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特征(精选5篇)

1、合法性关于合法性特征,一种观点主张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要依据实体法上的权利,故只有投保财产的合法权利人才能享有财产保险利益。另一种观点则主张财产保险利益不能局限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还应包括事实上的经济利益关系。个人赞成第二种观点,因为在权利发生变动的过程中,如果根据第一种观点,则存在很多利益不能被投保的情形。

2、经济性财产保险是为了确保真正遭受经济损失的当事人能够获得金钱上的补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财产保险利益应包括物权、债权等被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各种可以表现为金钱的利益。如果发生的损失根本无法通过金钱计算,比如精神上的损失,就不能成为财产保险利益。

3、可确定性可确定性是指财产保险利益应当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确定的,而不是被保险人主观想象的利益,有一定的现实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确定可以实现的利益或将来发生的可能性已经相当大的利益。因此,对于财产保险利益能否确定的判断标准应为客观的实际情况,而绝不能依赖于被保险人的主观判断。

(二)从财产保险利益的类型界定我国学界目前将财产保险利益划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大类。

1、现有利益根据产生方式的不同,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可分为以下三种:第一,基于法定权利而产生,如所有权利益、担保物权利益等;第二,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对租赁物的利益;第三,基于某种事实而产生,如无因管理人对管理财产所享有的利益。

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具有很高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成为财产保险利益。第一,必须以现有利益为基础,具有现实的法律依据或合同基础;第二,必须具有较大的实现可能性。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财产所享有的利益便属于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责任人对其应承担的责任具有财产保险利益,是因为责任的发生会必然会导致责任人支出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这也是一种经济上的损失。责任利益一般被划分为合同责任利益和法定责任利益两种。合同责任利益是指因发生意外事件,致使合同义务无法履行,责任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利益。保险公司对合同责任利益的赔偿仅限于责任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继续履行等其他责任承担形式都不予赔偿。法定责任利益包括侵权责任、不当得利以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利益。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责任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否则会出现超额保险问题。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应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为限,而且承担责任的形式也仅是限于支付保险金,至于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行为或者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都无法实现。

(三)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情形进行界定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险利益虽然从大的方面可以分为上述三大类,但这三大类中又包含许多具体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就是这些具体的情形会引发纠纷。因此,为方便纠纷解决,下文将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几种情形进行界定。

1、物权物权中争议较大的是共有人、合伙人以及夫妻对共有物是否具有财产保险利益。因为对于共有物,他们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的处分权,如果共有物发生保险事故,那么他们不可避免地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所以作者认为他们对共有物具有财产保险利益。

2、债权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具有财产保险利益。首先,债权是一种合法且确定的经济利益,债权人会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反之也会因债务人的履约行为而获得经济上的利益。其次,债权人获得的保险赔偿是其依据债权本来就应该获得的经济利益,并未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得额外收益,不会出现道德风险。

3、股权股东对股权应当具有财产保险利益。首先,如果公司财产受损,虽然是公司遭受直接损失,但同时也会必然影响到股东的投资收益等权利,这表明股东对公司财产所拥有的权利符合经济性的特征。其次,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资产享有收益权;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股东依规定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权利也是被法律所承认的,这符合合法性的特征。最后,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和资产分配等权利是按其出资比例或认购的股份比例来确定的,所以股东能够获得的预期收益是明确的,这符合可确定性的特征。

4、占有关于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具有财产保险利益,要区分占有的具体情形来讨论,绝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合法占有,占有人对占有物当然具有财产保险利益。但如果是非法占有,则又要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两种情况进行分析。在善意占有的情形下,因占有人在当时并不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甚至还有可能基于取得时效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而且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事实也确实存在,故法律仍应承认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具有财产保险利益。但在恶意占有的情形下,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因占有人的占有没有合法依据而不能享有财产保险利益。

5、保管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具有财产保险利益。首先,保管人与被保管人之间因签订保管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被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其次,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而造成保管物损坏的,除非是无偿保管或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否则保管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根据保险填补损害的功能,法律应该赋予保管人对保管物进行投保的权利,以减少保管人的经济损失。

三、对案例的评析

关键词:财产保险标的;属人主义;从物主义

一、“属人主义”原则

(一)“属人主义”原则的优势

(二)“属人主义”原则的不足

这一原则过多地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这将不可避免地减少对被保险人和受让人利益的保护。首先,它否认了在一定程度上转移合同有效性的可能性。其次,如果依照“属人主义”原则,被保险人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一旦获得同意权,这意味着在财产保险目标转移后,一方面,在保险公司同意之前,原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是空白的。被保险人的利益将处于合同保障的“盲点”;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有可能滥用这个权利。如果在此空白期内发生保险合同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滥用此权利。为了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当事人将被告知决定终止其有效性并逃避法律责任。此外,理论上,由保险公司表示同意的模式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合同转让行为的否定。一般认为,合同有效性的转移要求合同在不间断和连续模式之间自由转移。但在该原则的影响下,即使保险公司同意,它基本上是保险公司和受让人对同一保险目标的重新要约和承诺。它的基本属性不是保险合同的转让,而是签订新合同。在实践中,这种方法不可避免地给受让人和财产保险实体的转让人带来很大的不便,增加了交易的程序和成本。

二、“从物主义”原则

(一)“从物主义”原则的优势

(二)“从物主义”原则的不足

第一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虽然名义上是保险,但实质上是担保,是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贷款方)向被保险人(银行)提供的担保业务,性质属保证担保。但该担保又不同于银行承办的担保业务,是保险公司办理的具有保险色彩的、特定范围的保函业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既具有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性质,又具有保险法意义上的财产保险性质,是保证担保和财产保险竞合的特殊保险产品。

