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一:在现有情况下,如果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既不给车辆上牌照,也不能通过车辆检验,故该险种具有强制性质
理由二: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04)39号文件规定:“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时按照各地现行做法,采用公司现有三者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与要求”
本案车主薛春莲为温州瑞安市人,2004年5月将轿车借给了胡小平使用,官司由此而起。当月7日20时50分许,胡小平驾驶轿车途经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时,将穿越道路的池仁钊碰撞倒地,致其重伤。事故发生后,池仁钊将薛胡两人与薛春莲车辆的承保单位天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天安保险”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
瑞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鉴于国家尚未颁布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规范,肇事车辆车主薛春莲与“天安保险”所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视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对池仁钊要求“天安保险”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求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令薛春莲、胡小平两人赔偿池仁钊医疗费、今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万多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薛春莲不服,向温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没有判保险公司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她认为在实践中,没有保“三者险”的车辆不能办理年检手续,不能上路行驶,“三者险”实际上就是强制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经济损失。
据此理由,温州中级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撤销本案原判,判令“天安保险”在薛春莲所投保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约定的25万元范围内,直接全额赔偿池仁钊经济损失25万元。剩余19万多元的赔偿责任由薛春莲、胡小平两人承担。(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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