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名声好听,也有待遇不错的酬劳。
而作为法定代表人也需承担因公司经营不善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那么,当被“挂名”当上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该如何救济呢?
01
案情简介
广西某某材料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2022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由杨某某变更为该公司员工韦某某。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多次向韦某某转款,并分别备注“工资”“报销邮费、过路费及住宿费”“转账”等。
02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韦某某应予以配合;如届时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未予办理,则广西某某材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涤除韦某某作为广西某某材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一经登记并公示即具有外观属性,对于与公司交易的第三方而言,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公司自身的行为,基于该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公司承受。
而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对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即使是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亦会因公司行为面临被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法律风险。基于此,部分公司通过委托公司员工或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无关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已辞任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等方式规避法律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或变更需要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形成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本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原则上应由公司自行通过内部治理程序来确定,司法不宜主动干预。但在“挂名”法定代表人想辞任的情况下,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或股东为了逃避法院强制执行,会采取不召开或拖延召开股东会等方式,使得无法形成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让“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法摆脱身份限制。
此外,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消灭源自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而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是双方意定的结果,就内部关系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形成平等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考虑到法定代表人对于公司的特殊地位,法定代表人要解除与公司的委托关系时,不能违反《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同时,《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挂名”法定代表人并不享有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各项权利,却面临因公司行为可能导致的各种法律风险,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因此,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仍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或不具备通过公司内部救济途径实现变更登记的可能性时,便有了司法介入的必要性,应当赋予“挂名”法定代表人诉讼的权利,而不再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