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于2015年1月3日入职A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三年。
2015年4月8日,甲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2015年4月13日,公司赶紧为甲补缴社会保险费。
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人社部门认定甲死亡视同为工伤。后甲家属向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领工伤待遇,社保中心告知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
2015年10月29日,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甲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2016年9月8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甲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丧葬补助金32,706元。
风险提示
公司治理建议
为了防范企业因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而要面临的风险,我们建议如下:
1、将缴纳社保作为员工入职条件
2、如前期未缴纳,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及时补缴工伤保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此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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