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算。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担当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患病意外损害,并自该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损害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患病意外损害,并自该意外损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损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依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
3、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三、被保险人患病意外损害,并因该意外损害导致度烧伤,本公司依据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四、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