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恶性肿瘤——重度创新疗法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4版A款)注册号:C00017932512024070308803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合同的成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保险人(释义一)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的监护人。
第四条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80周岁(释义二)(含80周岁),能正常工作、生活且符合健康告知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年满105周岁前(含105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可以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过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二部分保障内容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释义三)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释义四)的专科医生(释义五)初次确诊(释义六)罹患恶性肿瘤——重度(释义七),并于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释义八)接受指定创新疗法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释义九)的恶性肿瘤——重度创新疗法医疗费用(释义十),保险人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创新疗法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给付比例、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恶性肿瘤——重度指定创新疗法包含以下三种,由投保人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
(一)质子重离子治疗技术(释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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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硼中子俘获疗法(释义十二);
(三)钇90微球疗法(释义十三)。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恶性肿瘤——重度,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保险金额、免赔额、费用补偿、给付比例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创新疗法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二、免赔额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虽然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但依照本合同约定仍旧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金额。只有当保险期间内的免赔额因以下两种情况抵扣完毕时,保险人才开始按照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包括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的医疗费用;
(二)从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之外的其他途径获得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偿。
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举例来说,假设免赔额为10000元,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未就诊过,则免赔额余额为10000元;如第一次就诊累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为5000元,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5000元,本次赔付为0元;如第二次就诊累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医疗费用”为8000元,则针对本次就诊理赔后免赔额余额为0元,本次赔付为3000元乘以赔付比例。由于免赔额已抵扣完毕,在该被保险人剩余的保险期间内,不再需要抵扣免赔额。
三、医疗费用补偿
上述第六条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补偿是指,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释义十四)、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扣除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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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赔付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补偿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