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查,原告投保前存在多次体检记录,体检报告显示原告在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肺结节等疾病,涉及健康情况,其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该情况。被告有权拒绝理赔以及解除双方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且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视频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就健康告知条款的内容进行说明和询问,不足以证实原告在投保时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原告经医院确诊患有结肠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属于微医保·重疾险保险条款中重大疾病条款第一款“恶性肿瘤”和附加特定疾病保险的范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赔付保险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保险金重大疾病险保险金及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合计60万元。
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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