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学校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五)学校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学校未采取必要措施;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阻止;
(十一)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十三)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十四)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校方责任险的责任免除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
2、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手机、电脑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丢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比如说学校教学器材不合格、老师违规体罚学生等情况下学生受到的伤害。学校将这部分的风险转嫁到了保险公司的头上,进而降低学校本身存在的风险。不过,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而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