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复审期限、准入标准新旧政策有什么变化?
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复审期限、准入标准实行全省统一,由省医保局统一制定,原政策是由各统筹区制定,标准不统一(见附表1)。
二、政策调整后门诊慢特病资格如何认定?
门诊慢特病种共37个病种。资格认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备案制: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苯丙酮尿症、脑瘫、孤独症和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等8个门诊慢特病病种,原则上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备案,实行备案管理。
三、政策调整后保障范围有什么变化?
原政策保障范围仅限于病种使用的药品,新政策保障范围拓宽到药品、检查检验、治疗、医用材料,覆盖了病种诊疗的全过程。
四、政策调整后门诊慢特病还有起付线吗?
从2023年7月1日起,门诊慢特病种取消起付线。
五、政策调整后门诊慢特病封顶线有什么变化?
一是年度支付限额由原政策的医疗费用限额调整为基金支付限额;
二是11个门诊特殊疾病不再单独设置年度支付限额,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其中职工医保20万元、城乡居民医保10万元);
三是对27个门诊慢性病(含1个终止病种)病种设置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多个病种均为门诊慢性病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限额的基础上,按第二高病种限额标准的50%增加限额。年度内新增门诊慢特病病种限额标准按全年执行。
四是门诊慢性病病种年度支付限额有较大提高。比如,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医疗费限额2400元,居民医保按60%报销,实际支付限额1440元,新政策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2565元;再生障碍性贫血,原医疗费限额3600元,居民医保按60%报销,实际支付限额2160元,新政策基金支付限额调整为3420元。糖尿病、高血压等病种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与原政策相比,略有降低,但总的来说,调整后的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慢特病患者待遇提高比较明显。据测算,新政策中的职工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平均增幅59.3%,居民慢性病病种支付限额平均增幅31.4%。
六、新政策门诊慢特病报销比例是如何调整的?
一是对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型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等门诊特殊疾病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职工医保90%,居民医保80%;恶性肿瘤、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儿童孤独症、肝豆状核变性等特殊疾病支付比例统一调整为职工医保82%,居民医保60%。
二是其他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职工医保80%,居民医保60%不变。(见附表2)
七、政策调整后,原我市制定的超出《病种目录》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如何处理?
原我市制定的超出《病种目录》的门诊慢特病病种“无菌性股骨头坏死”终止执行,已享受该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保留资格,不再新增人员。
八、新政策门诊慢特病病种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
对纳入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起始日期原则上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或确认通过的当日开始计算。待遇享受资格截止日期不超过该病种规定的复审期限,脑瘫待遇享受资格至14周岁终结,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待遇享受资格至18周岁终结,其它复审期限为“不复审”的病种待遇享受资格长期有效。(见附表1)
九、门诊慢特病患者如何就医购药?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如实记录门诊慢特病就医购药情况,实时上传就诊、结算等信息。委托他人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核验参保人员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验处方使用人与参保人员身份是否一致。登记代办人身份证件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由代办人在结算单底转上签字确认。
十、“襄十随神”都市圈门诊慢特病患者能异地申请鉴定吗?
全省统一了病种范围、鉴定标准、经办流程。“襄十随神”都市圈内公布了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互认。
十一、门诊慢特病患者能够能够异地就医结算吗?
37个病种在省内均可联网直接结算。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5个病种可跨省直接结算。
职工省内免备案,省外需备案;城乡居民市内免备案,市外需备案。