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城市绿化树木公共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对城市绿化树木具有建造、
管理责任的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
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城市绿化树木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树
枝断落或树体倒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
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
(二)意外事故: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三)病虫害。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
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
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第三方单位市政施工导致城市绿化树木倒塌造成的损失;
(七)交通事故导致城市绿化树木倒塌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依法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城市绿化树木的死亡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八)在保险单列明的区域范围外所发生的任何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
赔偿限额及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
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
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