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一下,如果你和你的母亲在自己家的天台收衣服时,突然遭到四条没有拴绳的狗的围攻,你会有多么恐惧和无助?
如果母亲为了保护你,用自己的身体挡住狂暴的狗群,被咬得血肉模糊,甚至休克,你找到狗主人协商赔偿时,对方却冷漠无情,甚至嘲讽你有本事就去告他。
这不是电影情节,也不是恶搞段子,而是真实发生在杭州萧山区的一起惨绝人寰的事件。
2019年6月28日晚上11点多,杨玥和她的母亲王丽在小区天台收衣服时,遇到了同楼层的租客李梅带着四条狗遛弯。
其中一条是斗牛犬,另外三条是其他品种的大型犬。这四条狗都没有拴绳,看到杨玥母女后就扑了过去。
王丽为了保护女儿,把她推到楼道里,
并用自己的身体堵住天台门。结果王丽被四条狗撕咬了近十分钟,失血过多导致休克。杨玥报警后才得以获救。
而在整个过程中,李梅竟然没有制止自己的狗,也没有帮助受害者,只是站在一旁冷眼旁观。当杨玥找她协商赔偿时,她还拒绝承担责任,并且嚣张地说:“有本事你告我啊!”
这样的事件让人震惊和愤怒。作为一个养狗人,李梅不仅没有遵守规范养犬的要求,在公共场所给自己的狗戴上牵引绳和口罩,
而且还没有对自己的狗进行良好的训练和管理,让它们随意攻击他人。
作为一个普通人,李梅不仅没有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内疚和悔恨,而且还没有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和道歉,反而还用无耻和无情的言语刺激和挑衅对方。
这样的人,不仅是对狗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的不敬畏。
那么,李梅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她的狗又会有什么样的处理结果呢?杨玥母女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以案释法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狗是一种动物,不是人,也不是法律主体。
因此,狗咬人的行为,不能直接按照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致人伤害罪来处理。
狗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也不能被判刑或者罚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狗咬人就没有任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你养的狗咬了别人,你就要赔偿别人的损失,除非你能证明是别人故意挑衅或者严重疏忽导致的。
那么,在本案中,李梅是否能够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呢?显然不能。从事实情况来看,杨玥母女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引起李梅的狗的攻击。
她们只是在自己家的天台收衣服,并没有主动接近或者挑衅李梅的狗。
相反,正是李梅没有给自己的狗戴上牵引绳和口罩,在公共场所放任自己的狗随意行动,并且没有及时制止自己的狗咬伤他人
。因此,李梅应该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赔偿杨玥母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其次,我们要知道一点,虽然狗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狗主人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因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过失导致别人受到重伤,你就可能被判刑。那么,在本案中,李梅是否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呢?这要看两个条件:一是王丽是否受到了重伤;二是李梅是否有过失。
根据杨玥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王丽被狗咬伤后,右腿动脉被撕裂,失血过多导致休克,需要进行紧急手术和输血。
手术后,王丽右腿仍有感染和坏死的风险,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和康复。因此,王丽的伤情可以认定为重伤。
对于第二个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过失犯罪是指不注意义务所致,造成法律明令禁止的结果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尽到你应该尽到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法律不允许的后果,你就有过失。
给自己的狗戴上牵引绳和口罩,在公共场所控制好自己的狗,防止自己的狗伤害他人。
但是李梅没有履行这些义务,反而放任自己的狗在公共场所乱跑乱咬,并且没有及时制止自己的狗咬伤他人。
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注意义务所致,造成了法律明令禁止的结果。因此,李梅有过失。
综上所述,李梅因为过失导致王丽受到重伤,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因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李梅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你的狗不幸咬伤了别人,请一定要及时制止,给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救助,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和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