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金融机构实际内部安全控制的主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首先是金融机构一线业务部门,其次是金融机构内审部门,然后是金融监管机构,最后是外部审计机构,而实施内部安全控制的客体则是金融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目前对于评价某金融机构内部安全控制是否有效则主要依赖于内部审计机构、金融监管当局及外部审计机构三方的鉴定,对其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也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是否实现了机构内经营目标,二是是否保证了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三是整个金融机构的运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要求。
(二)金融机构内部安全控制发展现状
1.金融机构发展现状。随着经济、金融发展高速化、国际化,金融机构形式种类繁多,在原有的基础上衍生出很多新型金融机构,仅商业银行又可分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种类更复杂,包括股份制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有新兴的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传统金融机构在扩大现有金融业务范围的同时,逐渐实现以追求快捷、方便为目标的电子化操作,包括网上银行、网络支付、电子商务活动等等,传统的金融机构内部安全控制模式也面临挑战。
2.现有金融机构内部安全控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对于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及衍生出的各种新型业务、首先我国监管当局并未能对其内部安全控制的监管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导致时有发生监管无力的现象;而在现有金融机构内部普遍因为追求短期实现经营目标和资产利益最大化,在内部安全控制上也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对内部安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控氛围不浓,二是内部安全控制制度不健全,制度建设滞后,或是重纪律约束而忽视程序控制,且缺乏相应的追责机制,三是严重忽视了金融机构内数据信息的内部安全控制。
三、金融机构内部安全控制缺陷导致的问题
目前现实中存在两类较突出的金融机构内部安全控制失效的问题:
1.“P2P停业潮”: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代表,有着信息成本低,渗透性强等特点,是具有公共金融的性质的,真正的P2P平台应发挥其信息中介的作用,即是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直接借贷的平台,而我国目前的大部分P2P平台变相非法集资,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来进行自融、担保,或者直接开展信贷、理财等金融业务,已经偏向传统金融机构的信用中介职能,但是P2P此类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其内部安全控制的手段和力度远不如传统金融机构,而且其客户群信用风险又远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群,风险补偿能力又不足以覆盖风险。总的来说,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并未带来新兴金融机构内部安全控制制度的同步发展,导致大部分该类P2P平台忽视了其高昂的内部安全控制成本、运营成本,造成部分P2P平台内部安全控制风险的不断积聚,直到最终导致其资金链的断裂,这是近一年来P2P平台大量关闭停业的关键原因。
2.个人信息泄露:传统金融机构的内部安全控制模式逐渐成熟,且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但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电子银行的高度普及,网上泄露银行客户信息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客户资料被当作资源贩卖,客户因此遭受资金损失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在内部安全控制中引入科技安全控制,有效保护客户个人信息,是如今传统金融机构面临的最重要的难题。首先部分金融机构将信息安全部分实行外包,而对外包第三方的行为控制不严格,导致了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使金融机构面临信誉风险及法律风险;其次部分金融机构内部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形同虚设,未形成全面的关于客户个人信息的采集、保管以及销毁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控制实施细则,从而在调阅、查询客户信息的过程中缺少必要的记录,再加上金融机构内部虽然重视员工的保密工作,但缺乏相应的问责机制,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往往无法及时挽回损失并开展追责工作。
四、结束语
2、网络经济环境下我国金融安全现状分析
2.1网络经济环境下我国金融安全面临的主要威胁分析
2.2网络经济环境下金融安全引发威胁的主要因素分析
网络环境下金融安全引发威胁的主要因素体现在两方面:(1)计算机网络系统因素。在进行金融活动过程中,需要将计算机作为活动运行的基础工具。然而,现状下,我国金融机构所使用的计算机其网络系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比如遭遇黑客攻击、感染病毒以及信息基础设施受到严重损坏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均会导致金融活动受到阻碍。还有造成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企业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网络系统漏洞,进一步窃取企业机密,导致企业遭遇巨大的经济损失。(2)金融机构自身因素。金融机构自身在管理方面如果做得不到位,也将引发金融安全风险。在管理制度建设不足的情况下,企业内控便失去有效依据,进一步便会导致企业金融活动的开展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显然,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做好内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3、网络经济环境下金融安全的强化策略探究
3.1构建完善的金融安全法律法规
3.2及时转变观念,增强金融安全意识
3.3构建系统化的金融安全预警体系
3.4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强化工作
4、结语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体系;开放
所谓金融安全,指一国金融体系能够抵御和化解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各种风险威胁及利益侵害,保证金融功能正常发挥、金融秩序稳定运行的一种状态。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核心,关系到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资本流动加速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的今天,任何国家的经济都已不可能固步自封和封闭式循环,对外已成为当代全球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在各国经济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的今天,一国的经济安全问题往往超越政治安全、军事安全而成为决定国家安全的主导因素。因此,在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条件下,确保民族金融安全,已成为我国现在必须着手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市场包括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依照人世时的承诺更大限度地向外资开放,资本的自由流动给我国经济、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多的难题,金融安全问题在全面开放的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我国金融业现状所面临的国际、国内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领域产生了一些潜在的不安全隐患,形成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金融体系存在主要问题如下:
