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体系(精选5篇)

世界卫生组织将食品安全定义为公共卫生问题的范畴,为无毒、无害食品。食品安全是一个过程包括种植、加工、包装、存储、运输、销售、消费等活动。因此,食品安全是个综合的概念,与卫生、质量、营养等多方面内容相互关联,跨越了生产、经营、过程、结果、现在和未来六个方面的安全内容。从概念上来看政府及企业在食品安全方面应当承担最基本的责任和承诺。

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诸多隐患,包括日常生活中食用的瓜果蔬菜等化学农药成分残留;化工企业排放有毒废水,使农作物灌溉水源受到污染,大量非食用化学元素如铅、锡、汞、锌等金属出现在我们的日常餐饮中;为了谋求短期利益的种植及养殖业主,超量添加激素在水果、蔬菜、家禽等食品中;一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饮料、馒头等食品中违规添加过量的添加剂。

三、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一体化教育框架的构建

1.构建学校、社会、家庭社会责任感教育体系

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个长期的过程,每个公民要从本质上具备社会责任感,应回归学生时代做起,从学生时代得到全方位的教育,因此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教育成为我国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社会、家庭应该连成一线,应当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放在首位,有意识的做到他人利益、社会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和欲求,明确意识到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责任和义务,在受教育和自我教育中不断完善自我,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2.推行企业质量通报制度教育

3.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教育

消费者对商品和企业服务的评价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消费者应从物美价廉,物超所值的购物观上转变为更多关于商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的考虑,因此在质量和价格的比较上,消费者应强化维权意识,无形中给予企业社会责任的压力,这样可以从消费方面迫使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

四、完善社会责任监管机制教育

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首先,加强媒体监督教育,舆论监督成为媒体报道的主导,其特点是内容真实、取材广泛、速度快且影响力甚广,逐渐成为监督体系的新活力。其次,加强公众监督教育。目前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不够完善,大多数公众没有形成普遍的安全意识,应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授理公众的咨询与投诉,以维护公众的权益。再次,加强企业行业自律教育,即建立监管上要专业化、程序上要透明化、地位上要独立化、权责明确的行业协会体系。

最后,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与监管,离不开法律的监控与制裁,因此在道德与利益之间,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企业、社会、个人都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从体制-机制-法制-伦理道德等多方面逐步建立起食品安全-企业社会责任一体化的健康长效体系,为建设和谐社会而努力。

参考文献:

[1]杨岚.食品安全与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J].现代商业.2011(15):7-8.

[2]张显萍.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分析与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0(2):65-67.

【关键词】食品安全责任风险;食品安全政府管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含义

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理解是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侧重食品数量安全(FoodSecurity)到侧重食品质量安全(FoodSafety)的转变过程。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是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是指与食品制造、销售有关的各方,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食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的风险。

(二)食品责任风险的表现

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有可能给政府带来承重的经济压力与舆论压力。我国《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中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共四级。无论是哪一级事故发生,相应的善后工作也规定了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包括受害人员的抢救、安置、补偿以及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三)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特点

2.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较低。尤其当一国具有严格的食品卫生检验检疫体系时,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波及程度和范围却十分深远。随着食品生产企业规模的不断增大,物流体系的完善与延伸,世界贸易的发展与深化,从生产和销售者的角度来讲,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将是他们当前和未来所面临的重大风险。

二、政府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的方式分析

政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前主要以管制方式应对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管制经济学认为政府管制作为行政机构依法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规范的一种制度安排,具有较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这表现在管制安排的收益具有非排他性。被管制产业内的各个企业不能相应的排斥对方同样享有管制为产业带来的利益。正因为没有排他性,被管制企业不可能自行创设管制制度,这种制度只能由政府提供。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制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

1.食品安全管制有效性低。我国食品安全管制存在多部门执法、职能交错、权责不清的状况,导致管制的有效性低,难以达到预期的收益;在管制体系的运行机制上,发达国家普遍建立起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控体系,中国在整个管制体系中存在断层与重复的现象;在法律、法规、制度措施的保障方面,发达国家采取了先进技术手段,制定了完善的法规体系和一系列制度措施,中国缺乏先进的技术、完善的制度,造成管制上的许多漏洞。

2.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高。政府因管制而产生的成本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政府在食品安全管制过程中,由于多个职能部门缺乏协调,无形中提高了各管制部门的管制成本。如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部门都拥有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的检验检测机构,这必然导致技术设备的使用效率不高、浪费严重,使得管制执行成本居高不下。

