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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
1950年9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依据苏联保险经验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了实行强制保险的建议。当时大家认为苏联保险发达的原因,就是推行国家强制保险政策,使保险开展相对普遍而深入。
1950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邀集中央财经系统各部委召开会议,讨论强制保险问题,使强制保险工作首先得到财经系统的理解和支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胡景澐在会议上作了《实行强制保险的重要意义》的报告。
苏北公司经理李继明曾在回忆录中说:
那时的保险工作可以说是既难做,又好做。说它难做,是因为当时新中国建立不久,大多数地方的人们在旧社会没有形成保险习惯,所以要动员人们参加保险需要做很多宣传动员工作。大家风里来、雨里去,与工人、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到田间地头、工矿车间宣传保险。大家想的就是为人民服务,绝没有用公家的钱吃吃喝喝的事。说它好做,是因为那时做保险,讲求依靠党政结合中心工作来开展业务,只要得到党政领导的支持,红头文件发下去,业务就上来了。怎样才能取得支持呢?就是多请示、多汇报,要口勤脚勤。
1951年2月3日,政务院作出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规定“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合作社因保险而支出的费用,准备入预算报销,或列入成本计算”。同时,“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同年4月2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核定准予公布施行。这些条例公布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分支机构迅速行动起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领导和部署下开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强制保险。
政务院命令下达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多次下达指示和规定,要求各级行处代保险公司收缴强制保险保费及滞纳金;对当地保险公司推行强制保险业务,应尽量予以协助;对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有关财产,如不涉及国家机密,均可由该单位提供材料,由保险公司派员前往协助办理投保。同时,总行还要求各地行处,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尚未设立机构的地点,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特约代理处办理保险。
强制保险是一项新的工作,为了加强领导,总公司专门成立了强制保险小组,主动与在京中央行政机关、国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及合作总社联系,促请将此令分别依照垂直系统从速转发所属机构,以便及早办理投保手续。
在推行强制保险工作中,公司确定了“重点掌握、全面推行”的原则,即分别给予支公司5000万元、分公司1亿元、区公司10亿元的强制保险赔偿核定权,如超过核定数额时,应上报核定。
此时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显得十分重要,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全社会宣传解释强制保险的意义和具体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第一支笔杆子,阎达寅积极撰写宣传材料,联系渠道发表。1951年2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必须实行强制保险》的社论,对强制保险推广进行了舆论主导。这篇社论就是主要由阎达寅亲自撰写的初稿。这也是中国人保第一次在《人民日报》上发表社论,可见当时人保公司宣传力度之大。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保公司依然延续了在党报宣传的传统。
1951年2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了《必须实行强制保险》的社论。
总公司要求强制保险要善于抓试点、抓典型,以点带面。其中,东北区公司强制保险工作做得比较出色。东北区公司深入了解各单位对于执行强制保险的意见与困难,经过分析研究,归纳为财产估价、保密、投保范围、公产和房产的保费负担等几方面问题,并拟定出相应的具体处理方案。
1951年2月,东北银行邀请东北区级和沈阳市府各有关局、处、公司等单位举行强制保险座谈会后,各单位很快统一了意见,在3月就有财政部、工业部、贸易部系统的21个单位以及东北邮电总局、东北银行等与保险公司发布联合通知,分别督促其下级机关认真执行强制保险决定,限期投保,大大推动了强制保险业务的开展。
铁路、轮船和飞机三种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交通运输部门代办。从1951年7月起,铁路和飞机旅客的强制保险在全国同时实施。轮船旅客的强制保险,由于当时尚有私营航运企业存在,航线也比较分散,到1951年9月才在全国普遍实行。
人保强制保险保险单。
三种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费都由运输部门在售票时随同票价附收,然后按月交国家保险机构,保险费按照各种客票票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火车为2%,轮船为3%,飞机为0.5%。对于持半票、折扣票的旅客都按实收票价计算保险费,对持免费票的旅客不收保险费。每一旅客的保险金额不分席位、舱位等次,不分全票、半票或免票,一律为人民币1500万元(旧币)。凡是旅客由于意外事故受了伤害需要治疗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500万元的数额以内给付医疗费用。如果旅客由于意外伤害死亡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除给付医疗费用外,对死亡或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给付保险金1500万元(旧币);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则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比例给付保险金。
人保烟台分公司开办公路旅客保险,当时理赔科的严柏昌是刚从华东保险培训班毕业的新员工,他回忆:
有位祖籍山东的东北人,从大连坐船到烟台,再乘汽车回家。他领着老伴上了车。那时候的车是烧木炭的,手摇的。老伴刚上车,车突然启动,一下把老伴摔了下来,不幸身亡。运输公司投了保险,就给保险公司报案,公司派我去现场查勘。保额是1500元左右(新币),那时我的工资才42.5元。结果给东北老乡赔了一千多元。老乡在悲伤的时候,领到保险赔款,手都是颤抖的,从来没有见过这么多钱。他感觉是政府行为,感动得连声说:“感谢共产党,感谢毛主席!”
搭乘客运汽车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事实上是一种地方性的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到1952年年底,全国各地都已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