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农业保险进入定损和理赔的高潮,大家都重视“精准理赔”,这是落实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步骤。农作物保险要做到精准理赔,离不开精准定损。实践表明,农作物定损有很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者被更多人认知,特别是由谁来测产定损、如何测产定损、如果对测产结果有争议如何解决等,有必要结合实际进行一些讨论。
一、保险机构参与测产和定损是合理的
有人认为,保险经营机构是卖保险的,如果让他来测产定损,就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缺乏公正。这其实是不了解保险定损和理赔的法规和实践。
二、两个定损和理赔诉讼案件提出的问题值得思考
最近笔者遇到两个农业保险定损和理赔的诉讼案件,就涉及如何测产定损和索赔的问题。两个案件都是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割前三方共同定损的结果。两个案件前期测产定损都是按照惯常的做法,依照《管理办法》,在作物收获前,由保险双方和农业技术专家组成的测产定损小组,按照农业农村部的抽样测产规范抽取样本,将样本中的作物籽实在实验室烘干称重,根据一定公式,测算出投保面积上的作物的产量,根据测算产量与保险保障产量对比,确定损失大小。但是收获后,被保险人觉得自己实收的粮食比测产的结果要少,要求保险机构按照他们的“实际收获量”来定损和理赔。保险机构认为,现在地里的标的现场已经不存在,被保险人所说的“实际收获量”只是一面之词,不能作为定损依据。被保险人便告到法院。这两个案件的区别在于法院审理时的不同的思路:一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农户“实际收获量”就是定损的依据,不认为三方共同抽样测产定损是合理的;另一个案件中,法院找了一个所谓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这个机构依据一篇学术论文所提出的计算方法,重新确定了产量,判定三方测产定损小组的产量结论过高,从而为法院判定保险机构败诉提供了“权威依据”。
这两个判例都是在作物生长现场消失后再来鉴定定损结果,都不是在三方定损小组抽样测产的技术方法和数据计算是否合理和准确上做出的审查,而是根据“实际产量”和并未被政府部门确认的“测产方法”判定的。因此,司法鉴定机构的依据值得讨论。第一,农作物保险标的的损失判定,到底能不能依据被保险农户的“实际产量”来确定?第二,农业农村部规范的抽样测产方法以外的测产方法可不可以用来作为司法鉴定的方法,其鉴定依据是否科学合理?
三、农作物保险测产定损需要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农作物抽样测产定损,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农户共同确定。比较重要的或者范围较大的灾害损失,也都是通过组成保险机构、被保险农户和有资质的农业技术专家三方共同进行和确定就可以。有的还可以聘请遥感公司使用无人机和卫星信息辅助确定损失。问题是如果发生理赔纠纷,法院就需要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加以鉴定。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