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保寿险内蒙古分公司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联合开展2020年“金融知识普及月金融知识进万家争做理性投资者争做金融好网民”活动,推动金融消费者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工作,引导广大金融消费者汇聚金融正能量,增强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活动目的:
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清朗金融网络环境。
案情介绍:
56岁的张先生于2019年1月为自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2019年10月,张先生被一辆中速行驶的轿车轻微擦碰,顿觉胸闷头晕。在紧急送往医院的途中病情加重,最终在医院抢救无效身故,医院死亡证明书指出死亡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事后张先生家人持意外险保单到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导致死亡的事故原因非意外伤害为由拒赔。
张先生家人想不明白:如果不是意外发生车辆碰撞,就不会跌倒引发急性心肌梗死,更不会导致死亡,对保险公司拒赔不满,提出质疑。
案例分析:
该案例从《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进行分析,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
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险中,事故如果由一系列原因引起,而原因之间又有因果关系,那么前事件称为“诱因”。确定“诱因”是否为“近因”,要看如果在健康者身上可引起同样后果,那“诱因”就是“近因”;反之如诱因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引起同样的后果,则“诱因”不是“近因”。
以上案例中,张先生被汽车擦伤,若发生在健康者身上,不会导致死亡,所以汽车擦碰是引发身故的“诱因”,而不是“近因”;张先生本身患有心脏疾病,是导致身故的直接原因,也是“近因”。
案件启示:
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可能是多个没有关联的原因,也可能是一连串的原因所致。判断近因的原则是:近因不是最近的原因,而是造成事故发生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