3.食品生产企业规模过小,提高了管制执行成本。“多、小、散、乱”是中国食品产业的现状。有统计显示,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10人以下的小企业、小作坊,全国有几十万家;在食品流通领域,集贸市场有近10万个,个体户的数量则有百万之多。食品生产企业多而规模小的现状,直接导致中国食品安全风险和控制成本都大大增加。我国目前处在一个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时期,也是食品安全体系全面建立的时期,如何更好的防范食品安全责任风险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经济学理论还是国际上领先的实践经验,对于完全依靠政府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都持怀疑和否定态度。

三、日益受到重视的风险应对措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定义

保险学中定义的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责任保险。

结合上述定义,可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界定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受害人或其人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

(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优势

其次,从自身条件来看,保险公司也有能力参与预防工作。保险公司的日常规业务就是围绕“风险”展开的,从承保、计算费率到理赔都在与事故打交道,对每一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情况都要进行统计,分析。会积累大量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的第一手资料。在科学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完全有能力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最后,保险公司还将提高被保险人的食品安全预防意识。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都会重视自身检查,消除食品生产中的不安全因素,以避免最终得不到赔偿金的情况。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减轻了政府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压力。在我国,当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07)》的规定,受害人员的抢救、安置、补偿以及征用物资的补偿、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处理等事项,主要由各级政府部门承担,政府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产品召回保险,这一在国外常常作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附加条款的保障范围,完全可以覆盖问题食品的收集,运输,处理费用,大大减轻了政府在这方面的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当事故发生后,一旦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政府就必须承担起救助,补偿的责任,否则将会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迅速的支付赔偿金,有利于稳定社会局面,充分发挥了保险的是社会管理职能。

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对于食品生产者的有效激励。即便可能,食品生产者要完全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风险所需要的成本也是巨大的,因为这需要应用很多价格昂贵的技术与设备。而且成本很大,一部分还会转移给消费者,尽管会有人愿意为更加安全的食品支付更高的价格,但大多数消费者并不会这样做。于是就会在食品市场上出现“劣货驱逐好货”的现象,即低价,低质量的食品会挤占高价,高质量的同类食品。

下面的模型描述了决策的过程:

设π为食品生产者不遭受食品安全事故损失时的收益,随机变量L为生产者在安全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它的取值区间为(0,L]。事故发生的概率为p。C为生产者因事故而引起的财务危机成本。q为财务危机发生的概率。

在没有任何风险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生产者的期望收益为E[L]减去事故的期望损失,再减去财务危机的成本。即:

E[L]=π-pE[L]-pqC

生产者可以通过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来减缓责任风险的冲击。rc代表在风险控制上的投资,rt代表在风险转移上的投资。损失发生的概率,遭受财务危机的概率都会随着rc而降低。不同的企业与所采用的技术决定着函数p(rc),E[L(rc)]和q(rc)。当生产者投资rt在风险转移上时,I(rt)为它收到的支付。支付随着风险转移程度而变化。财务危机的发生概率也会随着风险转移而降低,变为q(rc,rt)。生产者现在的利益最大化问题变为:

λ和γ分别是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面临的约束乘数,这里有四种情况:

(1)存在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rc>ν,rt>ε)

(2)只有风险控制(rc>ν,rt=0)

(3)只有风险转移(rc=0,rt>ε)

(4)不存在风险控制和风险转移(rc=0,rt=0)

当生产者同时选择了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时,等式(1)和等式(2)决定了这两种风险应对措施的最优水平:

通过等式(1)可以看到,风险控制单位投入的边际收益取决于事故发生概率、财务危机发生概率以及平均损失的降低。等式(2)表明风险转移的单位投入的边际收益取决于保险给付的增加和财务危机发生概率的降低。两种风险应对方式是具有替代性的,增加一个的投入就会减少另一个的收益。

当rc或rt为零时,风险转移或风险控制的边际收益将会小于边际成本。当风险的期望成本降低时,风险控制的边际收益也会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期望损失以及财务危机成本的增加都会是风险的期望成本增加,保险给付的增加将会降低风险的期望成本。由风险控制引起的期望损失的降低取决于事故发生概率,财务危机发生概率以及损失额的降低,风险转移的效力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当生产者投入在风险转移上投入更多时,财务危机发生的概率会因保险给付的增加而降低;当财务风险发生概率以及保险给付金额的绝对值较大时,风险转移的效果就会更加明显。

