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分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并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
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两公司依据“24小时扩展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
结果竟截然相反
这是为何?
案例一
A公司为其员工顾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人聘用的员工于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A公司另附加投保24小时扩展条款,内容为: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员工在受雇工作前后24小时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顾某下班途中骑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因路面坑洼摔倒在地,造成车损人伤。A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A公司认为,顾某下班驾驶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属于“24小时扩展条款”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据此,上海金融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B公司为其员工吴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B公司另附加投保了“24小时扩展条款”,内容为: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本公司将以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上夜班途中与机非隔离护栏及路缘石发生碰撞,送医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B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其在案涉保单项下向保险人索赔的权益转让给吴某的继承人。吴某的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吴某继承人认为,“24小时扩展条款”扩大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故吴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雇主责任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吴某发生单车事故,自身承担全部责任,B公司对吴某不负有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吴某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24小时扩展条款”明确约定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这种附加的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有所不同,故突破了前述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的约定,即不再要求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具有确定的赔付责任。吴某在撞击护栏及路缘石后倒地并于送医途中不治身亡,符合“24小时扩展条款”中“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之情形,故保险公司依约应承担理赔责任。
法官说法
企业附加投保的“24小时扩展条款”并非对雇员24小时的全方位保障,仍需根据“24小时扩展条款”所约定的内容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对比上述两个案例,A公司和B公司所投保的扩展条款虽都针对员工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的赔付责任,但A公司所投保的扩展条款将保险责任范围限定在“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B公司所投保的扩展条款则无此限定。由此,虽然上述两个案例中的员工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单车事故,但保险公司对B公司的承保条件不再以雇主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为前提,保险公司据此对B公司员工的意外死亡承担了赔偿责任。
同时,“24小时扩展条款”在法律上往往并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对投保人特别提示和明确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因此,企业在投保时,要仔细甄别条款内容,避免错误的投保决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