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服务名称: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
二、保险服务内容
1.保障对象(即被保险人)
保障对象为1.本区户籍人口2.持有本区暂住证的人口3.在本区务工人口,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4.执有本区房屋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居住半年以上,水电燃气等缴费单;5.对于外来流动人口,在本区居住半年以上的,由所辖社区出具证明。总共按12万人口计算,以不记名方式投保,覆盖全区所有常住人口。
2.保险期限
本协议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1.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
承保条款:818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3版),967国寿附加绿洲意外费用补偿团体医疗保险(2013版)。
2.保障标准
赔付限额为2.2万元/人(意外身故/残疾2万元,意外医疗0.2万元)。
保障内容
保险金额
保费
意外伤害身故金
2万元
10元/年/人
意外伤害残疾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金
0.2万元
3.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障:保障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火灾、交通事故、中毒、摔伤、咬伤、溺水、电击等),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由乙方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伤残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障限额以采购约定的人均保险金额为准)。
(2)意外残疾保障:保障对象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由乙方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残疾程度以残联颁发的残疾证或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残疾报告为准(保障限额以采购约定的人均保险金额为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与赔付比例表
残疾
程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赔付
比例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3)医疗保障:保障对象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的自付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90%的比例给付(保障限额以采购约定的人均保险金额为准)。
保障对象因意外伤害事故享受医疗保障后,致残的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享受对应的残疾保障,在意外伤害事故180天内身故的享受身故保障。残疾保障和身故保障同时生效的,保障限额以采购约定的人均保险金额为准。
4.乙方的义务
(1)应及时承保出单,并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所有责任,保险单承包内容须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有出入,以本协议内容为准;
四、保险责任免除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