四、结论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当生产者的财务危机成本和事故发生概率较高时,就会更加倾向于购买保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效力更为明显。虽然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是可以替换的,完全用风险控制代替风险转移是不明智的。考虑到每家食品生产企业的具体情况,以下三点与企业在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管理时的决策有密切关系:损失发生的概率以及损失额的大小,生产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危机成本。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额较大时,将会从风险转移中更多的获益。

风险承受能力是指生产者在遭受一定的损失时不会导致财务危机的能力,通常通过企业的市场价值来评估,随着食品生产企业产品多样化程度和融资能力的提高而增大。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低,当遇到食品安全事故时就很难及时获得所需要的应对资金,风险转移的需求就大。财务危机成本包括失去的投资机会,缺少流动性而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引起的信用损失,以及增加的破产概率。财务危机成本越高,就越会从风险转移中收益。

参考文献

[1]张洪涛,郑功成.保险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

2.1法律基础

2.2理论基础

2.3实践基础

3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框架体系

为避免交强险的经营困境,应对不同地区、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被保险人合理设计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责任范围、免责范围、保险费率、赔付方式和额度等。

3.1保险主体

3.1.1保险人。基于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保险人资格也需进行综合评估。应优先选择偿付能力强、赔款准备金充足、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尤其是那些已经成功实践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承保前需对被保险人进行调查、评估,承包后还需对投保食品企业进行非行政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1.2被保险人。总的来说,被保险人主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而我国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分布范围广、层次多、差异大,应多角度的划分被保险人,对其进行有区别的承保和管理。

3.2保险客体———食品

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保险客体———食品的判断和选择直接关系到该制度的实现程度及实施效果,而当前食品种类和生产形式日趋多样化,如流通量的日常食品、工艺复杂风险高的食品,现场制作的即时性食品等,需分类标识保险情况,方便消费者依据外包装标识判断该食品的参保情况和安全现状。

3.3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具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深入食品市场调研,对于不同经营规模、不同食品种类的企业,按其特征和需要开发合理的保险产品,制定能被各种投保企业接受的保单条款,经由保监会审批后实行。

3.4保险费率

科学设计保险费率,保证保险人能集中足够的资金应对各种事故,又要在合理范围内预防损害发生。根据投保企业产品、规模、销售额、承受风险能力等设定不同的费率,也可设计保险费奖惩条款,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参考企业安全事故率实行梯级费率,形成浮动费率。

3.5责任范围和责任免除范围

3.5.1责任范围。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生产或销售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杂异物,从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7](不包括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或其他事先条款中注明的,保险人赔偿条款约定的费用。

3.5.2责任免除范围。保险人责任免除范围主要包括战争或社会动乱、自然灾害、放射性污染、已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列明之外的场所生产、销售食品[8]等。

3.6保险金赔付和赔偿限额

3.6.1保险金赔付。当被保险人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事故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保险人可依法主动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当保险人未主动赔偿,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时,第三人有权在保险金承担范围内依法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予赔偿。

3.6.2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对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额度。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在保期内,无论多少次事故,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累计赔偿限额。

4建立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4.1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推行方式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主要有2种具体方式:一是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考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尝试制定《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9]。

4.2循序渐进试点推进

4.4保险业切实发挥行业优势

首先,保险业对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次,应加强保险业务各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定期抽查参保企业,对于违背合约要求的企业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如增加保险费率、减少赔付额度等;另外,简化理赔程序,加快理赔进度,及时对消费者的损失进行合理赔付。

4.5被保险人提高投保意识

4.6进一步明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

关键词:食品安全安全监管食品安全

俗语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重大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大社会问题。现阶段,人们已经到了谈“食”色变的程度,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使中国付出了沉重的发展代价。因此,我们必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让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

一、食品安全问题的提出

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由典型的食品安全事件提出的。

2010年,媒体披露了金浩茶油的致癌超标问题后,各大媒体纷纷追踪报道。9月,金浩通过其官方网站致歉信,承认其产品确实致癌物质超标。但当时中国还没有调和油的质量标准,因此也就无法对金浩茶油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但食品安全问题由此走进大众视野,开始成为人们餐桌上热议的话题之一。

