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底,马先生因突发气喘到医院就诊,发现并确诊肺癌。治疗疾病的费用也在申请理赔后成功获赔,直至2023年6月前马先生申请理赔后均获得理赔,其中包含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但2023年6月马先生再次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院外用药费用,拒赔理由是马先生未投保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险。
马先生并不认可这样的理赔结果,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无该保障项目
在原告2023年的保单赔偿项目中并不包含“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故被告不应承担原告的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变更未告知!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在原告2023年续保时变更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项目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可以因此拒赔原告院外特定药品费用。
本案中,原告首次投保的微医保中老年癌症医疗险保险项目包括:癌症医疗费用补偿(包括住院医疗费用、特殊门诊医疗费用、确诊费用、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及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投保人在投保该险种时选择了自动续保功能,2021年和2022年的续保保单均未对保险项目进行删减,且正常赔付了原告的各种医疗费用包括院外特定药品费用。2023年续保时,被告将保单赔偿项目中的“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补偿”进行了删除,且并未告知原告,投保平台自动为原告进行了扣费续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癌症院外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10万余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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