第三种观点否定了第一、二种观点,认为一种行为要么是保险行为,要么是保证行为,它不可能是兼而有之的两种行为的混同或竞合。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保险,是纯粹的财产保险产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人开发的纯粹的商业财产保险产品。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符合商业财产保险产品的法律特征

1.从概念的逻辑结构上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属保险范畴。

3.从险种开发本意分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新型产品。

5.与普通的财产保险一样,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也包含两项正当利益,一是投保人的可保利益,二是保险人的营利。

6.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据贷款合同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而债权属于财产权。

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保证合同存在根本区别

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商业财产保险产品定性,最有力的挑战就是担保说,即认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属保证担保。下面,笔者通过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对比,可以进一步明晰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纯粹商业财产保险产品性质。

一是合同主体不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其中对保证人的资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证人的情况以外,担保法未予以过多的限制,仅是一般性规定了应具有代偿能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包括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保险人和作为关系人的被保险人,而投保人既可以由债权人(贷款人)充任,也可以由债务人(借款人)充任,实践中多由债务人(借款人)充任。而保险人只能是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享有保证保险业务经营权的财产保险公司。

二是合同的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保证人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有人认为对于担保公司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为有偿合同。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保证合同的无偿性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作为保证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只享有权利,保证人却只承担义务。目前担保公司虽然是有偿提供保证,但其均是向主债务人(被保证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而如上所述,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和保证人,不包括主债务人(被保证人),因此,保证人向主债务人(被保证人)收取担保费用或获取其他利益并未改变保证合同的无偿性。

三是责任性质不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是基于债务人的违约行为而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以债权人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且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对借款人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具有代偿性。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只有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人才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并且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除因第三人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赔偿后也不享有追偿权。

四是责任方式不同。保证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之分;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按照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是责任范围不同。保证人一般是对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条款中,一般约定免赔率10%,即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仅对借款购车人所欠贷款本金和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间的利息承担90%的赔偿责任,并且赔偿金额不超过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六是抗辩权不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一般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被保证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而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享有广泛的抗辩权,如果投保人为债务人(借款人),则保险人与该债务人(借款人)之间的抗辩事由一般均可用于对抗被保险人。

八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不同。债权人若在保证期间不为权利主张,保证债务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约定不明,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保险人行使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财务风险;防范对策

一、引言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到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在新的发展环境下,财产保险公司所面临的财务风险发生了新的变化。财务风险在财产保险公司发展过程中是客观存在的,如何有效降低和预防财务风险,为财务保险公司自身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必要保障成为了现阶段财产保险公司所必须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因此,在当前对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与防范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财产保险公司存在的主要财务风险

1.资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发展安全性缺乏保障

2.业务数据信息严谨度、可信度不足

3.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足

三、财产保险公司存在财务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

针对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资金管理力度不足,公司发展安全性缺乏保障这一问题,必须意识到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管理安全性的重要意义。首先,对核保、核赔制度进行具体化、清晰化规范。核保、核赔是财产保险公司运营过程中会涉及的重点领域,由于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的核保、核赔制度制定缺乏详细性,所以企业发展的安全性得不到必要保障。因此,当前必须从对核保、核赔制度进行具体化、清晰化规范的角度入手不断规范和引导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理性化发展。其次,建立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财产保险公司之所以存在较为明显的资金管理不善,资金使用不清晰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与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对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缺乏必要监督控制有关。因此,当前可以从建立资金管理和资金使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的角度入手来规范公司的资金使用,确保每一个项目资金的收支情况都能够得到详细具体的说明与管理,提高财产保险公司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2.对业务数据信息的收集、归纳与整理进行严格把关

3.建立高素质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人员队伍

关键词: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投资匹配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

转贴于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

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要求,不同资产的认可比率是不一样的,认可比率的不同,对公司实际偿付能力的影响较大。同时,由于法定的偿付能力要求与公司的业务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投资资产的认可率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如在公司业务的起步阶段,由于公司资本金充足,基本不需要考虑公司资产的认可率,可以只考虑流动性、盈利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去配置投资。但当公司业务规模较大,资本金处于不十分充足的时候,就必须将投资配置在认可率高的资产上。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配置需要充分考虑公司的发展阶段,及不同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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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2年自考00086风险管理复习资料自考(一)保险的职能和代价 识记:保险的定义 领会:(1)保险的基本职能;(2)保险的派生职能;(3)保险的代价 (二)保险合同概述 识记:保险合同的概念 领会:(1)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2)保险合同的特点;(3)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保险的险种 领会:(1)财产保险的险种;(2)责任保险的险种;(3)财产和责任综合保险的...https://www.educity.cn/zikao/331902.html
10.财产保险具有哪些特征确定保险金额的依据即为保险价值,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价值限度以内,按照投保人对该保险标的存在的保险利益程度来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于各种财产都可依据客观存在的质量和数量来计算或估计其实际价值的大小,因此,在理论上,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客观依据。 https://m.shenlanbao.com/he/898540
11.[渝粤教育]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概论参考资料本文详细介绍了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保险的定义、功能、类型和原理。重点讲解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再保险的特征、承保范围以及各自的重要性。此外,还探讨了保险市场、保险经营、保险监管等方面的知识,强调了保险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和意义。 摘要由CSDN通过智能技术生成 ...https://blog.csdn.net/yuyueshool/article/details/123354812
12.财产保险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财产保险》第一章 财产保险概述本章是全书的基础,它概述了财产保险的产生过程、基本概念、经营主体和财产保险原则等内容,分析和论述了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学习中应掌握关于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正确理解财产保险原则及其作用。第一节 财产保险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由于长期...https://doc.mbalib.com/view/68e08883e962a639d7f6b1799d284a8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