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借款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主体为公司法人,贷款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公借款意外伤害保险在被保险人未还清《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之前,身故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保险单中所载人员。第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身故保险金(以100%为限),第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1-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身故保险金。
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一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一级残疾保险金(以100%为限),第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为:1-保险事故发生时《借款合同》项下被保险人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一级残疾保险金;二级至七级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被保险人还清《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之后,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保险单中所载人员;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面向自然人,以自然人的人身安全而非信用为标的。
相比于另一款正在浙江试点的针对贷款还款风险的产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在这方面所面临的风险要小得多。对于经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来说,数千万的保费收入带来的是需要承担过亿赔付额的风险。为抑制保险公司在这方面的风险,今年10月份,浙江省下发的《关于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照3:7的比例分摊本息损失。
“一方面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目前仅在试点阶段,并不符合保险所遵循的大数法则,更多的是出于引导放贷方向的考虑,在承保风险上还有待检验。而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已经形成市场化的运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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