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采用会员、群主、群管、总监、大区经理、团队长、项目负责人的层级,各层级内设讲师、报单员或者统计员、助理的架构,将非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逐级审核、统计、逐级上报。邴某为“循环卡、红利卡”项目“团队长”,负责授课宣传、下发通知、对其下属团队和其他个别团队的团队长、统计员以及其他类似项目搜集汇总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审核、排除重复信息,后将数据提供其“上级”,即所谓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总统计员。经统计,被告人邴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2634条。
被告人邴某于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美于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叶某、陆某、俞某梅于2020年1月15日,被建瓯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入库清单、说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江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邴勇、王美美、叶力、陆飞、俞丹梅的供述与辩解、认罪认罚具结书,建瓯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测报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提取的电子数据,报案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建瓯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邴某、王某美、陆某、俞某梅、叶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陆某、俞某梅、叶某情节严重,被告人邴某、王某美情节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不仅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隐私权还可能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巨大风险,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邴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陆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俞某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叶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