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法院雇主责任保险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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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雇主责任保险中的“雇佣关系”不应特指劳动关系,应作广义解释。
法官解读: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雇佣关系中的雇主赔付风险,有利于促进劳动者权益实现,降低企业赔付成本。对“雇员”条款进行狭义理解,不符合雇主责任保险产品的设立初衷与一般公众的通常认知。雇主责任保险条款中“雇佣关系”及“雇员”的定义,应做广义解释。
法官解读: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对于承保范围与保险金额的约定,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结果,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时,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核定理赔范围及金额。雇主超额赔付的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雇主责任保险案件中,雇员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的难以明确,可综合投保审核要件、保险人预判风险的能力、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过错程度以及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并结合公平原则,合理确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
案例四:保险公司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适用减轻责任条款的规定。
法官解读: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条款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人情况协商确定,其中对于免赔率的规定虽为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已就该减轻责任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的,被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时,应当受该条款约束。企业在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时,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对于安全生产义务、保险人责任免除等内容,必要时可要求保险公司做出解释说明。同时,在日常作业中应配备完整的安全设施,严格履行好安全生产法定义务与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义务。
法官解读:投保人在投保单中确认,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企业因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而怠于履行其依法依约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则在无形中增加事故风险,未来理赔时,也可能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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