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行业合规风险产生的背景与内涵
(二)保险行业合规风险管理的含义。2007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颁布的《合规指引》,明确了保险公司“合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定义。
“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和营销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监管处罚、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风险管理是一种不同以往的、变被动为主动的风险管理模式,是在法律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更加主动。是指主动避免违规事件发生,主动发现并采取适当措施纠正已发生的违规事件,周而复始的循环过程。这一过程,是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合规本身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但是人们普遍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风险管理活动和一种健全企业内控体系的重要手段。
二、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
(一)合规风险管理在各家保险公司均得到足够的重视,各家公司均按要求省分公司层级设立相应的合规部门和岗位。此外,有些公司在合规经营上开展了一些积极的探索,并在合规管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效,例如在各分支公司设立兼职合规岗,培训兼职合规管理人员等。
三、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以往年度行政处罚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虽然各保险公司都制定有各种内部合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但由于合规风险管理技术还不成熟,真正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并未建立起来,且存在合规管理职能多头领导的现象。在实际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对合规管理的具体工作认识不清晰。对各保险公司而言,合规的重要性还没有被充分重视,如何在公司体系中建立行之有效的合规准则,合规人员在经营中应承担怎样的职责,如何利用合规管理规避风险管理层并不十分清楚。同时,企业员工对于合规的含义并没能真正理解,从而无法将合规落实到工作中。
(三)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技术缺乏支持。合规风险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与保险公司其他风险管理是一致的,目的都是预防范经营风险,促使公司稳健运行,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权益和利益。然而并不是每一项不合规的行为都会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因此保险公司会对合规风险管理存在侥幸心理,而监管部门对于这种潜在风险无法度量,这就是缺乏风险管理技术支持的表现。
四、大连地区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措施
合规经营机制是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基础和框架,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试探性解决。
(一)确保合规部门的绝对独立性。合规部门又称法律合规部,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公司合规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管控经营风险,由于职能的特殊性,为保证合规部能中立的发挥特殊职能,从根本上要求合规部必须保持独立,并具有一级行政能力,能够独立开展各种合规工作。
(二)加强内部监管渠道建设,保证监督和检查工作流畅,充分发挥正常内部监管制度的作用。应保证监察部门和合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快速、便捷、顺畅。通过全流程如系统OA、申请会议、书面报告、直接报告等方式进行,及时通知监察部门在合规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监察的监督也可以定期在各职能部门进行合理筛选,进行自查自检。为合规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合规部门进行风险甄别。
(三)加强合规企业文化培训,将各项合规制度文件完全内化为全体员工的自觉行为,这才是真正杜绝和避免违规行为的产生解决之道,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司文化培训具有重要的作用。公司应将合规管控与企业文化结合,推行主动合规的理念,只有在全员的心中树立起合规的意识,内塑与形,才能促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去触及合规风险地带。
参考文献:
一、以思想的“稳”促发展的“稳”
思想是一切发展的总开关和总钥匙。加强思想教育,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让所有管理者及员工充分认识到合规的中重要意义,是我们发展保险的出发点。我们通过会议、培训、调研等多种场合经常强调“六大”管理意义,即合规管理可以规范员工行为,合规管理可以防止决策失误,合规管理可以促进知行合一,合规管理可以防范风险,合规管理可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合规管理可以提升企业信誉和形象,并经常分析案例,给干部员工以警示。只有从思想上高度的统一,才能真正的做到合规发展。通过宣贯,全局干部职工对合规经营达到了思想上的高度统一,合规发展的意识普遍增强。
