保范围的义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是明显的立法疏漏。保险人作为国家特许的风险经营单位,对于承保风险的选择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比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法”的规定,则可以更加清楚:我国现行台湾地区“保险法”在第一章总则第四节中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责任,“保险人对于由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保险契约内有明文限制者,不在此限。”“保险人对于由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过失所致之损害,负赔偿责任。但出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①这里明确了保险人承保的范围必须包含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当然具体哪些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可以在合同中另有约定,但不能全部排除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承保。同时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损害也必须负责赔偿,只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可以除外。另外,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台湾地区“保险法”还规定了一些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第30条规定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德上之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同时还明确了责任险侵权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了被保险人自身的侵权责任、替代责任及被保险人动物(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我国现行《保险法》由于没有明确规定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范围,使得很多实质性免责条款在认定其效力上产生了一定的难度。实务中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违反上述规定的,主要以二种方式表现:一是通过合同约定,间接免除了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主要义务,典型的如我国现行的车辆损失条款,顾名思义,车辆损失条款通常在保险责任一节中会约定如下:“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非营运企业或机关车辆的自燃;(3)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条约定,表面上看没有问题,实际上却使车辆损失险的赔偿责任变换成了车辆损失责任险,将法律赋予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转变成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从而也免除了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四、反思与结论
[1]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m].法律出版社,2010.
[2]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法的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齐瑞宗,肖志立.美国保险法律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05.
[4]吴庆宝.保险诉讼原理与判例[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5]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同业拓展模式
独立法人
2006年,中国人寿在大众富裕人群比较集中的北京和上海两地建立大学生销售团队,以上海分公司为例,销售团队的主要组成人员以一批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学历、高素质、高绩效”(简称“三高型”)人才组成,平均年龄不到25周岁,鉴于“三高型”人才的良好素质和集团的良好培训体系,目前这支队伍的高价值业务能达到2500万元/年,年度的续期贡献已过亿元,不仅业务品质优异且基本实现零投诉。
以上是国寿集团践行财富管理的“组织队伍建设”模式,为落实保险业“新国十条”、拓展第三方资产管理市场服务范围,国寿集团成立财富管理独立法人实体。2014年11月,国寿集团下辖的中国人寿资产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资成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特定客户的资产管理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独立法人国寿财富管理将着力提升专业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置客户利益于首位,建成专业优良、诚信合规、运作稳健的现代财富管理机构,也是中国人寿实现转型升级、建设现代综合性金融保险集团的战略需要,更是中国人寿参与社会财富管理、为广大客户和投资者提供更全面金融服务的重要窗口。
银保合作
在国内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的渠道优势和客户优势是发展财富管理的两大优势,所以具有商业银行背景的寿险公司/集团都大力发展财富管理的“银行整合”模式。作为银保整合模式的典型代表,汇丰集团在进入中国的第一年(2010年),年化保费即达到近亿元,银行整合业务共享度超多80%,品牌优势、产品优势和营销优势是汇丰集团银保整合模式的三大法宝。
中资机构方面,平安寿险的综合金融服务、交银康联的“3601+1银保合作”和农银人寿的客户分层对应以及建信人寿的“建信人寿龙卡”联名卡等银保整合业务当属行业典范。在此,我们以交银康联和农银人寿为例简要介绍如下。
交银康联与交通银行的“1+1”合作模式旨在将银保融合的理念分解细化成多个可操作方案,积极融入交行财富管理体系,化解客户财富风险,发挥保险保障在财富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即将上述理念贯彻到交通银行的前中后台各个模块,在不断地联动协作中逐步将保险理念、产品、销售和服务“润物细无声”地融入目行财富管理体系,主要表现有五:
其一,“干部1+1”,充分发挥银行干部的协同能力和保险干部的营销能力。进一步,自2014年起,澳方股东与交银康联建立为期三年的领导力培训合作计划,首批已有25人赴澳总部完成培训。