除了上述食品安全事件外,还有大大小小许多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凸显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缺失,但也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热议和讨论。

二、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清晰

2.食品安全监管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中国的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完善,行政问责往往落不到实处。这与中国的权力运行不透明有着莫大的关系。从大环境来看,中国的权力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自然也不例外。

问题的出现,其主要的原因包括:首先是监管责任不易落实;第二,执法保障力度不过;第三,责任追究无法有效落实。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近年来,中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这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多方面的,其一就是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第一,食品安全标准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第二,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矛盾、重叠;第三,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差甚远。

三、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

安全重于泰山,尤其是食品安全。在上文中,笔者分析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中国的食品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在下文中,笔者将分析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出路所在。

1.明确监管部门的权责范围

2.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还不完善,要健全和完善中国的食品安全责任和问责机制,首先要确定问责的主体,强调异体问责主体。其次要拓宽问责的范围,最后要明确问责的对象。

3.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健全和完善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应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其次,必须理论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各种关系,把矛盾的、重叠的标准加以细化;最后,要借鉴国际通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切实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为了提高中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保证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还必须发挥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自律意识;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拓宽消费者维权的渠道,保证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结语

食品安全问题大于天,当前,中国的食品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已经成为威胁人们生命健康的杀手;食品安全事故近年来屡屡发生,造成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让人们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我们必须正视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监管部门权责范围不明确等,从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发挥食品安全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三管齐下,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中国市场上食品的安全。

[1]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2011(6)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在食品安全管控中的作用

目前,中国大中城市的农副产品流通已形成了以集贸市场为基础,批发市场为中心,直销配送和超市经营为补充的农贸市场体系,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在该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农副产品现货的集中交易场所,对于大中城市以及周边地区农副产品的供求平衡、物价稳定及食品安全管控等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农产品的主要特点是小生产、大流通,食品安全问题往往发生于生产环节,却爆发在流通环节,农批市场作为主要的流通环节,肩负着重要的食品安全管控责任。虽然农批市场的食品安全管控的范围有限,仅限于在市场内的运营期间,但是市场可以通过对自身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及运用,直接对市场经营户销售的农副产品进行严格管控,并且充分利用市场的信息数据通过对市场经营户的商品质量要求而间接引导产地的农副产品生产要求及质量标准的提升,从而整体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体系建设内容

1.准入建设

(1)对入场的经营户和农副产品严格执行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入场经营户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在核准范围内经营;市场监督检查经营户严格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出货检验及经营台帐等工作,实现入场农产品食品安全可追溯。(2)经营户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市场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书,明确食品经营要求及安全责任。(3)市场管理人员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上到市场负责人,下到普通管理员,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同时市场建立食品安全管控领导小组,在各交易区域设定食品安全专员,有明确分工,把食品监管工作任务细分到每个交易品种、每条交易街、每一户。

2.日常巡查管控建设

3.食品安全辅助管控建设

(1)食品安全关系维护。维护的主要对象是政府、新闻媒体、经营户和消费者,方式主要是与政府实行信息共享,及时沟通;与新闻媒体保持良好关系,对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复及解决;对经营户宣贯各类食品安全工作,包括食品风险,违法成本等,告诫经营户切勿以身试法;对消费者开展购物指导和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2)食品安全培训与宣传。一是对经营户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二是对市场管理员的培训,主要是日常巡查和操作流程的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3)食品安全工作应急演练。每年进行一到两次针对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演练,主要是通过舆情管控内容对于高危食品事件进行模拟演习,以掌握处理此类事件的方法。(4)信息化手段。通过信息化工具及方法加强食品安全管控,对于市场检测、生产基地信息综合在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运用。

4.食品安全资金筹集建设

(1)市场自筹。建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购置检测仪器及聘请专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工作。(2)政府补贴。食品安全作为社会问题,单靠市场的力量应对远远不够,国家近年来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视,每年均推出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市场可以根据项目有关要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从而获得政策专项资金扶持。(3)经营户检测需求。经营户在销售产品时需要向采购商和供货商出具有关具备资质的产品批次检测报告,市场可以将经营户的检测需求与市场食品安全检测结合起来,既适当减轻了经营者检测费用,同时也有效节省了市场检测费用,并且能起到引导经营者将产品主动送检的作用,促使农产品流通的食品安全把控水平提升。

[1]崔海泉.最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实用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8.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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