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法定险”,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如果不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将不能购买车辆。
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是指车祸中被撞的一方,原来司机撞了人,他将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但若该司机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可以为他分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过去,第三者责任险虽然是必买险种,但并非法定强制保险,也就是说如果车主不买保险只是不能年检上牌,并没有惩罚性措施。往往是这些没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伤亡或损失后,由于高额的赔偿金无法支付,很多人肇事之后迅速逃逸,导致很多伤亡事故无法得到处理。
新《交通安全法》规定,今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将扣留车辆,直到车主依照规定投保之后。而且车主或车辆管理人还应缴纳罚款,也就是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最低限额的两倍。这些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对无辜受害者的救助。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将实行全国统一条款和统一责任限额,同一地区实行同一保险费率,不同地区实行差异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为一年。
二、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数额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责任限额即保险金额,亦即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之最高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在不同区域内,摩托车、拖拉机之最高赔偿限额有2万元、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四个档次;其他车辆之最高赔偿限额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六个档次,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不少人主张对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于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责任限额不足以赔偿实际财产损失时,方可追究其他人员之赔偿责任,而无论保险车辆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对此,我们以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先是一种责任保险。而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限,其保险金赔付责任以被保险人应负担之赔偿责任为限。
因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发生所占责任比例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四种境况,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赔偿责任与责任限额之间不可作简单比较。举例以明之,假设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而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20万元,若保险车辆承担10%的次要责任,则其赔偿额为2万元,远远低于责任限额,保险公司绝不可能就2万元之外的损失进行赔付;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发生承担同等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的赔偿额为10万元,与赔偿限额相等;若被保险车辆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则其向受害人承担的赔偿额为20万元,远远超过责任限额。
基于控制道德危险发生,防止保险车辆因投保引致事前防损意识、事后减损意识削弱,保险公司赔款除在责任限额(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双重限制之内,往往还需扣除一定免赔额。保险实践中,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其中,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因此,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之赔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而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之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款=被保险人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置之实践,责任保险虽具“分散损失,消化危险”之功效,但商业保险公司绝非乐善好施之慈善家。更何况,保险公司因具有营利目标,“惜赔”情形时有发生。上述第七十六条虽具扶持弱者、救助伤病之美好意愿,但因忽略保险公司应有权益,恐难以为其接受。
综上,保险公司就保险车辆肇事造成第三者损失之赔偿数额,绝非仅是责任限额一个判断标准,同时还需参酌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大小及事故责任比例高低等因素。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尚需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之外,如非为酒后驾车,非为肇事后逃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