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药品费;
(3)门诊“恶性肿瘤——重度”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5.2“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3.“恶性肿瘤——重度”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恶性肿瘤——重度”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重度”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重度”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重度”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对于以上四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5.3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并在上海市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的,我们对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承担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金责任,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等。
对于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无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给付的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质子重离子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附表一《保障计划表》。
5.4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首先按照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我们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后,我们再对下述1-4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重大器官移植保险金的责任:
1.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住院治疗,且该住院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当日尚未结束,我们将在本合同约定的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内,承担此次住院治疗最高不超过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后30日内实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医院因重大器官移植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指重大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4.重大器官移植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但不包括重大器官移植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给付的以上重大器官移植门诊手术医疗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的30%;且以上四类费用的累计给付之和不超过重大器官移植医疗保险金的年度给付限额,具体详见本合同附表一《保障计划表》。
5.5“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21.24约定的六项“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中的一种或多种,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我们将一次性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金额以本合同附表一《保障计划表》约定的额度为准。我们在一次性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人因本合同21.24约定的六项“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中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重度”进行本合同下其他保险金的赔付时,应扣减已给付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提前给付保险金。
5.6年度免赔额
1.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度免赔额,指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2.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3.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因罹患疾病需要接受重大器官移植且在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实施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而住院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所有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
5.7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1.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个人或任何福利计划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如果被保险人以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我们按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6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其他情况下,我们按符合条款约定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和免赔额后的剩余部分按100%的给付比例进行给付。
5.8年度给付限额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的各项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为限。年度给付限额指我们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发生的、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相应费用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上限。
5.9等待期
1.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疾病,因此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等待期外,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重新投保本保险产品,经我们审核同意,下一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5.10本合同约定的年度免赔额、各项保险金年度给付限额以及给付比例见本合同附表一《保障计划表》所示。
5.11本合同终止后,我们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发生事故时存在以下第6.1.1条或第6.1.3条至第6.1.19条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6.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1.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6.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1.6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1.7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本保险产品前所患既往症;
6.1.8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6.1.9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本保险产品的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6.1.10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
6.1.11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6.1.12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6.1.13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导致的并发症;
6.1.16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滑雪、武术、摔跤、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