二、以培训的“常”促发展的“稳”
保险产品多、话术多,也经常更新,因此,培训常态化显得尤为必要。我们在内控建设及业务培训上下功夫,按照省邮政公司的《保险业务办法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确保所有环节都有章可依;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在企业内部加强《保险法》学习宣传,切实营造保险业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我们还将学习《保险法》与教育培训结合起来,把《保险法》作为干部员工和营销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全员学习、重点培训、强化宣导,在全局上下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员工和营销员的法制观念,形成人人知法、人人守法的良好局面,进一步规范企业业务、管理和服务,做到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三、以管理的“严”促发展的“稳”
二是严格按照省邮政公司的要求,加强对产品的准入制度。明确各合作公司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不同环节中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明确的问责制度。
四、以服务的“精”促发展的“稳”
保险行业一直也在倡导产销分离,推动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产品开发,这样就催生了保险中介业务。而何为经代渠道呢?经代渠道指保险公司将开发的产品委托专业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合称“经代公司”)进行销售的渠道。该渠道是销售保险产品的第三方平台,给众多保险公司展现产品和形象提供了更好的机会,同时保险公司依据合约支付手续费。对客户而言,经代机构比单打独斗且只能销售一家公司产品的营销员更具吸引力。目前,经代渠道已在国内走过10年的发展历程。经代渠道能通过产销分离模式,为客户提升产品选择和选购服务的价值,正愈加受到险企的重视。发达市场的历史经验也表明,专业化的保险销售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目前有待开发的经代渠道正显示出其未来巨大的发展空间。目前经代渠道所占的市场份额仅为5%,正因为市场占有率极低,经代渠道并不为很多人所熟知,但面对巨大的发展机会及趋势,众多险企已愈加重视,因国内几大老牌专业保险公司尚未自动自发大力介入经代渠道,而专业的经代人才也多系半路出家,摸着石头过河,不断探索成长中,故保险公司经代渠道专业化管理这一课题的重要性及紧迫性正日益凸显。
笔者自进入保险行业以来一直从事经代渠道管理工作,在几年业务一线的实践与碰撞中,略有心得,也希望借此抛砖引玉,提出一些经代渠道管理工作可行的方法和思路,希望得到更多有价值的思考与总结;也希冀此文能成为日益蓬勃发展的保险经代渠道经营管理模式的一叶,引发大家共同的探讨。
经代渠道管理需要专业化、规范化、系统化之精益管理这一点已是毋庸质疑的。与现时传统的营销方式相比,经代模式如同保险产品的"超市",是指客户在此处可选择各家保险产品,并根据客户的各种需求,为其度身定做一个可能由不同公司产品组合的最佳方案,达成购买和使用保险产品的服务。也是使客户和保险公司建立联系的桥梁。而保险公司对经代公司的管理则是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在渠道规划、建设、维护和调整等方面强调有效性原则、整体效率最大化原则、增值性原则、分工协同原则、针对性竞争原则和动态平衡原则以及可持续发展原则等一整套系统的接触经代公司和维护之的方法,以其达到销售保险公司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并提升美誉度的目的。经代渠道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确认经代公司为我们最为重要的客户,不断完善同经代公司的关系,与经代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在销售发生后持续为经代公司创造附加价值,实现价值成长。
一、帮助经代公司成长
第一位的应该是帮助经代公司成长,帮助成长给保险公司除了带来忠诚度外,绝对能融洽客情关系,提高销售份额。帮助经代公司成长,内容包括很多方面:有管理方面的,比如就提高队伍增员水平,帮助公司培训新人班,以提高拜访效率并提升销量,让优秀的经代公司管理人员去国外考察学习培训等等;有技术方面的,比如如何开好产说会,以提高产能;有硬件建设方面的,如赠送或者借给经代公司电脑、投影仪等办公设备等。
总之,帮助经代成长的结果是双赢的,经代公司成长越快,对公司的促进就越大,忠诚度就会越高。越来越多有远见的公司正在重视在这方面的投资。典型的就是中英人寿的“经代培育中心”计划(BrokerBreedingCenter简称BBC),中英人寿将为加入BBC计划的经代公司,提品发展、业务管理、行政作业、行销辅助及培训系统的五大业务发展支持,通过该计划的帮助及辅导,向他们传授法人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规划等经验,最终使他们能够脱颖而出。
二、建立一体化的渠道关系
一体化垂直营销渠道是由保险公司和经代公司组成一个统一的战略合作伙伴,统一行动,通过规模优势增强谈判实力,减少某些环节的重复浪费,消除为追求各自利益而造成的损失。鉴于相当多的冲突来自于保险公司与经代公司之间较为松散的合作关系,每个渠道成员又都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来追求自己利润的最大化而导致的内耗。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合作,如开发专属产品来互相绑定等,形成利益与共的紧密联系,有助于消除渠道的内耗。在发达国家的保险消费销售中,这种营销系统已经成为主流的分销形式。
三、加强对经代公司的有效控制
(1)慎选合作方
选择经代公司合作要广泛收集有关该经代公司的声誉、市场经验、产品知识、合作意愿、市场广度和继续率水平方面等信息,确定审核和比较的标准。比较的标准是:该经代公司的营销理念和合作意愿,市场覆盖范围,声誉;继续率水平;产品组合情况,财务状况,促销能力和对其业务员的管理能力。