其二,“培训1+1”,将“交行理财经理+交银康联客户经理”组成1+1训练小组联动培训,提升公司协作服务和综合金融服务能力,2012年末至今,参训人数已超过3000人次。
其三,“产品1+1”,交银康联人寿根据交银客户生命周期设计了全周期的产品线,全面融入目行零售产品体系。
其四,“营销1+1”,合作举办高峰论坛、社区行、线上线下渠道融合等活动,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营销服务联动机制。
此外,交银康联经营版图已从上海逐步辐射至全国,建立了银保、电销、顾问行销渠道,形成了完成的“交银保障”产品线,并在2014年构建了“交银康联人寿――您的健康管家”增值服务体系。未来,交银康联还将积极打造以财富管理为特点的新直销渠道,即通过“跨界”,在大金融的格局下,依托交通银行集团化优势,不仅销售保险产品,还在合规的前提下销售资管类产品,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客户进行资产配置方案的设计。
服务体系方面,财富管理业务紧紧围绕“保险业务”核心,通过“服务需求差异化管理、服务体验全程化管理、服务内容多样化管理、服务团队精英化管理以及行司联动资源深度整合”,使得客户拥有保险即拥有服务,买保险就是买服务,并将农行成熟的客户服务资源与农银人寿的保险客户服务资源深度整合,使客户享受到农行“一体化”综合金融服务体验。
机构设置
68家寿险公司中有3家设立资产管理部(中心),5家设置财富管理部门(中心),表面上并无实质区别,本质而言,新华保险财富管理部和生命人寿的凤凰理财中心是以人才培养为导向的,兼顾机构设置功能;而阳光保险财富管理中心和太平人寿的财富管理部则是以机构设置为导向,兼顾人才培养功能。
新华保险财富管理部旨在与银行、证券以及非金融机构合作,为中高端客户量身打造全方位的家庭理财与安全规划,将其独立于已有的个、团、银三大销售渠道,成为一个独立的业务部门,独立运作,目标是打造一支保险公司当中“高忠诚度”、“高素质”、“高绩效”的三高精英销售团队。自2010年以来,新华人寿财富管理部的销售业绩呈逐年上升趋势,且与保险营销员渠道联手“做掉”银保渠道的销售份额。
凤凰理财中心是生命人寿在中国保监会“以创新谋发展”的规划指引下成立的国内第一家寿险营销创新机构,采用员工制的营销体制,以精英制标准(理财规划师持证率)搭建营销管理区的架构;通过公司客户资源名单获取及特定关系人协助促成的销售模式创新,建立持续稳定的高绩效业务平台;通过百元标保获取成本的费用包干制,降低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中心支公司架构设置以财富管理中心的形式探索中心城市营销未来发展之路的营销创新项目。
中心以“体制更顺、管控更严、素质更高、队伍更稳”为宗旨,成立寿险营销创新机构――凤凰理财中心。中心拥有一支高学历、持双证的综合金融服务团队,创新市场开拓模式,融合关系营销、交叉营销和渠道整合营销等多种国内外一流技术占领市场。用兼具“保值、保赚、保障”的新型保额分红产品为广大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金融理财规划服务。此外,中心坚持“以创新谋发展,向改革要效益”,努力成为国内寿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领跑者,引领国内寿险变革。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团队,打造一体化销售平台,为每一位客户提供贴身的一站式金融理财服务。
太平洋保险的金玉兰财富管理计划是以人才建设为导向的财富管理业务又一案例。以和而不同追求卓越的核心理念,培养专属服务于中高端客户的理财规划师。目前正在建立一支高学历、年轻化、扁平化的精英团队,通过基础财务规划、投资策划、保险及退休策划、税务及遗产策划、高级财务策划、社会保障等培训课程,着重培训客户生命周期管理中各个阶段客户特征识别标准、目标客户群体需求分析和解决方案、如何与客户建立信任关系,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
太平人寿财富管理部则定向开发中高端人群,深度发掘并满足中高端客户风险保障管理及理财规划需求,提供高端人身、医疗、健康、教育、养老、理财、家财险等全方位综合金融理财服务,进行大额保单的深度开发和销售及保单的售后服务。成立于2012年的阳光财富管理中心,隶属于阳光保险集团旗下,专注于为研究金融市场发展趋势与高净值客户服务需求,为集团的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财富管理规划与高端个性化定制服务的咨询中心。借助集团强有力地支持,我们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建议、高端的保险规划、养生医疗、海外移民等一系列咨询与推荐的增值服务,让客户在成功之余尽情的享受幸福美好生活。
品牌产品
就品牌建设而言,光明财富秉承“诚信理财、客户为先”的经营思路,以满足客户多方面金融需求为愿景,借助便捷的互联网渠道,帮助客户实现财富光明。同时,作为以客户为中心的两家企业,光大永明人寿此次与光大银行共同携手,竭力将“光明财富”打造成优质产品和服务品牌。借助多元化的金融集团平台,光大永明人寿将与集团下属企业光大银行、光大证券等公司开展更多的业务联动,也将联合为光大客户提供更加丰富的“一站式”金融理财服务。
异业联盟
寿险公司在开展财富管理业务的过程中,除以公司/集团为中心同业拓展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模式外,中英人寿则依靠股东背景资源,于2014年9月成立异业联盟事业部,致力于与各企业建立深层次合作,通过创新型合作方式联合各行业企业对目标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与服务,打造包含“饮食健康”、“身体健康”、“生活健康”、“财务健康”四个版块的综合性健康服务平台,开创寿险财富管理异业联盟的先河。各异业联盟将根据各自产品与服务分别从属于四个健康板块,中英人寿与异业联盟合作伙伴将以健康平台为重要载体,实现中英人寿客户与异业联盟企业客户之间的交互,双方客户通过注册健康平台享受异业联盟合作伙伴提供的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实现客户满意度、企业品牌知名度的双重提升。
作为异业联盟的其他两个案例分别是复星保德信的星盟计划和太平人寿江西分公司的“太平树”,前者目标在于打造保险系的电商平台,含服饰美容、教育培训、美食、金融、日常生活、咨询资讯和其他等七大业务板块,通过“联手你我共赢未来”方式实现平台共同体的“利润提升、互惠互利和全线营销”。2015年2月14日,太平人寿江西分公司与腾讯江西分公司在南昌举行“太平树”资源互惠平台上线会,旨在打造“最具特色和潜力的精品保险公司”,以不断提升卓越客户体验为理念,以双方联合开发的移动客户端APP手机应用软件为载体,通过O2O模式整合太平人寿客户资源并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为有优质产品的客户提供高品质的销售渠道,更为客户提供具有卓越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真正实现一对一服务和随时随地的人工智能服务。
结束语
广义而言,财富管理的本质是资本―负债管理,其中资本管理含货币资本管理、非货币资本管理、人力资本管理和社会资本管理。事实上,作为寿险公司财富管理业务“一体两翼”的“产品翼”,传统型寿险产品基本涵盖人力资本管理的范畴,而非传统寿险型产品如分红险、万能险或高现金价值产品等满足财富管理中货币资本管理的需要,内含养老保障功能的养老社区挂钩产品或财产保险产品等具有非货币资本管理功能。“服务翼”之增值服务蕴含社会资本管理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