(一)银行体系中存在巨额不良贷款
(二)金融资源配置不当
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多数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而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以及作为金融发展和安全所依赖的微观主体的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不尽如人意,还没有建立起权、责、利相统一的现代企业制度,存在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手段侵吞国有资产,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为中小型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缺乏,中小企业也很难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
(三)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进程中,银行的商业目标与政府干预存在矛盾
一方面,银行作为市场中的盈利性企业,要兼顾自身利益和承担风险,但政府的过度干预使银行仍要最大限度地体现政府的意志,为实现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提供无节制的资金帮助和支持,使银行的业务活动偏离了作为商业银行的目标和业务原则;另一方面,银行的生存又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依赖性,将银行经营中的商业性风险转嫁给了政府。
(四)金融监管与法制还不能适应金融安全的需要
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等都与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存在差距。同时,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明显滞后、不够完善,与我国的金融改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有些政策的调控还过多依赖行政手段。
此外,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也不尽如人意,证券公司和保险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非常不理想,存在大量的违规行为,且金融机构间存在很强的连带关系,使金融体系面临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日本确保金融安全的对策措施
近年来,为了保持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因不良债权问题而引发的金融体系动荡,摆脱经济持续低迷的状况,为经济发展和经济增长提供支持,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金融政策以保证金融机构的持续经营:
(一)合理的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
银行业的公共性不单是维持信用秩序和保护存款者,在银行的资金供给方面也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这种资金的社会分配,有着依照市场原理决不能实现的特性,在泡沫经济时期,金融机构将获得最大收益为经营目标,对房地产、股票等以投机为目的的资金进行积极贷款。但是,随着泡沫经济的崩溃,金融机构不但没有获得收益,连本金也无法确保收回,变成“不良”资产。因此,泡沫经济时期银行的行动已经证明,听任银行的自主性是绝对实现不了公共性这个目的,深感危机的日本大藏省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定性”为出发点,改变长期以来对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保护策略,对金融稳定性政策进行了一系列根本性改革,通过金融管制和监管等稳定性政策,防止金融体系出现混乱。具体为:
其次,明确自有资本比率,实施分类监管。日本政府以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为目标,了“早期纠正措施”,对从1998年4月起达不到自有资本比率规定的金融机构进行经营改善。当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度达不到标准时,可以向内阁府直属金融再生委员会提出救助申请,由政府出面通过设立过渡银行的方式,帮助剥离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经过一定时期之后公开向市场出售。在分类监管方面,日本着手建立了以自有资本比率为核心的动态风险监管体系,使得对于证券公司的风险监管可以实现动态化、预警化、差别化。日本的证券监管机构密切监管日本的证券公司的自有资本比率,促使其保持在一定水平,如果这个比例降到一定程度,就及时介入,避免在十分被动的资不抵债情况下再介入,成本过高。
再次,推行由大藏省倡导的合并、改组计划以及与此相应的财政资金救济金融机构策略。1994年2月,大藏省明确指出,如果金融机构在长期的经营战略中选择合并时,“政府会尽可能进行支援、协助”,并且以“维持信用秩序”的观点出发,进行适当地指导、帮助,对经营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政府明确表示将积极推选包含存款保险机构的资金援助在内的合并措施。
(二)不断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
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到日本,至使银行坏账达100兆日元,证券公司和银行纷纷倒闭,日本金融系统出现激烈的动荡,金融秩序和安全受到极大威胁。从1997年开始,日本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形成了以金融厅为主导的金融监管体系,金融厅现已成为日本金融行政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并逐步走向了金融监管的良性循环。
日本政府的金融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有效控制和管理货币供给,实现货币供求均衡,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第二,确保负债性商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提高商业银行的生存能力,增强金融市场的内在稳定性;第三,保护债权人、
存款人的利益,约束债务人行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和秩序;第四,改善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实现有效配置和社会公平。为此,日本金融厅出台了金融监管的新措施:加强财务分析,及时掌握银行经营风险;实行同步检查。加大金融集团监管力度;严格规章制度,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积极采取措施,加速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
(三)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保障体系及危机应对措施
常规的保障对策包括中央银行因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而实施的“最后贷款人(LLR)”政策、存款保险制度和其他事后救济措施。日本于1971年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严重的通货紧缩迫使日本政府将存款保险偿付上限额扩大到全额保障,政府尽量促使资不抵债的金融机构和其他更为优良的机构合并,消除危机隐患。面对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萧条,1999年2月日本银行把银行间市场隔夜拆借利率诱导目标从0.5%降低到零,实行了史无前例的“零利率政策”,此后日本的短期利率长期处于零水平。现在日本的“零利率”环境不仅使日本国债价格保持稳定,也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日本的资产价格,从而缓解了日本经济危机的爆发,稳定了市场心理。
三、对我国保障金融安全的启示
(一)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
