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可抗辩期的起算点,法律规定较为明确:合同成立之日。但我们注意到司法实践中仍有法院直接以合同生效之日作为起算点,这也体现了部分审判人员对于保险合同特殊性的认识不足以及在法律适用上不够准确。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则通常由双方另行确定,例如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日期为合同成立后的某个特定日期;有的保险合同约定合同生效日期是合同成立之前的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日期,等等。
虽然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日期与生效日期相差无几,但是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严谨性考虑,实践中还是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准确认定合同成立日期,避免期间计算错误。
2、两年不可抗辩期的计算结点
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合同中是没有不可抗辩条款的,保险合同整个生效期内保险公司都可以提出抗辩。这种情况的发展导致公众对保险业的不信任感不断累加,对保险行业的发展造成极大不利影响。由此,不可抗辩条款开始在保险合同中出现并逐渐完善。可见,不可抗辩条款是为达到互利双赢的目标,保险公司让渡自身权利的产物。法律应当平衡的保护保险公司、投保人两方的权利,不能过度剥夺保险公司的正当权益。因此,从不可抗辩条款的渊源以及公平角度,不可抗辩期是否届满应当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计算结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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