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改制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平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0日
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改制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关于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国企国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为推进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改制进程,实现“企业快速改制,职工妥善安置,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企业概况
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坐落于平遥县顺城路,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平遥火柴厂注入资金24万元设立,公司占地2930平方米。现有在册职工18人,其中退休职工8人,在职职工10人;截止2019年底,账面拥有资产140.51万元,负债83.25万元,所有者权益57.26万。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
本次改制工作本着“职工权益得到保障,招商引资不受影响,职工安置与资产移交同步推进”的原则,结合平遥实际,通过采取宣传动员、政策引导、政府组织、企业配合等措施,顾全大局全力推进改制工作。
三、改制办法及职工安置
按照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职工要求,采用企业兼并、资产重组的改制模式,盘活现有资产、保障和改善职工权益。即:由平遥县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公司)整体兼并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对资产进行整合优化全面管理,对职工分类妥善安置,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债务不悬空,服务安置职工不断档。
(一)兼并重组。将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的资产及职工全部移交开发区投资公司,由开发区投资公司设立新的子公司对兼并后的全部资产进行资本运营和管理服务。新设立的子公司负责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内租赁户和住户的告知、移交以及安全稳定工作。资产移交后,自然资源部门为开发区投资公司子公司办理土地协议出让手续。
(二)职工安置。职工安置基准日为2020年1月1日,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整体移交开发区投资公司后,职工安置和解决遗留问题所需费用由开发区投资公司承担。对在企业改制基准日前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具体安置办法为:
1、养老保险
①退休职工:根据缴纳票据原件退还本人垫缴的集体部分养老保险费、个人及集体部分的滞纳金。
②在职职工:按规定每年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集体部分由开发区投资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
③对拖欠的职工养老保险费,集体部分由开发区投资公司补缴,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补缴。集体及个人欠缴养老保险的滞纳金
2、医疗保险
①已退休职工:由开发区投资公司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
②在职职工:从2020年1月起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政策,为其办理职工医保。集体应缴的部分由开发区投资公司缴纳,个人应缴的部分由职工个人交纳。
3、工资待遇
为在职职工保留原有身份;自愿要求上岗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开发区投资公司批准后安排岗位,工资待遇与开发区投资公司在岗职工一致;不要求上岗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开发区投资公司批准,每年发放生活费6000元。
4、挂名职工
挂名职工限2020年6月底前调出。
5、债务清偿
对在改制基准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及其它费用,经审计确认后,由开发区投资公司及时清偿到位,确保职工和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企业改制方案阶段(2019年12月31日前)
由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全县国有企业改制情况,制定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报请县政府审核研究批准。
(二)职工酝酿讨论阶段(2020年1月10日前)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组织职工酝酿讨论,通过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三)财产审计档案审核阶段(2020年1月15日前)
聘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项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由人社局派人对职工档案审核,并出具认定意见。
(四)移交阶段(2020年1月20日前)
按照改制的有关规定程序,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人员及档案资产移交开发区投资公司全面接管。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制工作平稳有序,县政府成立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改制领导组。
组长:石勇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刘利平副县长
成员:裴义县工信局局长
王建仁县人社局局长
廉恒光县财政局局长
李兴省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春光县审计局局长
梁学荣县工信局副局长、国资公司经理
曹长彤开发区投资公司总经理
巩树平平遥火柴厂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裴义兼任,副主任梁学荣、曹长彤、巩树平兼任,成员由纪委、人社、财政、审计、工信、自然资源、国资公司、企业等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4个工作组。清产核查组由梁学荣兼任组长,负责企业资产财务清理审计等项工作并出具报告;职工档案审核确认组由王建仁兼任组长,负责职工档案审核确认登记造册;职工安置组由曹长彤兼任组长,负责职工安置及移交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