一方面,国有银行必须建立国家控股的多元化产权式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规范民营经济机构,建立金融业竞争体制,培育金融业规模竞争力,解决资产质量和资本金问题。另一方面,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部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从宏观对金融运行进行调节,使金融机构摆脱对政府的依赖。
(二)加强金融业的综合监管
首先,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制定涵盖所有业务领域的监管规章和标准,并对现有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切实做到监管者有法可依,经营者有章可循。其次,各级金融监管委员会参照国际惯例,按照“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对金融机构实行综合监管。此外,应建立对金融机构的评级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个金融机构的不同等级,强化金融机构自身对经营风险程度的识别,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及资信透明度。
(三)对资本流动实施有效调控和监督
金融对外开放和放开资本项目必须适时、稳妥、有序,优化外资结构,把握合理投向,严格控制资本的非法流出入,减少其可能获利的机会,跟踪监测外债风险指标,严格确认境外发债主体的资格,加强对境外机构借用中长期外国贷款的管理,同时相应地建立国家偿债基金等,以有效预防突发的金融风险。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适应加入WT0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2001年7月和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先后两次对人民银行内部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这是人民银行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以来的一次重大改革,形成了“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新的监管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对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中心支行、县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必须尽快转变监管理念。
一、转变监管理念,理清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重点,积极适应新形势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
针对“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给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基层人民银行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确立全新的监管思路和重点:即以创建金融安全区,全面提升社会信用度为中心,突出抓好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通过强化监管和扶持措施,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贷款下降、增加盈利或扭亏增盈目标;创新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金融行政性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其经营管理情况的调研力度,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继续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经济发展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从这两次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调整可以看出,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而且要大量充实监管力量,这就预示着下一步基层央行面临的监管任务会更加艰巨,对监管工作的质量要求会更高。因此,基层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监管体制下强化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摒弃无事可做、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观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行党委的决策上来,围绕上述监管思路和重点,搞好工作衔接,理顺工作关系,保证新监管体制的顺利运行和优势的发挥。
二、完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政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责任制,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
三、建立管监分离、集中监管协调联动机制
四、以降低不良贷款、扭亏增盈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重点,继续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一是全力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改革。指导城市商业银行以支行改建为突破口,借鉴外地城市商业银行经验管理的先进经验,争取政府有效支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全面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行主要负责人公开竞聘选拔,严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关和审查关,全面落实工效挂钩,形成高效的人事、分配机制和业务创新机制,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稳健规范运作。督促城市商业银行继续降低不良贷款,开展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扩大中间业务,努力增加收入和盈利。二是扎实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紧紧抓住分行开展县级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以扎实的工作态度,通过强化监管,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加大电子化建设步伐,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持好农信社的良好发展势头。继续督促农村信用社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为重点,加大收贷收息力度,切实运用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努力增加利息收入,实现扭亏增盈。通过采取一社一策,清收盘活、增收节支、压缩非生息资产、拓展中间业务等方式,切实做好高风险社的转化工作。三是以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为目标,重点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的合规性,严肃查处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
互动。从而促进金融资源的优化重组,促进金融效率的总体提高。
二、经济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
晚近国际金融法价值取向上的这一变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国际环境有密切关系。因为金融全球化势必加剧金融竞争,而金融体系如果缺乏活力、运行低效,势必无法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自然就谈不上安全与稳健,更不必谈发展了。正是对效率与安全观的重新检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经济转轨国家,在其金融立法或金融体制改革中,都以提高金融效率为基础和核心,注重防范金融风险与促进金融发展相协调,当然,在以效率为基本价值目标的同时,国际金融法在发展中也体现出对安全价值的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