(2)达成共识
共识是保证渠道高效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因此,如何促成相互理解、相互信赖乃至紧密合作,是经代渠道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方面。而达成共识可以通过信息沟通和人际沟通两种形式:
1.信息沟通。及时有用的信息是经代渠道经营成功的基础,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经代渠道信息系统,以实现渠道中信息的共享。
2.人际沟通。主要是个换位思考的问题,如果我们能站在经代公司的角度看,很多问题有可能不会发生,经代公司关心所有产品的销售,而不会把注意力只放在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上,除非有很大的物质奖励,经代公司一般不会为一个产品做销售记录,沟通的目的是相互理解,相互合作,保持渠道的畅通。
(3)推动手段
经常激励经代公司可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提升业绩。激励可以分为直接激励和间接推动。
直接激励包括制定严格的手续费政策,年奖和继续率奖金;间接推动包括培训经代公司人员和行销辅助等等。
(4)有效约束
主要是合法合规管理。通过整合经代公司业务流程、经营风险管理流程和报告流程,帮助经代公司获取更多的业务经营监管信息,使得经代公司更加了解真实的信息,增加信息的对称性,可以帮助经代公司不断优化其内涵价值。
四、保护渠道
(1)是让渠道有利可图。经代公司之所以愿意跟保险公司合作,主要还是觉得销售的产品有钱赚。如果有一天发现销售的产品没钱赚了,肯定迟早会离去。因此,保证渠道有利益可赚,这是前提。
(2)是尽可能使我们的产品给经代公司带来的收益高过竞争对手。因为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同类产品往往有很多竞争对手,而惟利是图又是渠道的天性,哪个产品的收益高,渠道肯定会投入更多精力去销售这个产品。
五、动态经营
市场是瞬息万变的,随时随地都有很多新的情况出现,经代渠道只有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地调整自己的模式,进行渠道创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所谓动态经营就是经代渠道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要通过对外部环境的预估、内部数据的分析,对我们现阶段的经营策略、管理手段进行适时调整和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一种管理模式。也就是说,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在管理上要快速适应环境的不断变化。
六、强化品牌能力建设
对保险公司来说要想获得对经代公司的控制能力必须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产品能提供给消费者的实惠,毫无疑问,现在的市场竞争已经超越了同质低价的低层次竞争,而是集中于品牌竞争。在保险经代市场上,能在与经代公司的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专业保险公司都是拥有强势品牌的公司,他们手中的品牌力量为他们赢得更多的话语权。
文/《中国证券期货》记者雒招霞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日前,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去年12月10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保险业务不熟悉,合规风控意识薄弱,导致违规承诺收益、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等违法违规现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要求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边界,强化其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约束:一是明确职责定位。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以为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业务提供辅助支持。若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了互联网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则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二是强化合规管控。《办法》明确了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业务规则,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等合作单位的管控责任,切实履行将保险监管要求告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义务。三是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有配合保险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义务,若有违反,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保险机构终止与其合作。
