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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公司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应该征收契税?

根据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那么招拍挂土地缴纳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需要缴纳契税?

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而浙江省地方税局对于这块追加征收,是否合理请予以明确!

四川省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我们公司有个项目属于清包工,清包工的项目发放工资,如果是收工资表、报个税合不合理,应该怎么样没有风险?

江苏省税务局: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另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二条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增值税规定,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如何所得税处理?

5.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6.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培训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7.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企业法人参与合伙企业出资的,即使合伙企业不实际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将合伙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将此份额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化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印发)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髙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同时根据2019年4月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印发)规定,鼓励化工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和团体意外险。因此,化工企业为员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发生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11.企业组织员工外岀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岀,可否并入职工教育经费计算限额并税前扣除?

12.银行罚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经济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3.企业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14.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5.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6.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贷款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迎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判定是否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如果担保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经追索确实无法追回的贷款担保损失,可税前扣除。

17.因疫情防控需要购置的消毒液、口罩等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的防疫物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购置的用于劳动保护性质的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可按劳动保护支出处理,准予税前扣除。

18.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税前扣除。

19.2020年度账面上有经营亏损的核定征收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施查账征收。该企业2020年的亏损可否在2021年度汇缴申报时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

因此,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等于0,会计账面上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

20.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改为查账后,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査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⑵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査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21.按规定享受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者减半一次性扣除的企业,会计处理是否也需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釆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釆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减半扣除政策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一)按照原来文件的计算方法

(二)按照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计算

23.2021年度企业亏损,其当年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按税收规定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24.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通过重新认定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高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6.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恵是否需要备案?

27.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因此,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8.对于从业人数波动较大的企业,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9.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时,如何计算从业人数?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0.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购进”的设备、器具,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不包括融资租赁的设备、器具。

31.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后,有应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如果要申请退税,如何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自2021年度汇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缴通过电了税务局申报的,纳税人一旦汇缴产生多缴税款,系统自动提示纳税人有多缴税金是否办理网上退税信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直接申请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申请信息直接与金三税务端的审核链接,无需纳税人上门申请办理退税。

32.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己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2021年4季度应缓缴税款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应补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份申报缴纳入库。

3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可以退税的,如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己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管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5.我是合伙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8〕132号文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果不能,应当按照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6.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应如何计税?

厦门市税务局:合伙制基金分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不适用财税〔2012〕85号、财税〔2015〕101号股息差别化政策,应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7.合伙制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能否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厦门市税务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主体为持有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的个人,不包括个人通过合伙制的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股票等情形。

38.出口税率为0,是否为应税项目,相应的进项可否抵扣?

外贸公司做出口业务,出口税率为0,享受免退政策。这个出口税率是0,不是免税,此项业务是否为应税项目,其日常经营取得的办公、水电发票等进项可否抵扣?

厦门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综上,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9.企业按政府规定标准给员工发放的取暖费补贴是否应并入工资总额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税务局: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15号)规定,职工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年的采暖费免征限额计算=140平方米*28元/平方米*70%=2744元。超过的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采暖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和“通讯补贴”在客户端-正常工资薪金-“本期其他扣除-其他”中填写。

40.缓缴的附加税能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吗?

我司为工业企业,有享受增值税及附加税缓缴,那我司2021年缓缴的附加税部分都要2022年9月后才开始缴纳,2021年企业所得税能税前列支吗?

厦门市税务局:纳税人符合文件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41.企业所得税,车位无论是否有产权,可否不保留成本?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请问对此理解是否如下:连着地上建筑物建造的地下可售产权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不保留成本?

如果产权车位要分摊地价及所有建筑开发成本,车位收入远远小于其成本,收入与成本不匹配。

浙江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分不同情况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42.逾期缴纳社保产生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四川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逾期缴纳社保的滞纳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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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雇主责任险种类56类多少钱保险产品同时,雇主需要确保企业的工作环境符合相关的健康安全标准,因为保险公司在承保前会对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最后,购买雇主责任险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费用根据员工数量、工资水平、行业风险等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在购买雇主责任险之前,雇主需要充分了解保险公司的要求和条件,以便顺利进行购买手续。https://m.shenlanbao.com/zhishi/12-622809
5.市中“枣”普法雇主责任险是什么?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赔付?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赔付? 公司买了雇主责任险 雇员出现伤亡情形 需要满足哪些要求才能理赔? 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A公司在B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并按时缴纳了保险费用。2023年5月24日凌晨,A公司雇员小李在工地宿舍被发现死亡,经司法鉴定所尸检,小李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654163
6.资审公告中捷通信有限公司3.6拟派施工人员保险要求: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的施工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申请人必须已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50万元/人/年,并提供参保证明材料(涉及高空,高压作业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需要是5类及以上);同时须提供劳动合同及2024年8月至今至少一个月,申请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社保的证...https://zb.chinaccsscm.cn/zsgg/310918.jhtml
7.退休返聘合同范本万元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为退体返聘的单个自然人的用人单位提供一名员工的雇主责任险险种产品,因此双方同意甲方为乙方多购买意外伤害险的保额),用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工伤的补(赔)偿,补(赔)偿金以保险赔偿金为限,保险期限与本协议期间相同。乙方保证在出险后收到前述保险赔...https://www.fwsir.com/fanwen/html/fanwen_20241115082945_4044021.html
8.三方协议书(精选20篇)2.甲方有责任代乙方做好乙方实习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实习生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如实向乙方反馈实习生的`工作、生活情况,以便乙方协助甲方做好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3.甲方应为乙方学生在实习期间投保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负责乙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并负责实习期间意外伤害后的安置工作。 https://www.cnfla.com/xieyishu/2743564.html
9.福利制度管理制度②因工作性质需要又不符合缴纳社会保险条件的员工,公司负责购买意外伤害险,公司和个人各承担50%,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员工离职,不退、不补; ③工伤假:员工在上班期间,因执行公务受到伤害即负伤、致残者,持正规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出勤者,公司视其伤情轻重,给予一定期限的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计发,最长不能超过壹个月。超...https://www.ruiwen.com/zhidu/7680244.html
10.2023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三星考点汇总!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二、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 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不得私设会计账簿。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1)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https://www.dongao.com/cjks/jjfjc/2023051042206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