另外,《办法》还表示,保险机构的总公司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负总责,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不能以分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综上所述,寿险业以业绩为导向、委托营销体制下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和考核机制,容易将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绑定形成利益同盟,造成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两方受益、消费者一方受损的利益格局。不规范的培训会强化销售人员可以违规营销的暗示和信号,销售人员违规营销的额外利益也会刺激保险公司放任不规范的培训,因此,双方都会极力掩盖违规行为,努力维护既得利益。培训在销售过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控制好培训环节,提高培训质量,就可以培养合格的销售人员队伍,进而引领销售的发展脉络,最终提高销售品质,减少或者根除销售误导行为。反之,对于不规范的培训,如果保险公司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没有可行的纠错矫正通道,销售人员缺失独立的职业操守,必然培养出大量的“庸人型”、“坏人型”的销售队伍。这种类型的误导行为涉及范围较大、情节恶劣,极易引发群访群诉、集中退保等重大事件,严重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了解销售培训的基本情况,笔者对河北省寿险公司进行了专题调研,认为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内控管理制度不完善,培训的审批、组织、实施及内部监督等环节存在缺陷或者漏洞,培训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和方式等内控活动较为混乱等。不合规的培训培养了不合格的销售人员,不合格的销售人员必然导致不合规的销售行为。
(一)内控管理制度和体系尚不完善,内控执行力低下
一是培训活动在组织管理、财务预算、实施执行、风险控制及内部监督等方面尚未建立流程化、规范化及标准化的运作管理体系,尤其一些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存在空白或者漏洞,对可能面临的风险、如何控制管理风险、如何完善防范体系没有清醒的认识,没有及时完善科学的内控制度。委托培训、多头培训及分散培训的实际现状,使公司缺少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或者难于有效监督。少数公司未建立对违规培训的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放任和助长了短期趋利的培训行为。二是虽然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但是基层分支机构学习贯彻情况较差,实际效果相对预期目标大打折扣。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培训教材应由总公司编写印制,电子培训课件经加密处理不能修改,定期审核整理培训教材,但实际上从分公司到中心支公司,对产品培训课件进行修改,违规培训销售人员。比如,有的公司规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讲师,使用总公司材,但实际上大部分为兼职外勤讲师,使用自己整理的销售话术进行新人培训。
(二)组织管理科学性较差,实施运作较为混乱
(三)专、兼职培训人员整体素质偏低,培训成效不高
一是兼职和专职培训人员并存,整体素质不高。学历背景上,专职培训人员以大专学历为主,全日制金融保险专业人员较少。职业背景上,主要从业务销售人员中培养,销售技能水平较高,依法合规知识欠缺。兼职培训人员主要从事销售及销售管理工作,多为制销售人员,专业认知能力较低,依法经营意识淡薄。兼职人员在数量上占有优势,主要分布在承担销售任务的市级机构以下分支机构。以某保险公司为例,全省专职人员75人,兼职人员122人,兼职人员主要分布在支公司。二是检验培训成效的标准是能否“生产”和“培养”出专业高效、诚信规范的销售人员。当前,合格、优秀的销售人员仍然是制约寿险业发展的人才短板和稀缺资源。培训中侧重产品功能特点、营销展业技能及销售队伍管理等内容,轻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诚信教育等内容,就会培养出先天诚信不足的销售人员。包括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常态化的持续培训管理体系尚不成熟,以相对成熟的个人营销培训体系为例,通常包括新人入司、衔接转正、主管育成等流程,但是营销员大进大出、频繁流动,只有少数高级销售人员才能接受较为全面的培训,销售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四)培训材料管理漏洞较大,违规问题突出
对策建议
如何规范培训行为,培养合格的销售人员,减少并根除销售误导行为,需要构建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等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体系。因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科学决策、统筹考虑,充分发挥外部政府监管“有形的手”和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无形的手”两种作用,以加强培训监管为抓手,通过提高违规成本、健全奖惩机制来严格监管,形成对保险公司的倒逼机制,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自觉主动改进完善培训管理工作。
一是整理完善现有分散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有关销售培训的保险监管政策,堵塞制度空白和缺失,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吸收借鉴行业较为先进合理的经验做法,科学论证决策,抓紧制定有关销售培训的监管制度,比如,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培训合规负责人,严禁“以会代训”、误导培训。规定培训人员资质,严禁营销员自行组织培训活动。规定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集中进行产品培训,严禁营销员传承转训进行产品培训。规范培训用语,严禁使用“存”、“取”及“利息”等用语。明确规定培训材料编写印制管理权限,加强对电子培训课件的管理,严禁私自修改培训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